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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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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诉讼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一、撤诉制度

(一) 撤诉的概念

行政诉讼中的撤诉,是指原告或上诉人自立案至法院作出裁判前,向法院撤回自己的 诉讼请求,不再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行为。撤诉分为自愿撤诉(主动撤诉)视为 撤诉(被动撤诉)。自愿撤诉是指当事人主动向受诉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要求受诉法 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视为撤诉是指当事人拒绝 履行法定诉讼义务,被法院视为其申请撤诉的情形,它是当事人对自已诉讼权利的消极 处分。

(二) 自愿撤诉的过程

原告申请撤诉的原因可能有多种可能有多种 ,在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因为被告在诉讼过 程中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看到被告作出了让步而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的主 要过程可以被概括为“一变→二撤→三裁”三个步骤:

1.第一步:被告改变行政行为

(1) 改变动机: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可以基于与原告的协调,可以自己改变想 法,也可以是因为被告接受了法院的改变建议。在行政诉讼中,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行政 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

(2) 改变时间:可以在一审中改变,也可以在二审、再审中改变

(3) 改变表现:

实质改变

①改变被诉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②改变被诉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③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被诉行为的处理结果

视为改变

①被告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②被告采取了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

③行政裁决案件中,被告书面认可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

2.第二步:原告申请撤诉

在被告改变被诉行为的情况下,原告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自愿撤回了起诉。在一审期 间,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可以准许,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3.第三步: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1) 裁定是否准许撤诉的审查条件。

①被告改变被诉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公 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比如,张某法考客观题179分,司法局不予许可,张某不服经复 议后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司法局同意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张某申请撤诉,此时由于 该许可行为违法,法院则不应准予撤诉。

②被告已经改变或决定改变被诉行为,并书面告知法院。

③第三人无异议。

(2) 审查结果。

①裁定准许撤诉。

②裁定不准撤诉,继续审理本案,并及时作出裁判。

③不能即时履行或一次性履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小白因涉嫌嫖娼被公安局罚款3000元,并依法执行完毕。小白不服,提起行政 诉讼。诉讼过程中,公安局将罚款改为1000元,小白同意并申请撤诉,但多收的2000 元,公安局以账上暂时没钱为由,不能即时返还。

问:法院可以如何处理?

答: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直接裁定准许撤诉的法官是考虑 到原、被告你情我愿,又没有违法,便直接准予了;但有些法官可能会有担心,被告不能 即时履行或一次性履行义务,万一准予撤诉了,被告翻脸不认账怎么办?于是法官会选择 中止审理案件,观察观察再作判断。

撤诉中特别情况的处理

“一变→二撤一三裁”的三步骤是理想化的,在诉讼过程中,有可能出现被告改变 了被诉行为,原告仍不愿撤诉的情况。比如,在上述案例的诉讼中,公安局将对原告小 白的处罚从罚款3000元改为罚款1000元,但原告仍然不愿撤诉,那此时,法官应该审 理的是改变前的旧行为罚款3000元呢?还是改变后的新行为罚款1000元呢?同学们首 先记住以下口诀:新行为审不审看诉没诉,旧行为审不审看撤不撤

新行为审不审看诉没诉,指的是对于改变后(在诉讼中刚作出)的新行政行为,由 于该行为刚刚火热出炉,根据“不诉不理”原理,只有当事人就罚款1000元行为另行 起诉,法院才会予以审理。所以,新的看诉没诉。

旧行为审不审看撤不撤,指的是对于改变前的旧行为,法院早已受理了该案的诉讼 请求,在诉讼中,虽然该行为事实上已不复存在了,但是,当事人如果不撤诉,那诉讼 请求还摆在法官面前,“不诉不理”的反面就是“诉了就得理”。所以,法院还需要继 续审查该行为的合法性。有同学表示,为什么行为不存在了,当事人还不撤诉呢?实践 中,原告起诉,不一定是为了争夺具体的利益,有可能是为了争口气、争个面子。罚 3000元不存在了,我也要你对罚款审一审,最后给我作个判决,告诉我它是违法的,我 心里乐,不可以吗?所以,旧的看撤不撤。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对旧行为当事人不申请撤诉,对新行为当事人也不服并另行起诉, 原告先后提起的两个诉讼同时存在,法院应当对这两个诉讼都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三) 视为撤诉

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即使原告未主动申请撤诉,法院也可以视为撤诉:

  1.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来的);
  2. 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先走的);
  3. 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 出申请未获批准的(不交钱的)。

(四) 撤诉的法律后果

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立案。但因 诉讼费缴纳问题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 的,法院应予立案。

知识点拨

这一点与民事诉讼不同。在民事诉讼中,原告的撤诉经法院准许后,视 为自始即未起诉,原告仍有权提起诉讼。

(五) 撤诉错误的纠错制度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 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注意

在二审中,上诉人撤诉制度,包括申请撤诉和视为撤诉,和一审原告撤诉的内容相同。

二、缺席判决制度

(一)对被告的缺席审判

1.条件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按期 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 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依法缺席判决。

2.后果

(1) 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

(2) 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 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3) 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 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二)对原告的缺席审判

原告如果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一般是视为撤诉;但原告主动申请撤诉,而法院不 予准许后,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法院可以对 原告缺席审判。

总结

对于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原告一般是视为撤诉;被告是缺席审判; 对于第三人法律规定为,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 廷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又称为行政首长出庭制)有利于行政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便 于首长直接发现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能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推行效果。《行 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对该制度规定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 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一) 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出庭应诉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 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 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 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行政机关印 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二) 工作人员可以出庭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 师出庭

行政机关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 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代理权限。

(三) 责任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 建议:

  1. 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
  2. 行政机关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准许后再次开庭审理时行政机 关负责人仍未能出庭应诉,且无正当理由的;
  3. 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应诉的;
  4. 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5. 法院在庭审中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者说明,行政机关负责 人拒绝解释或者说明,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

有前述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四、调解制度

(一)调解范围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原则上不适用调解。但法院对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 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行为,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 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知识点拨1

我们很容易理解补偿和赔偿可以调解,但何为自由裁量行为呢?为什 么自由裁量行为可以调解呢?该知识点依然需要复习专题五“具体行政行为概述”,我们 这里简单重复一次。裁量具体行政行为是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 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的余地,通俗地说,如果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限制得很宽 松,让行政机关具有很大的选择空间,就是裁量行政行为。

对于羁束性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法律规定地相当严格,行政机关没有任何和当事人讨 价还价的空间,所以,自然不能够调解。比如,法考通过及格线才可以颁发证书,法律约 束地相当严格。哪一位考试成绩距离合格线差1分的同学起诉后,能在诉讼中和行政机关 讨价还价,要求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吗?

知识点拨2

调解必须要征得双方同意,不可以强制调解。同时,能够调解的案件 必须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调解并不是在“和稀泥”。

(二)调解书

1.内容和形式要件

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与民诉不同,行政诉讼中没有不需要制作调解 书的情况。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2.生效要件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日期根据最后收到调解书 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确定。

注意

调解书不是加盖法院印章之日起生效,而是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生效则 意味着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可以构成强制执行的依据。行政法律制度中,存在两类 调解:救济阶段(诉讼、复议)的调解和行政实体法中的调解书。这两类调解在效力上是 不同的,行政实体法中的调解,是对张三、李四两个民事主体的矛盾进行调处,没有处分 性,不可以被强制执行,因而被归类为事实行为。而救济阶段的调解是正式的结案方式, 是法院对官民矛盾(不是平等主体的矛盾)进行调处的行为,具有处分性和强制执行力。

3.调解公开制度

(1) 调解过程不公开。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除外

(2) 调解结果不公开。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 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4.第二人参与调解

经法院准许,第三人可以参加调解。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 这说明第三人参加调解程序,既可以依申请,又可以依职权

5.及时判决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愿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6.调解协议不能成为判决的依据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 作判决书的,法院不予准许。调解是个双方相互让步的过程,在调解中有些当事人为能 够化解矛盾,会承认案件事实,甚至会承认对方诉讼主张。但是,如果一旦当事人承认了 某些内容,最终却没有达成调解协议,这些被当事人承认的内容不能成为后续判决的依 据,否则调解可能是个“圈套”,以后就没有人愿意调解了。

五、诉讼保全与光予执行制度

(一)诉讼保全

1.诉中保全

(1) 适用情形。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法院生效裁 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法院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 一定行为。分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

①对于财产的保全,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再到执行需要经过几个月 甚至更长的时间。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 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 所以,在诉讼中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

②对于行为的保全,比如禁止行政机关公开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的信息。

(2) 启动方式。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在必要时

(3) 担保。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 定驳回申请。

(4) 程序要求。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 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5) 实体要求。

①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②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

③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④涉及财产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注意

只限于财产案件,其他案件不可。比如行政机关要公开张某个人隐私,被法 院制止,那如果行政机关提供担保,就可以解除保全吗?所以这不是钱能解决的问题。

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6) 救济。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注意

此处的复议为司法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是当事人,包含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2.诉前财产保全

(1) 适用情形。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2) 管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均可以受 理诉前保全申请。

(3) 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4) 程序要求。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 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5) 实体要求。

①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②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

③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涉及财产的案件(其他案件不可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⑤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6) 保全解除。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 解除保全。

(7) 救济。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注意

此处的复议为司法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是当事人,包含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知识点拨1

关于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制度,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基本一致,主要差 别有一处,民事诉讼诉中保全应5日内作出裁定,紧急时是48小时内,行政诉讼并没有交 代在一般情形下作出裁定的时间。同时,行政诉讼中没有规定民事诉讼中的执行前保全。

知识点拨2

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在程序、实体和救济内容上基本一致,主要存在 三处差别:第一,申请时间是诉讼前还是诉讼中。第二,诉中保全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又 可以由法院主动保全,这是因为既然诉至法院,出现影响公共利益等因素,法官不可能坐 视不理;而诉前的话,法院都不知道会有这个案件,怎么会主动保全呢,这就会违背了不 诉不理的基本法理。第三,诉中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而诉前保全是当事人应当 提供担保,原因是诉中法院对于当事人的人品、财力有所了解,有时候不担保法院也不担 心;但诉前,法院对当事人都不了解,不担保的话,法院会心虚。

(二)先予执行

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 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 裁定先予执行。我们将这种先予执行称为“可怜的人,申请可怜的钱”。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细节1

只能根据原告申请,不存在法院王动先子执行的情况

细节2

这里的可怜的钱,指的是救命、救急比较急迫的钱,比如,最低生活保障 金和医疗保险金等,其他没有那么急迫的费用,不在先予执行范围内,比如国家赔偿款、 住房公积金和房屋租赁补助等。

细节3

由于是“可怜的人,申请可怜的钱”,当事人生活困难,所以,法律没有要 求该种先予执行的申请人提供担保

细节4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一,这里的复议不 是行政复议,而是司法复议。行政复议是“民告官”,所以申请人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而司法复议是诉讼参与人对法院的某项裁定或决定不服,而要求法院予以纠正其 错误的救济制度,申请者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司法复议制度在各个诉讼法中均 大量存在,比如民事诉讼法中,对于法院回避决定、先予执行裁定、财产保全裁定等均可 申请司法复议。第二,向作出先予执行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而不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六、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

一旦行为被起诉,法院在执行向题上的态度是消极中立的,对于有执行权的机关,法 院原则上不会阻拦其执行的步伐:而对于没有执行权的机关,法院原则上也不会帮助其先 予执行。如果行政机关自身具有强制执行权,那么只需要在当事人义务履行期届满后,就 可以强制执行了,当事人是否诉讼或复议不影响行政机关执行的步伐。否则,当事人一旦 提起诉讼,执行过程就会被打断,这不利于保障国家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比如,税务 局要求当事人缴纳税款,如果在当事人起诉时,税务局强制执行停止下来,不仅让整个税 务系统陷于摊换,更会让“国家机器”因缺之财政资金补给而无法运转,伤及公共利益。 不停止执行是原则情况,但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诉行政行为也会被裁定停正执行:

第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第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 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七、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制度

(一)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又称为延期开庭,是指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 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止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知识点拨

对于以上情形,考生不需要死记硬背,只需要理解延期审理的本质,是由于临时障碍导致庭审无法继续下去,一旦临时性的障碍消除,就必然可以继续开庭审 理,继续升庭的话,当事人、案件审理结果不会因为延期原因而受到任何影响。比如,原 告因为在医院安排手术或者出席“两会”而无法参与庭审,法院决定延期审理,而后原因 消除,诉讼恢复如初,不会有任何影响;再比如,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那么法官就需要 暂停工作,则需要延期审理,等法院作出回避处理决定后,哪怕更换了一个新的法官,当 事人还是原来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还是原来的标的,不会受到延期的影响。这和诉讼中止 是不同的,诉讼中止一切都是悬而未决的,整个诉讼程序都会停顿下来,未来谁做原告不 知道,甚至未来是否要继续诉讼都不知道。

(二)诉讼中止

诉讼中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原因而诉讼暂时停止,待原因消除后诉讼继 续进行的制度。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中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 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 人的;
  4.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 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 件尚未审结的;
  7.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例1

原告李某因在参加庭审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无法参加庭审,法院应当延期 审理还是诉讼中止?

答:延期审理。因为相关原因消除后,李某必然可以参加原诉讼,原诉讼的任何内容 不会受到影响。

例2

因发生地震,交通受阻,原告李某无法参加庭审,法院应当延期审理还是中 止诉讼?

答:延期审理。依赖于死记硬背的考生,很可能认为地震是不可抗力,法院应诉讼中 止,这是没有理解延期审理和诉讼中止区别的表现。仔细想想[例1」与[例2」有无本 质区别,此处的不可抗力和延期审理的“有正当理由”如何区别?因为地震原因消除后, 李某必然可以参加原诉讼,庭继续开,案继续审,没有任何影响。

例3

因发生地震,交通受阻,原告李某失踪,法院应当延期审理还是中止诉讼?

答:中止诉讼。因为不可抗力原告失踪,李某能不能被找到、什么时候被找到、这个 诉讼是否要继续、怎么继续等一系列问题均不可知,此时法院只能把整个诉讼程序停下 来,裁定诉讼中止。

(三)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开始后,出现了使诉讼不可能进行或进行下去已无必要的情形, 由法院决定结束对案件审理的制度。诉讼终结仅限于法定事由: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3.因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或者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 确定法定代理人,或者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 利义务承受人这三种原因,使诉讼中止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但有特殊情况的除 外)。

注意

原告死亡,并不会直接导致诉讼终结,必须还得增加另外一个条件“没有近 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或者是“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使 诉讼中止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才会终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也是类似的 道理。

知识点拨

行政诉讼和民诉制度在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制度上的法律规 定高度一致。

八、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制度

砺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是指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行政审判的顺利进 行,对实施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强制手段。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必 须针对法定的妨害行政诉讼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一)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

砺害行政诉讼的行为,是指诉讼参加人和其他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故意十兆、破坏 诉讼秩序,妨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妨害行政诉讼的行 为包括:

  1.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 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2. 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
  3. 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4. 隐藏、转移、变实、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5. 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6.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 等方法扰乱法院工作秩序的。
  7. 对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 海辱、排谤、诬陷、咬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排除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对上述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法院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予以排除:训诫、责令具结 海过、罚款和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训诫,是法院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情节较轻者,予以批评、教育并警告具不得再 犯的措施,属较轻的强制措施。
  2. 责令具结悔过,是法院对有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责令其承认错误,写出悔过 书,保证不再重犯的措施,也属较轻的强制措施。
  3. 罚款,是法院对有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强制其交纳一定数额款项的强制措施。 罚款金额为1万元以下。
  4. 拘留,是法院对有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 施,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

法院对有上述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上述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罚款、拘留须经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对 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罚款、拘留可以单 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对同一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行政诉讼的行 为,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九、回避制度

(一)范围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 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 定人、勘验人(不包括证人)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 回避。

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 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人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 庭组成人员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决定主体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 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三)申请时间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 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四)决定时间和方式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对当事 人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甲请,法庭可以依法当庭驳回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 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五)救济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 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法院应当在3日内 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注意

被决定回避的人无权申请复议。

知识点拨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高度一致,唯一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 中新增的一个考点:为了防止当事人在开庭中借助回避制度“胡搅蛮缠”,千扰法庭正常 的审判秩序,《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 申请,法庭可以依法当庭驳回。

本专题命题规律

行政诉讼程序的知识点同样较为零散,但重点也较为突出。考生应当重点掌握两类知 识:第一类是传统重点,主要体现在起诉期、审理对象、视为撤诉、缺席判决和先予执行 上;第二类是新法新增内容,主要体现在简易程序、立案登记制、调解制度、首长出庭 制、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合开审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