第三节 关于“因”与“果”的关系:介人因素的案件
狗蛋欲杀害小芳,捕了两刀后离去。遭受重伤的小芳被邻居狗剩救起,狗剩 开车送小芳去医院,途中铁牛驾车不慎酿成车祸,车祸导致小芳死亡。 铁牛的交通肇事行为与小芳的死亡有因果关系,铁牛构成交通肇事罪。 问题是,狗蛋的杀害行为与小芳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有,则狗蛋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如果没有,则狗蛋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狗蛋刀杀案)
一、条件说的不足
早期,判断因果关系使用条件说,该说主张:无A则无B,A即B因。
在本节开头的狗蛋刀杀案中,如果没有狗蛋的刀杀行为,小芳就不会被送医院,就不会遭遇车祸而死亡。 因此,狗蛋的刀杀行为与小芳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但是,条件说的这种论证存在不足。 中学数学告诉我们,条件关系有两种,一是“无A则无B”,A是B的必要条件。 二是“有A则有B”,A是B的充分条件。条件说的条件关系是必要条件关系,论证因果关系的理由并不充分, 并且,在有介入因素的案件中,会导致因果链条无限延伸。
在狗蛋刀杀案中, 可能的情形二:送到医院,医生因为打错麻醉药直接导致小芳死亡; 可能的情形三:出院那天,医院发生火灾,烧死了小芳。 依据条件说的必要条件关系,如果没有狗蛋的刀杀行为, 小芳就不会遭遇后面所有不幸情形, 因此,后续所有情形中小芳的死亡都与狗蛋有因果关系。 这种结论显然是不妥当的。 依照这种结论,狗蛋要哭晕在厕所:死神来了,我有什么办法!
[结论] 论证行为与结果具有必要条件关系,只是为论证因果关系作了前期工作,不意味着最终有因果关系,不意味着结果能够归责于该行为。
例如(2015年第1题):“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答案认为该说法正确。
二、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不足
该说认为,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若具有相当性的关系,就认为二者有因果关系。 是否具有相当性,关键看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如果不异常,就具有相当性,就有因果关系。如果异常,就不具有相当性,就没有因果关系。
该说的不足在于,“介入因素如果异常,就没有因果关系”,这句话过于绝对。
例如(1991年日本大阪南港案,有改编),甲将丙打成重伤,然后离去, 与甲没有意思联络的乙路过,又将丙打成重伤,然后离去。 丙因伤势过重而死亡。介入因素“乙的出现及实施伤害”对于甲而言,属于半路上杀出一个程咬金,比较异常。 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便没有因果关系。然而,该结论并不妥当。 学界认为,该案引发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危机。 此后,学界逐渐放弃相当因果关系说。危险现实化理论应运而生。
三、危险现实化理论
(一)“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
危险的现实化理论认为,应根据充分条件来论证因果关系,在论证“A即B因”上,“有A则有B”比“无A则无B”的理由更充分。 按照充分条件,行为制造的危险现实化为结果,结果才能归属于行为。 这是目前法考的官方观点官方观点 ①。这种充分条件,也被称为合法则的条件,意指危险流的实现符合自然法则、经验法则。
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中,危险现实化理论的判断重点是,结果是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的现实化结果 ,还是介入因素制造的危险的现实化结果,抑或是二因一果。 对此可根据“介人因素两步走”标准判断。
第1步: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注意] 判断介入因素的异常性,需要注意一般化与具体化的区别。 例如,一般化而言,一个人下楼梯时忽然摔倒,是比较异常的;但如果甲追砍乙,乙下楼梯逃跑时摔倒,则不异常。
(1) 介入因素不异常,表明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具有引发关系。结论: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这是指,先前行为引发了介入因素,介入因素的出现不异常, 因此,先前行为应对介入因素的出现负责,应对介入因素导致的结果负责。 至于结果与介入因素有无因果关系,需要另行判断;若有因果关系,则属于二因一果。
例1 (2011年第3题),甲欲烧死乙,将乙的衣服点燃,乙情急之下为了灭火而跳进河里,溺亡。 介入因素是乙跳河,乙为了灭火而跳河,不异常,是甲的点燃行为引发的。 跳河导致的死亡结果应由甲负责。
例2 (2014年第6题),甲驾车不慎将丙撞倒,丙昏倒在路中央,甲驾车逃窜。 1分钟后,乙来不及刹车,将丙轧死。介入因素是乙的车祸,该车祸的发生不异常,是甲引发的。 甲应对该车祸导致的死亡负责。乙的辗轧与丙的死亡也有因果关系。本案属于二因一果。
(2) 介入因素异常,表明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是独立关系。
这是指,介入因素的出现不是先前行为引发的,先前行为对介入因素的出现不用负责, 表明二者是独立关系。接下来进行第2步考察。
第2步:判断谁的作用大?
根据危险现实化理论,谁对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大,谁就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在此存在三种类型。
(1) 先前行为的作用大,结论: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例如 (2008年第52题),甲重伤乙,乙被送到医院,医生存在一定过失,乙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第一步,介入因素(医生的过失行为)比较异常,不是甲的重伤行为引发的,二者是独立关系。 第二步,先前行为(甲的重伤行为)作用大,因此,甲的重伤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2) 介入因素的作用大,结论:介入因素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例1 (2007年第1题),甲重伤乙,乙被送到医院,医生存在重大过失(误用过敏药物), 直接导致乙死亡。 第一步,介入因素(医生的过失行为)比较异常,不是甲的重伤行为引发的,二者是独立关系。 第二步,介入因素(医生的重大过失)作用大,因此, 医生的重大过失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3)二者作用都大,结论:二因一果。
例如,在前文的大阪南港案中,第一步,介入因素(乙的出现及伤害行为)比较异常, 不是甲的伤害行为引发的,二者是独立关系。 第二步,先前行为(甲的伤害行为)与介入因素(乙的伤害行为)作用都大, 死亡结果与二者都有因果关系,属于二因一果。
(二)介入因素的种类
1. 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例1 (2003年第41题),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苏某重伤昏迷。 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爬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 介入因素是被害人自身的行为(爬两步掉下山崖)。在当时的情景下,该介入因素不异常,是由先前行为引发的。 因此,介入因素导致的结果应归属到先前行为头上。
例2,卡车司机甲欲暴力强奸副驾驶位置的乙女,乙为了逃脱,从行驶的车上跳下,导致死亡。 介入因素的出现由先前行为引发。因此,死亡结果应归属于先前行为。
例3,非法行医的甲让身患肺炎的病人乙吃感冒药即可,导致乙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介入因素(乙仅吃感冒药)的出现由先前行为引发。因此,死亡结果应归属于先前行为。
题1,甲伤害乙后,乙在医院治疗期间,没有听医嘱好好卧床休息,仍然接电话处理事情,因伤情恶化而死亡。 介入因素(乙的行为)不是甲的伤害行为引发的,二者是独立关系。 介入因素的作用较小,甲的伤害行为作用较大,因此死亡结果与甲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题2,甲伤害乙,导致轻伤。乙因迷信鬼神,用香灰涂抹伤口,导致细菌感染死亡。 介入因素比较异常,与甲的伤害行为是独立关系。介入因素作用较大,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题3,甲伤害乙,乙昏迷倒地,醒来后头昏脑胀,恍恍惚惚地走到马路上求救,被过往车辆撞倒死亡。 介入因素不异常,甲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2023年试题)
题4,甲故意伤害乙,对乙毁容。乙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 介入因素是被害人自身行为(自杀),比较异常,与伤害行为是独立关系。 自杀行为直接导致死亡。因此,死亡结果不应归属于甲的伤害行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2011年第3题)
[总结] 被害人自杀问题。第一步,自杀行为(在有选择自由的情况下选择自杀),比较异常,与犯罪人先前行为是独立关系。 第二步,直接自杀身亡,表明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大。原则性结论:被害人自杀身亡与先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与被害人自杀行为有因果关系。
例1,甲为了讨赌债,将乙扣押在山崖上,乙声称无力还债,甲刚说完“一分都不能少”,乙便跳崖。 乙的自杀身亡与甲的扣押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甲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2014年第59题)
例2,丈夫吸毒,妻子多次劝阻无效。妻子在家发现大量毒品,一气之下吞入大量毒品自杀身亡。死亡结果与丈夫持有毒品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注意两个例外: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和虐待罪致人死亡中, 这两个结果加重犯中的“致人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身亡。 这主要是因为,在这两种境况中,被害人选择自杀,是犯罪人长期暴力、虐待的累积效果,有一种累积的因果关系 ②。
2. 第三人的行为
例1 (2003年第41题),甲持刀追杀丙,丙逃跑。乙看到仇人丙,开枪打死丙。 第一步,介入因素(乙开枪)比较异常,与甲的追杀行为是独立关系。 第二步,介入因素作用大。因此,介入因素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例2 (2011年第3题),甲在高速路上将乙推下车,乙被后面的车辆轧死。 介入因素(后车行为)不异常,与甲的行为是引发关系。 死亡结果与甲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例3(第三人不作为),甲将儿童丙砍成重伤,离开现场。 丙的父亲乙赶到,却坐在旁边,不救助(如果救助就不会死),丙重伤死去。 第一步,介入因素(乙的不作为)与甲的重伤行为是独立关系。 第二步,介入因素(不作为)与甲的重伤行为作用都大,死亡结果与二者均有因果关系,属于二因一果。
[注意] 阻断救助的行为
例如,甲将乙推下水,丙向乙扔了一个救生圈,乙马上要抓住救生圈,乙就没危险了。 此时,与甲没有共谋的丁又捞走救生圈,乙溺亡。乙的死亡结果应归属到谁的头上?(2022年试题)
首先,介入因素是指对法益制造危险的因素,因此,丙的行为不是介入因素,丁的行为是介入因素。 按照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第一步,丁阻断了救助行为,该介入因素比较异常,与先前行为(甲的行为)属于独立关系。 第二步,谁的作用大?按道理,甲的作用大,但是,由于丙扔了救生圈,甲的作用变得不大。 丁的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起到决定性作用,所以,将死亡结果归属于丁,而不归属于甲。
[总结] 前提条件是存在现实的救助行为,且有救活的可能性。结论:死亡结果与阻断救助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与先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题1,甲重伤乙,乙被丙送往医院,医生要输血抢救,本来有救活的可能性,但乙因宗教信仰竟然拒绝输血,乙不治身亡。 乙自己阻断救助,乙的死亡不归属于甲,而归属于自己。
题2,甲重伤乙,然后离开现场。乙的朋友丙前来抢救乙,本来有救活的可能性,但是丁(与甲无共谋)又阻止丙抢救。 丙无法抢救,乙不治身亡。丁阻断救助,乙的死亡不归属于甲,而归属于丁。
5. 被害人的特殊体质
被害人有特殊体质、特殊疾病,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后,被害人疾病发作,导致死亡。 该疾病发作属于介入因素 ③。判断这类案件的因果关系,不需要用“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一步步判断, 只需要记住一个结论:先前行为与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理由是,先前行为引起疾病发作,二者有引发关系 ④。
例如(2019年主观题),甲轻伤害乙,致乙流血,乙是血友病患者,流血不止死亡。 甲无法预见乙有血友病。甲的伤害行为引发乙的血友病发作,死亡结果与甲的伤害行为有因果关系。 但是,甲主观上无法预见乙有血友病,表明对死亡结果不存在过失,而属于意外事件。 因此,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不构成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
[注意]有因果关系并不等于有刑事责任。 确定因果关系只是解决了犯罪客观要件的问题,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需看是否具备主观要件。 确定因果关系和承担刑事责任是两个阶段的不同问题,不可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