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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客观要件三:因果关系

第七讲 客观要件三:因果关系(书第 29 页起)

📄️第一节 关于「因」的要求

本讲讲解因果关系中关于「因」的要求。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因」必须是危害行为,即行为对法益制造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据此有两个层次:行为根本没有制造危险(如送溜冰鞋、抢劫既遂后逃跑被追赶人闯红灯撞死)与行为制造了危险但该危险是法律允许的危险(如追赶小偷扭送派出所),两者均不属于危害行为,与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节 因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介入因素的场合)

本讲讲解存在介入因素时因果关系的判断。核心是「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第一步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不异常则与先前行为是引发关系,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异常则是独立关系,进入第二步比较谁的作用大,分为先前行为作用大、介入因素作用大、二者作用都大(二因一果)三种类型。介入因素包括被害人自身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三类。

📄️第四节 无法查明的案件

本讲讲解无法查明的案件这一五星级考点。构成共同犯罪的,启动「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无需查明谁的行为导致结果,结果归属给全体共同犯罪人;属于单独犯罪的,启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在数种可能中选择最有利于被告的那种事实,例如无法查明取财时被害人是否已死亡的认定为侵占罪,无法查明死亡发生在后车碾压之前还是之后的将结果归属给前车驾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