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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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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诉讼审理程序

一、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是指法院自立案至作出第一审判决的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分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一审普通程序

1. 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前,为保证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由审判人员依法所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的总称。审理前的准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组成合议庭。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是3人以上的单数。

(2) 交换诉状。交换诉状主要是向被告和原告发送有关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等诉讼文书。

法院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5日内发被告

被告收到15日内向法院提交证据和答辩状

法院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交原告

注意
  1. 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法院的审理

  2.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行政赔偿程序可以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 原告在第一审庭审终结后、宣判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3) 开庭准备。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注意

只有当事人才是以传票方式传唤,其他人员是以通知书方式。

2. 庭审程序

(1) 审理对象

① 行政诉讼一审的审理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细节1

诉什么,审什么,判什么”。必须紧紧把握好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般在题干里出现有关联性的多个行政行为时, 当事人选择的诉讼请求会直接影响到审理对象与裁判内容。

细节2

因为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承担着“控权”的功能,所以,只有行政行为才属于审理对象,当事人行为不能作为审理对象

细节3

法院的审查强度是只审查合法性,合理性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

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起诉后法院审理对象为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因为维持后再起诉的被告为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所以,法院审查对象为原行为和复议维持行为的合法性。

注意

事实上,本知识点为被告资格问题的自然延伸,考生只要明白了被告的原理,这里可以很轻松地推导出来。 复议维持被告有两个,审理对象自然也有两个。而复议改变和复议不作为在审理对象上没有任何的特殊性: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起诉后审理对象为改变后的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复议机关不作为,如果当事人就原行为起诉 ,法院审理对象为原行为的合法性;如果当事人就复议不作为起诉,法院审理对象为复议不作为的合法性。

(2) 审理方式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必须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 必须采取言词审理的方式
  • 以公开审理为原则。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允许公民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 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提供人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法庭予以审查确认。
  • 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况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
  • 为了防止有些当事人在开庭时以“沉默”对抗法庭,导致开庭程序无法正常进行,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原告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 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注意] 选项只能表达为承担不利后果,不能表达为必然败诉,即使原告放弃陈述权利,还可能有物证等证据,不一定导致必然败诉。 :::

  •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

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但是不能让恶意串通行为得逞, 法院应当实体上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其请求。这是和民诉不同的,民诉对于恶意诉讼, 只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一种处理方式,而行政诉讼法院既可以判驳,也可以裁驳

(3) 审理期限

法院审理第一审普通行政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判决。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 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调解期间、中止诉讼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因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通知原告限期补正的,从补正后递交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法院转交下级法院立案的案件, 从受诉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二)一审简易程序

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2014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简易程序。

1. 适用范围

(1) 法定简易

对于第一审下列案件,法院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具体有:

  • 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 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知识点拨1

“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能够明确区分:“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责任承担等没有实质分歧。

知识点拨2
  • 当场作出的行政行为,一般法律关系较为简单,不需要审理程序过于繁琐。 比如,行政机关当场受理了当事人许可申请材料,行政机关当场直接准许。 对于这样的行为如果发生争议,审理程序何必要复杂呢?
  •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原因是,近几年这方面的案件量很大,行政庭不堪其扰, 而且信息公开案件的法律关系往往都很简单,审理过程无需过于复杂。
(2) 约定简易

对第一审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易犯错误
  1. 同学会把法定简易和约定简易条件叠加到一起。比如选项内容是:“某一审案件,被诉行为是罚款2500元,当事人同意简易程序。 则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有同学认为该选项错误,理由是缺乏“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等必备要件, 但事实上,该要件为法定简易程序的条件,法律对约定简易程序并没有这方面的要求。
  2. 条件的丢三落四。比如认为所有的信息公开案件均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3) 不得适用的案件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一审案件,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2. 简易程序的要求

  •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审限为45日,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 法院可以用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但是,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注意

裁判文书不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送达。

  • 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可以确定合理的答辩期间。

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立即开庭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近期开庭。

3. 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 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二、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一)上诉

1. 上诉主体

凡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法院判决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的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都有权提起上诉。 第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诉讼当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诉, 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注意

被告有权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2. 上诉内容

能够提起上诉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对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所作出的裁定。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3. 上诉期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4. 原审法院处理程序
  •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 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发送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法院;已经预收的诉讼费用,一并报送。

(二)二审案件的审理

1. 审理方式

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 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2. 审理对象

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注意

民诉的二审审理对象为当事人上诉范围,刑诉为一审判决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3. 审理期限

法院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活学活用

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83题,多选)

A. 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

B. 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发回重审案件和上诉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C.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D.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庭宣判

答案:AC。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A项正确。而B项的发回重审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所以,B项错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C项正确。法律只要求45天审结案件,并没有当庭宣判制度或定期宣判方面的具体要求,所以,D项错误。
活学活用

交警大队以方某闯红灯为由当场处以50元罚款,方某经复议后不服起诉。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关于简易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84题,多选)

A.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B. 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批准可延长

C.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D. 对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

答案:AC。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审限为45日,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且不存在延期的情形。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C项正确。简易程序只是法院审理的程序简化,并没有改变行政诉讼两审终审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仍然享有上诉权,所以,D项错误。

交警大队以方某闯红灯为由当场处以50元罚款,方某经复议后不服起诉。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关于简易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84题,多选)

A.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B. 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批准可延长

C.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D. 对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

答案:AC。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审限为45日,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且不存在延期的情形。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C项正确。简易程序只是法院审理的程序简化,并没有改变行政诉讼两审终审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仍然享有上诉权,所以,D项错误。
问题

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83题,多选)

A. 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

B. 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发回重审案件和上诉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C.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D.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庭宣判

答案:AC。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A项正确。而B项的发回重审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所以,B项错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C项正确。法律只要求45天审结案件,并没有当庭宣判制度或定期宣判方面的具体要求,所以,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