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共同诉讼
一、共同诉讼的概念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可以看出,共同诉讼人是指原告或被告一方为两个以上、诉讼客体相同,并且诉讼主张一致。这里的要点是:
-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 诉讼标的相同。所谓相同,是指同一或者同类两种情况。
- 诉讼主张一致。所谓一致,是指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主张之间没有根本冲突或者实质性的差异,并不是指诉讼主张完全相同。
- 案件属同一法院管辖,并且法院决定进行合并审理。
二、共同诉讼的类型
1. 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行政争议,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之所以称为“必要”是因为诉讼标的为同一个行政行为,导致法律或事实联系的不可分割。
例
夫妻二人因修建违章建筑被政府罚款5万元,则为必要共同诉讼。
2. 普通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诉讼标的是同类行政行为,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
例
4家同一条街道上的烧烤店被生态环境局处罚,甲烧烤店提起行政诉讼,乙、丙、丁可以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参加诉讼,因为法律关系是可分的,所以被称为普通共同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
- 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法院起诉的;
-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
-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三、追加共同被告
追加共同被告,实际上就是第一节中共同行为“告漏了”的知识点,比如应当以甲和乙两个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原告起诉时,只起诉了甲机关,对于乙机关,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法定步骤如下:
- 尊重原告诉权,通知原告追加被告乙机关。
- 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应当追加没有被起诉的乙机关为第三人。
四、追加共同原告
对于应当作为原告而未起诉的当事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法定步骤如下:
- 如果同意法院追加为原告,其法律身份为共同 原告;
- 如果既不参加诉讼也不同意追加为原告,但放弃实体权利,可不参加诉讼;
- 如果既不参加诉讼也不同意追加为原告,但又不放弃实体权利,应追加为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