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危害行为 - 2025 刑法主客观一体-专题精讲
危害行为具有有体性、有意性和有害性三项特征。判断危害行为时,需区分危害行为与生活行为,注意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的区别。在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情况下,需判断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是谁,进而确定责任归属。
危害行为具有有体性、有意性和有害性三项特征。判断危害行为时,需区分危害行为与生活行为,注意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的区别。在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情况下,需判断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是谁,进而确定责任归属。
本文探讨了法益侵害事实的分类,主要包括危险犯与实害犯、行为犯与结果犯。危险犯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而行为犯不以实害结果为成立条件,结果犯则相反。文中通过示例详细解释了各类犯罪的特点和区别。
不作为犯的成立需满足三个条件:负有作为义务、具有作为可能性、不履行该义务。负有作为义务是核心,包括监管义务和保护义务,前者针对危险源,后者针对法益对象。作为可能性要求行为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不履行义务且该行为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时,才可能构成不作为犯。
不作为犯分为真正不作为犯与不真正不作为犯。真正不作为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不真正不作为犯指既可由作为也可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作为与不作为的判断依据是行为人是否积极制造或消极不消除危险。持有型犯罪被视为作为犯罪。作为与不作为犯均可由故意或过失构成。
结果加重犯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形,要求一个行为导致加重结果,且该结果与基本犯的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易考的结果加重犯包括过失和故意两类心理。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不同,前者有法律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