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减刑
本讲讲解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制度。刑法没有限制减刑的次数,但规定了实际执行刑期的底线: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不得少于十三年,普通死缓犯不得少于十五年,限制减刑的死缓犯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二十年、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二十五年。减刑、假释的裁定法院依刑罚轻重分别为中级与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节 假释
本讲讲解刑罚执行中的假释制度。假释的对象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累犯以及因八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有期徒刑须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须执行十三年以上方可假释,普通死缓犯须执行十五年以上;考验期有期徒刑为剩余刑期、无期徒刑为十年。文末比较缓刑与假释在不同情形下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