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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讲 排除犯罪事由II:排除责任事由

第十讲 排除犯罪事由II:排除责任事由(书第 60 页起)

📄️第一节 责任年龄

本讲讲解排除责任事由之一的责任年龄。责任年龄是行为人能够接受刑法谴责所须达到的年龄,分为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 12 周岁)、相对责任年龄(12 至 14 周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两种罪负责,14 至 16 周岁对八种罪负责)、完全责任年龄(已满 16 周岁)与减轻责任年龄(12 至 18 周岁、已满 75 周岁)四档;八种罪指犯罪行为而非具体罪名,考试常以一个不负责任的行为附带一个要负责任的行为。

📄️第二节 责任能力

本讲讲解排除责任事由之二的责任能力。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分为完全责任能力、相对(限定)责任能力与完全无责任能力三档;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生理性醉酒的人、吸毒的人原则上均属完全责任能力,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无责任能力;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只要求实施行为时有责任能力,不要求发生结果时有责任能力,既遂与否关键看行为与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第三节 法律认识错误

本讲讲解排除责任事由之三的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针对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针对刑法禁止性的认识错误;法定犯中对用于解释构成要件事实的行政法有认识错误的,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排除犯罪故意,进而不成立故意犯罪;法律认识错误能否排除责任,取决于有无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自然犯一般具有可能性,法定犯中听信有权机关正式答复的才可能缺乏可能性。

📄️第四节 期待可能性

本讲讲解排除责任事由之四的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其即使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值得谴责,因而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成为排除责任事由。典型情形有:犯罪人本人毁灭、隐匿证据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盗窃者销赃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近亲属窝藏犯罪人则需要考虑期待可能性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