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量刑情节
本讲讲解刑罚裁 量中的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从重与从轻处罚是在同一个刑格幅度内判处刑罚,减轻处罚则是在法定刑以下的下一个刑格内判处刑罚,且这里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故从轻与减轻不存在竞合;减轻处罚不能跨越下一个刑格;没有法定减轻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刑的,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节 累犯
本讲讲解刑罚裁量中的累犯制度。累犯是指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一定期间内又犯罪的人,分为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一般累犯要求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都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前后罪均已满十八周岁;特殊累犯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不要求刑度与时间间隔。
第三节 自首
本讲讲解刑罚裁量中的自首制度。一般自首要求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投案方式包括半路截胡、坐等警察上门等,人赃俱获时丧失自动投案机会;如实供述只要求事实判断,对法律适用的辩解不影响成立,自动投案后翻供的撤销自首但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恢复自首。特别自首要求被采取强制措施者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
第四节 立功
本讲讲解刑罚裁量中的立功制度。立功方式有揭发他人犯罪、协助抓捕犯罪人、阻止他人犯罪、提供犯罪线索、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五种,前四项的根据是节约司法资源。揭发他人犯罪要求被揭发行为在客观上是侵害法益的行为,正当防卫等排除违法事由不在此列;通过暴力、胁迫、贿买国家工作人员等非法手段获取线索的不构成立功。
第五节 数罪并罚
本讲讲解刑罚裁量中的数罪并罚。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并科原则:有期加拘役、有期加无期、死刑加其他主刑采吸收,有期加有期采限制加重并以下限为数刑中最高刑、上限二十年或二十五年,有期或拘役加管制则并科。发现漏罪的采先并后减,又犯新罪的采先减后并,后者处罚更严厉,可能突破二十年或二十五年。
第六节 缓刑
本讲讲解刑罚裁量中的缓刑制度。缓刑是暂缓执行刑罚,即附条件地不再执行刑罚,而非刑罚执行完毕,这一点与假释不同;缓刑的对象条件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三年以下包括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对被判处管制、单处附加刑的罪犯不适用缓刑,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