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女友和母亲同时掉进河里,狗蛋不救母亲,而救女友小芳。母亲因无人施救而死亡。对狗蛋如何处理? (2015年第52题,考验男人案)
成立条件:1. 负有作为义务;2. 具有作为可能性;3. 不履行该义务。记忆公式:应为→能为→不为。
一、负有作为义务(应为)
[结论]法考官方立场,不是“形式的四分说”,而是“实质的二分说”。
关于作为义务的来源根据,传统理论采用“形式的四分说”: 法律规定的义务、职务带来的义务、合同规定的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张明楷教授指出,这种学说由于过于简单和形式化,应予以摈弃。①法考真题考查过该学说的不足。
第一,该学说会导致本没有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却认定为有。
按照形式的四分说,只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就是刑法上的作为义务。2006年第4题:“《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报警。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该说法是否正确?答案:错误。这是因为,不是一切法律规定的义务都能成为刑法的义务。消防法是行政法,行政法上的义务不能当然地上升为刑法的作为义务。根据后文所讲的实质根据,甲没有刑法上的作为义务。(2012年主观题又考过一次)
第二,该学说会导致,本来有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却认定为没有。
(钟点工案),甲请钟点工乙照顾婴儿,到了工作结束时间,甲还未回家。乙看到婴儿有危险,但认为到了合同约定的下班时间,便离去。婴儿受伤。按照形式的四分说,根据合同约定,乙没有作为义务。然而,这种看法有误。根据后文所讲的实质根据,婴儿对乙产生了依赖关系,乙有救助义务。
新理论认为,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是指,某个危险源对法益对象产生了危险流,刑法要求行为人去阻断危险流、保护法益对象。 凭什么让行为人承担这种作为义务?其实质的理由根据有两种:一是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二是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这种学说被称为实质的二分说,是法考的官方立场。②
(一)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某个危险源制造了危险,而行为人对危险源负有监管义务。
- 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这里的危险物包括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施等。
例1,主人对饲养的凶狗负有监督义务,动物园的管理人对饲养的动物有管理义务。当动物咬人时,负有阻止义务。(2011年第52题,2024年试题)
例2,道路设施、电力设施、矿井、广告牌等负责人对这些设施、设备负有管理义务。
例3,机动车的所有人对机动车的使用负有管理义务。如果无驾照者、醉酒者、小孩等欲驾驶,则负有阻止义务。
例4,房东发现房屋有危险,有告知租客的义务。
- 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这里的他人与行为人具有监护、监管关系。
例1,父母对年幼子女的危险行为负有监督义务。如果年幼子女伤害别人,父母有阻止和救助义务。相反,儿子看到父亲在盗窃,儿子没有阻止义务。(2011年第52题,2014年第5题,2020年试题,2024年试题)
例2,家属对患狂躁症的家庭成员的危险行为负有监督义务。如果该狂躁症患者伤害别人,家属有阻止和救助义务。
例3,军官对士兵的危险行为有监管义务。
例4,幼儿园阿姨对小朋友的危险“恶作剧”负有监督义务。
例5,成年兄妹之间、夫妻之间没有监管关系。妻子对丈夫(税务局局长)的用职 权、贪污受贿等行为没有阻止的义务。如果不阻止,不构成这些罪的不作为的帮助犯。(2013年第51题)
- 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自己的先行行为要产生作为义务,条件是:对法益创设了危险。
例1,某饭店的食物导致客人中毒,饭店管理人对客人有救助义务。
例2,汽车制造商、手机制造商、药品制造商对售出的有安全隐患的产品有召回义务。(2021年试题)
例3,甲在黑夜里将车停在高速路上,不采取措施以防止后面车辆“追尾”,导致车辆相撞。甲对受伤司机有救助义务。
例4,甲明知乙有癫痫,故意通过吵架引起乙癫痫发作,乙浑身抽搐。甲故意不救助,乙死亡。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2019年试题)
题1,甲夜间在办公室用电热炉煮面条,不慎将文件碰到电热炉上燃烧,本可立即扑灭,却不扑灭,最后酿成重大火灾。甲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2021年试题)
题2,甲乙共同抢劫丙女,致丙昏迷。乙又欲强奸丙,甲负有阻止义务。甲不阻止,会构成不作为的帮助犯。
题3,大街上,男朋友向女朋友提出分手,女朋友声称如分手就割腕自杀。男朋友不制止,女朋友自杀身亡。由于提出分手不会给女朋友的生命创设危险,所以男朋友没有救助义务。当然,在道德情感上男朋友有救助义务,但这种道德情感义务在此不能上升为刑法上的义务。(2012年第4题)
题4,甲递给乙一把刀,让乙观赏。乙观赏时,忽然用来刺伤丙。甲对丙没有救助义务。
(1)正当防卫
第一,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害,对其有无救助义务?
例如(2013年第7题),甲对乙仅实施一般性伤害,乙防卫反击,致甲重伤倒地(此时不算防卫过当)。 乙故意不予救助,甲死亡。
少数说:正当防卫行为不会产生救助义务。理由:先行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才能产生作为义务。正当防卫行为是合法行为。合法行为不会产生作为义务。因此,乙没有救助义务。
多数说:防卫行为若会导致过当结果,则防卫人有防止过当结果发生的义务,否则构成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先行行为不要求是违法行为。合法行为也能产生作为义务。本题中,如果甲死亡,则乙构成防卫过当。 因此,乙有防止过当结果(甲死亡)发生的义务。乙故意不作为,导致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甲欲杀乙,用刀砍乙,乙反击致甲重伤倒地。乙不予救助,甲死亡。由于甲砍杀乙,乙的防卫行为即使导致甲死亡, 也不构成防卫过当。因此,乙没有救甲的义务。乙的防卫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救助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
第二,防卫行为对第三方造成危险,谁有作为义务?多数说:不法侵害人和防卫人都有作为义务。 少数说:只有不法侵害人有作为义务。
甲故意伤害乙,乙为了防卫,向甲扔了一个火把,火把刚好掉入稻草堆里。 乙趁甲转移注意力时立马逃离。甲见起火,不灭火,离开现场。火势变大,烧毁邻居家。 按照多数说,甲有灭火义务,不灭火,构成不作为犯罪。 乙在客观上制造了危险,也有灭火义务,但是,乙缺乏灭火的条件,缺乏作为可能性,因为甲在伤害乙, 因此乙最终不构成不作为犯罪。(2020年、2023年试题)
(2)紧急避险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甲驾驶客运大巴,刹车失灵,为了避免车辆掉下悬崖,不得已撞伤路边的老大爷。甲的紧急避险行为虽然属于合法行为,但是给老大爷创设了危险,因此有救助义务。
(3)犯罪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甲盗伐林木,树木倒下砸晕乙,甲不救助而离去,后乙死亡。甲构成盗伐林木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2010年第52题)
(二) 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1. 特定关系
基于特定关系,某项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当该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负有保护义务。这种特定关系主要由以下根据产生:
(1) 法律产生的特定关系
例1,路人甲见看到附近大楼发生火灾,没有报警。虽然《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有报警义务,但是,报警义务不等于保护义务。无论根据何种法律,甲对大楼均没有保护义务,因此没有刑法上的作为义务
例2,儿子落水,父亲有救助义务。在本节开头“考验男人案”中,母亲落水,子女有救助义务。女友落水,在道德上男友有救助义务,但法律没有给男友规定这项义务。因此,狗蛋不救助母亲,构成不作为犯罪。如果妻子与母亲都落水,丈夫(儿子)对妻子和母亲都有救助义务。但是,如果只有能力救助其中一位,未救助另一位,则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不构成的理由是没有履行能力和条件。(2015年第52题,2020年试题)
题1,甲带邻居小孩出去玩,小孩掉入粪池。甲虽然不是小孩的父亲,但属于临时的监护人,有保护义务。(2010年第52题)
题2,法官作出甲乙离婚的一审判决书。甲乙走出法院,乙遭遇车祸。甲有救助义务,因为判决尚未生效。(2024年试题)
[注意] 多个作为义务人之间的先后关系。结论:若第一位的作为义务人不救助法益甚至侵害法益,则不能期待第二位的作为义务人实施救助。
例1,岳母受伤,妻子不救,丈夫也不救。妻子是第一作为义务人,丈夫是第二作为义务人。丈夫不构成不作为犯。
例2,妻子殴打自己母亲,丈夫不阻止,不构成不作为犯。以上是张明楷教授观点。(2020年试题)
(2) 职务、业务产生的特定关系
例如,警察对犯罪行为中的被害人、消防队员对火灾中的被害人、医生对病人、游泳池的救生员对游泳者,都负有保护义务。 当然,警察、消防队员的这种职务也有法律规定,因此也属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
例1,民警甲在辖区内酒吧喝酒,发现有人在强好乙女。甲认为自已已下班,遂未制止。甲构成不作为犯罪,因为《警察法》规定,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这份职责,不受是否穿警服的影响。(2023年试题)
例2,甲在杀乙,卫生局局长丙路过。丙虽然是公务员,但不是警察,在职务上没有保护乙的义务。(2006年第4题)
(3) 基于自愿救助产生的特定关系
这是指某项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自愿救助,使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时(形成依赖关系),行为人就有继续保护的义务。 总结产生作为义务的条件:第一,自愿救助。第二,法益对象对该行为产生依赖关系。
例1,甲对路边弃婴视而不见,不构成犯罪,若捡回家,则有继续救助的义务。虽然捡回家是降低危险的行为,但是婴儿对甲形成了依赖关系。(2013年第51题)
例2,前文钟点工案中,虽然在合同约定上,钟点工乙没有继续救助义务,但是,乙自愿照顾婴儿(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那么当婴儿有危险,婴儿的父母还未回家,此时婴儿对乙产生依赖关系,乙便有继续照顾婴儿的义务。
题1,甲给井底的乙扔绳子,绳子到了井底,甲尚未往上拉时,发现乙是仇人,便不拉绳子。由于甲尚未拉绳子,乙对甲尚未形成依赖关系,因此甲没有继续救的义务。如果甲将乙拉到半空时,便有继续往上拉的义务。所谓救人救到底,送佛送到西。如果此时甲放掉绳子,乙摔死,则甲同时构成作为与不作为,二者竞合,最终认定为作为。(2014年第5题)
题2,甲发现乙溺水,扔下救生圈。在乙尚未抓到救生圈时,甲发现乙是自己的仇人,于是捞走救生圈,乙溺亡。乙尚未抓到救生圈,尚未形成依赖关系,所以甲没有救助义务。(2024年试题)
题3,甲请乙到酒吧喝酒。乙自己喝醉。第一,甲直接离开。甲没有救助义务,因为甲请乙喝酒的行为属于生活行为,而不是给乙的法益创设危险的先行行为。此时,根据后文的特定领域,酒吧有保护义务。第二,甲实施了救助行为,同时乙依赖甲的救助行为,则甲有继续救助的义务。例如,甲将乙扶上车,开车送乙回家,此时便有继续送回家的义务。以上是张明楷教授的观点。①
题4,甲乙丙相约探险、登山(比较危险的山),意味着愿意相互照顾,形成危险共同体,这种特定关系会产生保护义务。丙遇到危险时,甲乙有救助义务。(2023年试题)
题5,甲乙相约打羽毛球。球场上,甲突发心脏病。乙没有刑法上的救助义务,因为没有形成危险共同体。(2024年试题)
2. 特定领域
基于特定领域对被害人产生保护义务,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被害人不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 二者是主人与客人的关系。第二,行为人对特定领域内的危险具有控制力,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
例1,甲学生和乙学生共同居住在某宿舍。某日,甲发现屋内着火,没有救助乙,自己逃出宿舍。甲没有刑法上的救助义务。虽然甲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但是乙也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2023年试题)
例2,嫖娼案。第一,地点在一方家里。卖淫女与嫖客在卖淫女家里发生性交易。 过程中嫖客心脏病发作,卖淫女有救助义务。卖淫女心脏病发作,嫖客没有救助义务。 如果地点在嫖客家里,则分析原理同上。第二,地点在酒店,看是谁开的房。谁开的房,则视为在谁家里, 分析原理同上。此时,酒店管理者基于职务、业务也有救助义务。第三,地点在二人共同管理的房间,则另一方没有救助义务。(2023年试题)
例3,吸毒者甲乙经常在乙家吸毒。有次,乙吸毒后,口吐白沫。甲没有救助义务。如果甲吸毒后,口吐白沫,则乙有救助义务。(2023年试题)
题1,出租车司机看到车上男乘客在强奸女乘客,司机负有阻止义务。司机如果不阻止,就构成强奸罪的不作为形式的帮助犯。司机的作为义务来自两项,一是基于职务、业务产生的保护义务。二是特定领域产生的保护义务。
题2(2023年试题),客运大巴司机看到乘客甲盗窃乘客乙的财物,负有阻止义务。 第一,司机基于职务、业务产生阻止义务。第二,司机基于特定领域产生阻止义务。 可能有人认为,本案与上述例题1的出租车案不同; 本案中,车上有其他乘客,被害人乙能够依赖其他乘客去阻止,所以对司机没有产生依赖关系。 但是,其他乘客没有阻止义务。所以,被害人乙只能依赖司机。 依赖关系,是指现场没有其他人,或者现场有其他人,但其他人却没有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或者有作为义务但缺乏作为能力,被害人只能依赖行为人去消除危险。
题3-1,甲开车肇事,导致乙受伤。甲拦住出租车后,将乙搬入出租车内准备送往医院,途中甲借故下车逃离。 乙处在出租车司机丙独立支配的车内,丙负有救助义务。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要求丙对乙负完全责任,只是要求此时不应将乙遗弃。
题3-2,甲开车不慎撞上出租车,导致出租车上的乘客乙受伤。甲与出租车司机丙均有救助乙的义务。甲如果逃逸,则丙需要救助乙。甲的作为义务来源于先行行为。丙的作为义务来源于特定领域和业务关系。
题4,甲家封闭院落闯入一个危重病人乙,甲有救助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意味着要对乙负完全责任,只需要将乙送医院,或移至其他人能够发现的场所。意思是,乙的小命在甲手里,甲不能看着乙死。
二、具有作为可能性(能为)
这是指具有履行作为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作为可能性)。 例如,大叔带邻居小孩游泳,小孩和大叔均落水。虽然大叔有救助义务,但是他脚抽筋,自身难保,没有去救小孩,不构成不作为犯。 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判断标准:从行为人自身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三、不履行(不为)
刑法给行为人增设作为义务是有意义和目的的,也即如果履行了该作为义务,那么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 也即具有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如果履行了该作为义务,危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履行该作为义务便没有意义了。 此时,就没有必要处罚行为人的不履行了。这个前提条件被称为结果避免可能性。
例1,民警甲在辖区内酒吧喝酒,发现有人在强好乙女。甲认为自已已下班,遂未制止。甲构成不作为犯罪,因为《警察法》规定,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这份职责,不受是否穿警服的影响。(2023年试题)
例2,甲在杀乙,卫生局局长丙路过。丙虽然是公务员,但不是警察,在职务上没有保护乙的义务。(2006年第4题)
四、主观要件
前述三项条件是不作为犯的客观条件。最终成立不作为犯还需要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就故意的不作为犯而言:
(一) 事实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产生作为义务的基础事实存在认识错误,属于关于事实的认识错误,会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故意。
甲路过河边,看到有人落水,误以为是无关的陌生人落水,没有施救,实际上是自己的小孩落水,小孩溺亡。甲没有认识到是自己的小孩(作为义务的基础事实),不是故意犯罪,但如果有认识的可能性,存在过失,则甲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也即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以符合不作为犯的客观要件为前提)。
(二) 法律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产生作为义务的基础事实没有认识错误,但对是否产生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存在认识错误,属于关于法律的认识错误,不会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不能免责。
甲路过河边,看到自己的小孩(养子)落水,误以为自己没有救助义务,没有施救,小孩溺亡。甲的认识错误属于法律认识错误,误以为自己没有刑法上的义务,误以为不救助不构成犯罪。然而,不知法者不免责。甲成立故意的不作为犯罪(遗弃罪或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一般人只要认识到是自己的孩子、妻子、父母,就会认识到有刑法上的救助义务。甲不可能认识不到这一点,甲具有认识到这一点的可能性。(2015年第52题)
[提示1] 等价性问题。由于给不作为定罪,有点“无中生有”,所以,为了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要给某个不作为定罪,要求该不作为能够达到与作为犯罪相提并论的程度,能够相同评价(等价性)。
母亲故意不喂养婴儿,持续时间是一个小时。此时,程度尚未达到犯罪程度。如果持续三天,饿死婴儿,那么在等价性上,达到了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程度,可以定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提示2] 故意的不作为犯也有既遂、未遂形态。
甲将自己的婴儿饿了三天,婴儿快要死了,邻居发现,赶紧抢救了婴儿。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52题) ①
A. 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 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甲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C. 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D. 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