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十一-行政争议法总论 - 2025行政法主观精讲-专题精讲
行政争议法包括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旨在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权、救济私权。两者目的、结构、程序相似,但审查主体与强度不同。程序衔接分自由选择、复议前置、复议终局三类,2023年修法扩大复议前置范围,强化复议主渠道作用。
行政争议法包括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旨在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权、救济私权。两者目的、结构、程序相似,但审查主体与强度不同。程序衔接分自由选择、复议前置、复议终局三类,2023年修法扩大复议前置范围,强化复议主渠道作用。
本文详细介绍了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则,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具体内容,以及管辖恒定原则和跨区域管辖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则旨在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同时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
行政诉讼被告恒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直接起诉以署名机关为被告;经复议的,改变告复议机关,维持共同告,不作为择一告。派出、内设、开发区、房屋征收等情形按“谁行为、谁被告”原则处理,县级以上政府仅在对具体行为担责时才为被告。
共同诉讼分必要与普通两类,前者因同一行政行为必须合并审理,后者因同类行为经当事人同意可合并;法院可追加共同被告或原告,保障诉权与实体权利。
行政诉讼原告须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组织。行政机关无原告资格。原告资格以“法律上利害关系”为核心,分行政相对人与相关人;相关人含相邻权人、公平竞争人、土地使用权人、受害人和特殊合同债权人等。合伙、个体、非营利法人、业委会、股份制企业、投资人、注销企业等主体起诉规则各异;原告资格可 因死亡或终止转移给近亲属或权利承受人。共同诉讼分必要与普通两类。
本文介绍了诉讼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及其在诉讼中的作用。诉讼代表人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数有特定限制。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需具备一定条件,委托代理人需当事人委托。
行政诉讼第三人包括原告型与被告型,具有独立诉讼地位,可主动申请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旨在保障利害关系人权益、简化诉讼程序与统一裁判标准。
本文详细介绍了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程序。起诉需满足一般条件,如原告资格、明确被告、具体诉讼请求等,同时需符合时间条件和程序条件。受理环节从立案审查制改为登记立案制,简化了立案流程,保障当事人诉权。文中还对起诉期限、起诉方式、受理审查及救济途径等进行了详细说明,旨在解决“立案难”问题并规范行政诉讼程序。
本文详细介绍了行政诉讼的一审和二审程序, 包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具体流程、适用条件及审理期限,以及二审程序中的上诉主体、内容、期限和审理方式。重点阐述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转换机制,强调了审理期限和程序规范,确保行政诉讼的高效与公正。
本文详细介绍了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制度,包括撤诉制度、缺席判决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调解制度、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制度、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终结制度,以及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和回避制度。这些制度旨在保障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
本文详细介绍了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形式及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包括合法时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违法时的撤销、履行、给付、确认违法或无效、变更等判决形式,并对每种判决形式的适用条件和特殊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二审判决则涉及维持原判、改判和发回重审三种情形。文中还通过具体案例和真题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知识。
本文详细介绍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及其成立与效力。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 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具有特定性、处分性、外部性和行政性四大特征。根据不同的标准,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依职权与依申请、羁束与裁量、授益与负担、要式与不要式、作为与不作为等类型。其成立需满足主体和内容条件,成立后可能产生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