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柏浪涛

柏浪涛

第二节 结果加重犯

问题

狗蛋强奸了小芳,小芳问候狗蛋的八代祖宗。狗蛋一怒之下将小芳打成重伤。狗蛋是否构成强奸罪致人重伤?(强奸重伤案)

结果加重犯,是指一个行为构成基本犯,该行为同时导致了加重结果,基于此,刑法对基本犯加重处罚。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示例

甲欲伤害乙,用刀刺伤乙的腿部,造成轻伤,乙因失血过多而死亡。甲的伤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该伤害行为也导致死亡结果,甲对死亡结果持过失心理。甲构成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一、法定性

不能认为:一个行为只要导致了加重结果,就一定构成结果加重犯。只有刑法明文规定,对加重结果加重处罚,才能构成结果加重犯

[总结] 易考的结果加重犯:

第一类:对加重结果持过失心理

  1.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第234条)
  2. 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38条)
  3.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第257条)
  4. 虐待罪致人死亡。(第260条)。注意,刑法在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中均没有规定“若致人死亡要加重处罚”,因此这些罪中不存在结果加重犯。(2002年第43题)
  5. 抢夺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这是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类: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持过失心理,也可以持故意心理。

  1. 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63条)
  2. 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36条)。注意,刑法在强制猥亵罪中没有规定“致人重伤、死亡要加重处罚”,因此强制猥亵罪致人重伤、死亡不是结果加重犯。(2015年第八题)
  3. 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40条)
  4. 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第115条)
示例

例1,甲为抢劫乙,将乙杀死,拿走财物,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2017年第 2题)。

例2,甲欲强好妇女,使用暴力不顾其死活地将妇女打成重伤昏迷,进而好淫,之后妇女因为伤势过重死亡,甲构成强奸罪(故意)致人死亡。

二、一个行为

结果加重犯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两个行为

[注意] 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关系:

二者相同点:行为结构相同,均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 (A罪与B罪)

二者区别:有无法律特别规定。想象竞合犯无法律特别规定,正常处理即可,也即在A罪与B罪中择一重罪论处;而结果加重犯是法律特别规定的产物, 也即定基本犯(A罪),将B罪作为A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也即,想象竞合犯是原生态的做法,结果加重犯是法律特别规定的特殊产物

示例

甲用绳子捆绑了人质乙,出去向乙的家人要钱,回来发现乙死亡,原来绳子捆得太紧,窒息死亡。甲的一个绑架行为同时触犯绑架罪(A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B罪)。按照《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法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作为绑架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加重处罚到死刑,生成结果加重犯“绑架罪(过失)致人死亡”。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该规定,那么该结果加重犯便要还原为想象竞合犯,也即甲的一个绑架行为同时触犯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普通的绑架罪。

三、因果关系

这是指,基本犯的实行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一) “因”的辨认

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导致的,而不能是其他犯罪行为导致的。 加重结果一般都是“致人重伤、死亡”。能够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大多是暴力行为。 该暴力行为只有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其制造的加重结果,才能成为结果加重犯。 该暴力行为是不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可根据“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来判断。 带着基本犯的目的实施的暴力行为才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带着其他犯罪目的实施的暴力行为是其他犯罪的实行行为。

示例

例1 甲欲抢劫乙,乙反抗,甲为了抢劫到财物,用榔头敲死乙,拿走财物。甲的杀人行为是为了劫取到财物,属于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

例2 甲抢劫到乙的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死乙。当甲抢劫到财物后,甲的杀人行为不是为了劫取财物,不是抢劫罪的实行行为,而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甲不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构成抢劫罪既遂和故意杀人罪既遂,并罚。

活学活用

题1 甲欲强奸乙女,乙反抗,甲为了制服乙,将乙打成重伤,进而奸淫。甲的伤害行为是为了强奸,属于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构成强奸罪(故意)致人重伤。在本节开头“强奸重伤案”中,狗蛋殴打小芳的目的不是为了强奸,因此不属于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故不构成强奸罪致人重伤,而构成强奸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题2 (2007年第12题) 甲欲强奸乙女,乙激烈反抗,咬断甲的舌头,甲极其愤怒,将乙直接掐死。甲的杀人行为不是为了强奸妇女,而是为了泄愤报复,不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而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因此,甲不构成强奸罪(故意)致人死亡,而构成强奸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既遂,并罚。注意,甲若带着奸尸的目的而杀死乙女,该杀人行为不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因为强奸罪的实行行为的对象是活着的妇女。

题3 (2023年试题) 甲欲强奸乙女,练过散打的乙将甲制服,欲将甲扭送至公安机关。甲为逃跑,掏出弹簧刀将乙捅成重伤。甲构成强奸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既遂,并罚。

(二) 因果关系的判断

考试往往考查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对此需要应用“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来判断。详见后文第六讲“因果关系”。

示例

甲重伤乙后,感到后悔,送乙去医院,途中因丙违章导致车祸,车祸导致乙死亡。由于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无因果关系,甲仅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死亡结果应归属于丙的违章行为。


典型真题

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8题)

A. 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B. 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奸、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

C. 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D. 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