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柏浪涛

柏浪涛

第四节 犯罪既遂

一、既遂的认定

(一) 发生阶段

既遂结果出现在实行阶段,是由实行行为导致的。 如果预备行为偶然导致实害结果,不属于既遂结果,不构成犯罪既遂。

例1

甲欲杀死同事乙,将毒酒放在自己办公桌上,准备晚上给乙喝,然后出门。 乙来到甲办公室,不知情竟喝了毒酒,中毒死亡。这属于结果的提前发生。 甲的杀人行为只是预备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而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同时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例2

甲欲抢劫前面独自行走的妇女,便远远地跟踪。 妇女发觉有人跟踪,为了“丢卒保车”,将提包扔下便跑。 甲捡到提包,还追上妇女并扇一耳光,骂道:“你什么意思?施舍吗?”遂拿着提包离去。 甲的抢劫行为只是预备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既遂,而构成抢劫罪犯罪预备。 虽然妇女放弃了所有权,但是甲属于不当得利,甲有返还义务,不返还,构成侵占罪。 对抢劫罪(犯罪预备)和侵占罪既遂并罚。

(二) 因果关系

既遂所要求的实害结果必须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犯罪既遂。 也即,若因果链条断裂,则不构成犯罪既遂。 注意,总论中“因果关系”一讲讲述的因果关系判断方法,主要是针对伤亡结果。 对于财产犯罪及其他犯罪的因果关系,应根据该罪的行为结构判断。总结常考情形:

  1. 诈骗罪。诈骗罪的行为逻辑结构是: 欺骗行为→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 如果缺少第三步,则即使取得财物,也是未遂。
例1

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 胡某不是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甲成立诈骗罪未遂。(2004年第4题,2013年第61题)

例2

甲欲诈骗保险公司,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报警。 警方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甲领到保险金后,被埋伏在现场的警察抓获。 由于保险公司不是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甲构成保险诈骗罪未遂。(2009年第15题)

  1.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的行为逻辑结构是: 恐吓行为→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 如果缺少第三步,则即使取得财物,也是未遂。
例1

甲恐吓乙,如果不给1万元就放乙儿子的血,乙实际上是黑社会老大,不但没有恐惧反而很欣赏甲的勇气,便给了甲1万元。 乙不是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物。甲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

例2

甲敲诈勒索乙的钱财,让乙将钱放到指定地点,否则将乙的丑闻曝光。乙报警后,警察让乙按照甲的指示去放钱,以此诱捕甲。 乙将钱放到指定地点,甲刚拿到钱后便被埋伏的警察抓捕。乙不是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物。甲是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1. 抢劫罪。抢劫罪的行为逻辑结构是: 暴力胁迫行为→压制对方反抗→对方无法反抗而交付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 如果缺少第三步,则即使取得财物,也是未遂。

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章某不知情而跑离现场。甲拾得钱包后离开。 章某不是因无法反抗而被迫放弃财物。 缺少第三步,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甲是抢劫罪未遂。甲的取财行为构成侵占罪。两罪并罚。(2007年第1题)

  1. 强奸罪。强奸罪的行为逻辑结构是: 强制行为→压制妇女反抗→妇女因为无法反抗而被奸淫。

夜晚,狗剩入户强奸小美,小美挣扎中打开灯,发现是同村狗剩哥,便斥问为何这样,狗剩惭愧退出, 小美又喊道:“其实我早就喜欢你!”两人遂发生性关系。狗剩成立强奸罪中止,而非既遂。

(三) 行为对象的转移

  1. 转移财产法益对象,不并罚,因为财产法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而具有可替代性。
例1

甲欲盗窃乙家的现金,发现又有珠宝,便放弃现金,拿走珠宝。 对此,没必要对甲定盗窃中止和盗窃既遂,并罚;而只需定一个盗窃既遂即可。

例2

甲本欲盗窃女生乙的手机,进入宿舍后,看到乙的手机,但发现同寝室的丙的手机更好,便盗窃了丙的手机。 对此,没必要对甲定盗窃中止和盗窃既遂,并罚;而只需定一个盗窃既遂即可。

  1. 转移人身法益对象,需并罚,因为人身法益具有专属性。

甲本欲强奸女生乙,进入宿舍按倒乙后,发现同寝室的丙更漂亮,便放过乙,强奸了丙。 对甲应定为强奸中止与强奸既遂,并罚。

二、各犯罪形态的联系

(一) 终局形态

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既遂四个犯罪形态是终局性的结束,不是暂时性的停顿。 就同一起犯罪而言,如果出现了一种犯罪形态后,就不可能再出现其他犯罪形态。例如,出现未遂后,就不可能再出现中止或既遂。

[结论] 就同一起犯罪而言,不可能并存两个犯罪形态,犯罪形态之间是排斥关系,而非并存关系。终 局性形态的成立条件: 第一,客观上,犯罪行为彻底结束;第二,主观上,犯意彻底消除

(二) 同一起犯罪中的排斥关系(五星级考点)

1. 既遂排斥中止

犯罪既遂后,不要把事后悔过行为或返还行为当成中止行为。 例如,甲盗窃到同学的一台笔记本电脑,放进自己抽屉,又后悔,便悄悄送还,仍是既遂。

2. 既遂排斥未遂

犯罪既遂后,财物又被其他人拿走的,不再成立未遂。 例如,甲入户盗窃到乙的箱子,扔到院墙外僻静处,翻墙出来找时没找到,原来被路过的丙拿走了。 甲将箱子扔到僻静处时就已经既遂,不能因为后来没找到而变成未遂。

3. 中止排斥未遂

(1) 第一个时间节点呈现终局性形态。

甲早上入室强奸妇女乙,乙为了摆脱,谎称:“我其实也喜欢你,但此刻身体不舒服,你晚上来,好吗?” 甲信以为真,便离去。晚上甲提着为乙买的药品来到乙家,被埋伏的警察抓获。 甲早上离开现场后愿意等待大半天晚上再来,表明甲心里真以为乙喜欢自己,甲的强奸的犯意便消除了,心里带着通奸的想法。 因此,甲早上离开现场时,犯罪呈现终局性形态,构成犯罪中止,晚上被捕就不能再认定为犯罪未遂

(2) 第一个时间节点未呈现终局性形态。

例如(2016年第53题),甲持刀抢劫乙,用刀威胁乙。乙声称:“把刀放下,我给钱就是了!”甲便准备收刀。 乙趁其不备,用脚踢掉刀,然后将甲制服。 甲收刀时,由于犯罪行为没有结束,还要继续要钱,犯意也没有消除,故未呈现终局性形态,此时不构成犯罪中止。 被制服时呈现终局性形态,构成未遂。

4. 未遂排斥中止

(1) 第一个时间节点呈现终局性形态。

例如,甲欲杀乙,猛砍10刀,乙身受重伤,甲认为乙很快必死无疑,扔掉刀便离开现场。 2小时后,甲为了寻找、藏匿刀回到现场,发现乙还没死,又可怜乙,将其送到医院救活。 对此需先判断终局性时刻是哪一刻?客观上,甲离开现场,犯罪行为彻底结束。 主观上,在甲离开现场几分钟后,甲认为自己的杀人计划已经实现,此时杀人的犯意便消除了。 此时犯罪便呈现终局性形态,由于实际上人没死,所以是犯罪未遂。 一旦成立未遂,事后的中止行为便不能成立犯罪中止(2003年第42题,2022年试题)

(2) 第一个时间节点未呈现终局性形态。

例1

甲砍乙10刀,乙重伤昏迷。甲停止并观望。10分钟后,乙苏醒过来,请求甲不要杀自己。 甲将乙救活。在砍完10刀时,犯罪没有出现终局性形态。甲最终成立犯罪中止。

例2

丙为了杀害丈夫赵某,在赵某睡觉时将煤气阀门打开,然后出门在院子里等待。 半小时后,丙估计时间差不多了,回家查验,发现赵某还没死,还在抽搐,顿生悔意,将赵某救活。 丙出门等待时,由于犯意没有消除,所以犯罪并没有出现终局性形态。丙最终成立犯罪中止 。①

(三) 重复侵害行为

例如,甲向乙开枪,有五发子弹,第一枪没打中,准备打第二枪,见乙可怜,放弃。

个别考察说认为,第一枪构成犯罪未遂,第二枪构成犯罪中止。

整体考察说认为(多数说),由于第一枪结束时犯罪没有呈现终局形态,所以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应当整体考察,第二枪呈现终局形态,定犯罪中止。

[总结]重复实施相同侵害行为时,关键看第一个行为是否呈现终局形态。对此需要考察,第一个行为与第二个行为在时间上是否具有紧密联系性。

活学活用

题1,甲第一天晚上盗窃,没能撬开保险柜,放弃。次日晚上,拿着合适工具又来撬,中途自动放弃。 第一个行为与第二个行为隔了一夜,表明第一个行为呈现终局形态,构成未遂。 第二个行为构成中止。不过不需要并罚,哪个处罚更重定哪个,也即按照未遂论处。

题2,甲在轿车内欲杀害妻子乙,用啤酒瓶砸头,由于空间受限,砸了几次,无法砸死,便放下酒瓶,用手掐乙脖子,正在掐时,看乙可怜,放弃。 放弃酒瓶未呈现终局形态,不定未遂。放弃掐脖子,定中止。

典型真题

下列哪个行为构成犯罪中止?(2022年回忆版金题)

A. 高某欲杀害王某,计划投毒六次以达致死量,致使王某中毒死亡,投毒四次后,由于害怕而放弃继续投毒。但前四次投毒便已导致王某死亡

B. 丈夫甲杀害妻子乙,拥了数刀,以为乙死亡,便离开现场。后甲回到现场,发现乙未死,可怜乙,将乙送往医院抢救成功

C. 李某欲制造毒品,在化学实验室制造出80g毒品,后因害怕便将毒品扔进水里

D. 宋某敲诈勒索王某,要求王某给自己汇款30万元。后宋某害怕坐牢,便告知王某:“我放弃了,不用打钱了,请放心。”但是,王某基于害怕,仍旧给宋某账户汇入30万元。宋某得知后及时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