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
一、诉讼代表人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诉讼代表人有以下考点:
第一,同案原告人数须为 10 人以上。
第二,行政诉讼代表人的总数限为 2~5 人。
[注意] 复议申请人 5 人以上,代表人为 1~5 人。
第三,诉讼代表人产生途径有两个: 1. 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推选产生; 2. 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四,法院的裁判效力不仅及于诉讼代表人,也及于其他未亲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二、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以当事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 人从事诉讼活动的人。
(一)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法直接享有代理权限,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开展行政诉讼活动的人。 这种代理权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不以被代理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定代理人条件是:
- 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
-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亲权监护关系。 首先是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如果被代理人没有作为监护人的亲属, 则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作为其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
(二)委托代理人
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开展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就是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 1~2 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1. 范围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加以证明:①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凭证;②领取工资凭证;③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 方式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由他人代书, 并由自己按印等方式确认,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被诉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按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
一般情况下不能口头委托,只能由他人代书。但近亲属作为委托代理人时享有口头委托的特权。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代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近亲属起诉时无法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联系,近亲属可以先行起诉,并在诉讼中补充提交委托证明。
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法院。
从考试分值上来看,本专题是本学科最重要的专题,被诉、原告、第三人这三个知识点是历年行政法主观题和客观题考查的重头戏。 同时,这些知识点还有承前启后的功能,“承前”是将行政实体法中的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等概念衔接到诉讼制度当中, “启后”是行政诉讼法后续其他内容。 例如,如果被告有确定被告,管辖法院的题目是无法解答的,不仅如此,审理对象、 举证责任和判决内容都需要以本专题内容为基础。所以,考生一定要认真复习本专题内容。 由于本专题是绝对重点,所以,前三节中的内容很多都是核心、其中“核心的”是经过受诉法院的确定,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