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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

柏浪涛

第二节 关于“果”的要求

一、现实发生的结果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果”是指实害结果,不包括危险状态实害结果必须是现实发生的结果,不包括假设的结果。 假设的结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被称为假设(假定)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不是现实的因果关系,不被采纳。

示例

(2003年第41题),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前条件)。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 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暴发泥石流(后条件),导致其死亡。根据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 泥石流很异常,对死亡作用大,死亡结果与甲没有因果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而非既遂。 但是,有人认为,甲的行为与女友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因为正常发展,甲的行为会导致死亡结果。 对此的反驳是,刑法只讨论现实发生的结果。现实的结果是女友5分钟后死亡,该结果是由山洪导致。 虽然甲的破坏行为必然会导致女友15分钟后死亡,但该结果是假设的结果,没有发生,二者只是一种假设的因果关系。 甲的破坏行为与女友的实际死亡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巩固练习

题1 (2007年第1题) 丁欲杀李某,致李某致命伤,2小时后必死无疑(前条件)。 丁又后悔,开车送李某去医院。20分钟后,高某驾车不慎撞向丁的汽车(后条件),致李某当场死亡。 根据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高某制造的车祸很异常,对死亡作用大,因此死亡结果与高某有因果关系,与丁没有因果关系。 但是,有人认为,丁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因为正常发展,丁的行为会导致死亡结果。 对此的反驳是,刑法只讨论现实发生的结果。 虽然丁的杀人行为必然会导致李某2小时后死亡,但是该结果是假设的结果,二者是假设的因果关系。 现实的死亡结果是由高某导致的。丁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丁自动放弃犯罪,并送李某去医院,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

题2 (沙漠钻孔案) 狗蛋玩弄小芳感情,小芳想杀死狗蛋,在狗蛋准备徒步穿行沙漠的前夜,悄悄向狗蛋的水壶投放了毒药。 小美也想杀死狗蛋(与小芳无共谋),在狗蛋启程的清晨时分,悄悄将狗蛋的水壶钻了一个孔。 狗蛋途中发现壶中无水,渴死于沙漠中。小芳欲酿成的死亡结果是假定的结果,只存在一种假设的因果关系小美酿成的死亡结果是现实的结果。 小美的行为与狗蛋的死亡具有现实的因果关系。

题3 (死刑犯执行案) 死刑犯10分钟后要被执行死刑(前条件),被害人的父亲甲迫不及待,突然按下开关执行了死刑(后条件)。 执行官尚未行刑,甲直接导致死刑犯死亡,阻断了执行官的行刑。死亡结果与甲有因果关系。 执行官的行刑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只是假定的因果关系。

[总结] 相似情形

类型范例危险的现实化过程结论
重叠的因果关系甲乙互不知情,都想毒杀丙,各自向丙投了5毫克毒药(以为能致命),丙一口喝光,中毒死亡。事后证明10毫克才导致死亡行为1 + 行为2 一起同时叠加发挥作用 结果发生两份危险叠加,一起制造了实害结果。因此,属于二因一果。“重叠”是指叠加
双重的因果关系(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甲乙互不知情,都想毒杀丙,各自向丙投了致命量的10毫克毒药,丙一口喝光,中毒死亡行为1 或 行为2 或 行为1和行为2 导致 结果发生单独看甲或乙,都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在此存在两份独立的因果关系,竞合在一起,被称为双重的因果关系。这也是二因一果

[比较] 双重的因果关系与假设的因果关系

第一,相同点: 如果没有其中一个行为,另一个行为也会导致死亡结果发生。 例如,沙漠钻孔案中,如果没有小美的行为,小芳的行为也会弄死狗蛋。 又如,上图中双重因果关系案件,没有乙的行为,甲的行为也会弄死丙。

第二,区别: 假设的因果关系中,只有一份现实有效的因果关系,另一个因果关系是假设的,其行为的危险没有现实化为死亡结果。 例如,沙漠钻孔案中,小芳的行为危险没有现实化为死亡结果。 双重的因果关系中,存在两份现实有效的因果关系,两个行为制造的危险均现实化为死亡结果。

二、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刑法因果关系讨论的实害结果,必须是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这里的规范包括两种:一是具体罪名的罪状规范,二是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规范。

1. 具体罪名的罪状规范

这是指描述一个罪名的罪状(构成要件)的规范。每一个罪名、罪状规范都在保护一种法益,防止一种实害结果。 但是,一项罪状规范不可能保护所有法益,防止所有实害结果,只能保护某一类法益,防止某一类实害结果。 超出这个保护范围的实害结果便不是该罪状规范所要、所能防止的实害结果。 该结果不能归属于该构成要件行为

示例

例1 (2015年第1题),甲驾车不慎撞死乙,逃逸。路过的丙拿走乙的财物。 从“无A则无B”的条件关系看,没有甲的肇事行为,就不会有乙的财产损失,因此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但是,交通肇事罪的保护法益是道路公共安全,防止的实害结果是由肇事行为导致的伤亡结果以及直接财产损失(例如甲将乙的摩托车撞坏了)。 丙拿走乙的财产导致乙遭受财产损失,不是交通肇事罪所能防止的,该财产损失不是该罪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因此,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财产损失这一结果由财产犯罪负责保护,就此而言,丙构成侵占罪,也即由侵占罪负责评价乙的财产损失。

例2 (2016年第2题),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乙目睹了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从“无A则无B”的条件关系看,没有甲的重伤行为,就不会有王某的财产损失,因此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但是,故意伤害罪的保护法益是他人的身体健康,防止的实害结果是伤害结果,财产损失不是该罪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因此,甲的伤害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财产损失这一结果由财产犯罪负责保护,就此而言,乙构成盗窃罪,也即由盗窃罪负责评价王某的财产损失。

2. 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规范

过失犯罪的客观要件有三项:一是违反注意义务,实施了危害行为;二是造成实害结果;三是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但是,一项注意义务不可能防止所有实害结果,只能防止某一类实害结果。 超出这个保护范围的实害结果便不是该注意义务所要、所能防止的实害结果。该结果不能归属于该危害行为

示例

甲未能保持规定车距,发生追尾,撞击声吓死了路边行人。 保持车距这一注意义务规范所防止的是发生追尾事故,吓死行人这种结果不是该注意义务所能防止的结果,超出了该注意义务规范的保护范围。 因此,该结果不能归属于甲的肇事行为。

巩固练习

题1 (2019年试题,醉驾井盖案),甲酒后驾驶,路面上散落几个井盖,甲由于酒驾,意识反应较慢, 没有注意到井盖,车轮轧过井盖,井盖飞起,砸伤路边行人。 禁止酒后驾驶这一注意义务规范所防止的是意识反应变慢,导致车辆失控。 轧飞井盖这一结果不是该注意义务规范所能防止的,超出了该注意义务规范的保护范围。 因此,该结果不能归属于甲的酒驾行为。

题2 (隧道案),狗蛋驾车行驶在高速路上,进入很长的穿山隧道,按照交规应当减速,狗蛋未减速, 在隧道中突然发现前方有个行人小芳,刹车不及撞死小芳。 按照交规,隧道中禁止行人通过。“进入隧道必须减速”的注意义务规范所防止的是与前车发生追尾事故。 与行人相撞这一结果不是该注意义务规范所防止的,超出了该注意义务规范的保护范围。 狗蛋没减速,的确制造了危险,但只是给前车制造了危险,没有给行人制造危险。 隧道里不允许存在行人,行人遭受的危险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负责。 因此,该结果不能归属于狗蛋的超速行为。狗蛋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管辖范围内的结果

刑法因果关系讨论的实害结果,是行为人管辖范围内的结果,即行为人自己有责任和义务防止发生的结果。如果防止结果的发生是他人的职责,则该结果应归责于他人。

示例

例1 (2016年第2题),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导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当交警检查丙车时,防止后车相撞便是交警的职责。 因此,石某的死亡不应归属于丙,而应归属于交警。

例2,甲夜间驾驶尾灯坏掉的车,被交警乙拦下。乙为了防止后车撞上甲的车,在甲的车后挂了一个手电筒。 乙命令甲将车开往前方加油站。甲开车时,乙将手电筒拿掉。此时,丙的车撞上甲的车尾,丙死亡。 当乙管理甲的车后,防止后车追尾便是乙的职责。因此,丙的死亡不应归属于甲,而应归属于乙。

[提示] 上述关于“结果”的要求,体现了“价值评价”的要求。“结果”,有两个层次的要求。 第一个层次是事实判断的层次。例如,交通肇事罪要求存在一个死亡结果。 第二个层次是价值评价的层次。这是指从价值评价的角度看,怎样的死亡结果算到(归责于)行为人头上,是公平合理的?这种从价值评价角度考察结果归责的理念,被称为客观归责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