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李佳

李佳

行政合同,又称为行政协议,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传统上,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单方具体行政行为而引发的争议。行政合同(行政协议)属于双方行政行为,一直未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受案范围。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行政合同可受案指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还是遵守“民告官”的行政诉讼的基本格局。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协议或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 行政机关可以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吗?答案是否定的。 虽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但行政合同也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机关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命令权、强制权等, 完全能够通过强制、命令的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合同所设定的义务,而无须通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达到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