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危险方法型犯罪
本讲第一节讲解危险方法型犯罪。先明确危害公共安全的两个要素,即限于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等物质性损害,且危险的危及范围无法预料、具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再总结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最后梳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和司法解释列举的适用情形。
第二节 破坏型犯罪
本讲第二节讲解破坏型犯罪。核心罪名是破坏交通工具罪,其成立要求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属于具体危险犯;交通工具限于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交通工具,马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被排除在外。本节还并列介绍了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三节 交通型犯罪
本讲第三节讲解交通型犯罪,包括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与妨害安全驾驶罪。交通肇事罪部分梳理成立条件、肇事后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两个法定刑升格条件,以及共同过失肇事、指使逃逸的共犯问题;危险驾驶罪部分按血液酒精含量与情节轻重归纳醉驾的四种处理情形;妨害安全驾驶罪部分明确乘客打司机与司机打乘客两类行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