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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四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节 具体行政行为可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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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
心灵鸡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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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受案范围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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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合同可受案
一、应予受理的案件
(一)行政处罚案件
(二)行政强制案件
(三)行政许可案件
(四)行政确权案件
(五)征收、征用案件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七)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案件
(八)侵犯公民公平竞争权案件
(九)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十)行政给付案件
(十一)特别法规定其他可以受理的案件
二、不予受案的范围
(一)内部行政行为
(二)国家行为
(三)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
(四)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五)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六)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七)过程性行政行为
(八)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九)行政协助执行行为
(十)信访行为
(十一)特别法规定不可受案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