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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讲 共同犯罪

第十二讲 共同犯罪(书第 75 页起)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分类与原理

本节讲解共同犯罪的角色分类与基本原理。从分工上看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后二者合称狭义共犯;从数量上看正犯分为单独正犯与共同正犯;从方式上看分为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共同犯罪的“共同”是副词,指一起去犯罪,“犯罪”指制造违法事实,因此成立共同犯罪只要求一起制造违法事实,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也不要求最终定相同罪名。

📄️第三节 间接正犯

本节讲解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相同点在于都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区别在于间接正犯在此基础上还对他人有支配力,即教唆犯是 A,间接正犯是 A 加 B。支配力主要源于强制手段与欺骗手段,包括强迫他人犯罪、强迫被害人自损、利用他人过失行为、利用他人故意行为、欺骗被害人自损五种模型;间接正犯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其罪名只能是故意犯罪。

📄️第四节 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本节讲解正犯与共犯的关系。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实行者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教唆者、帮助者对法益的侵害具有间接性,若实行行为缺位,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便失去凭借,不构成犯罪,因此正犯构成犯罪是共犯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犯罪形态也具有从属性:实行犯在预备阶段则共犯只能在预备阶段确定形态,实行犯进入实行阶段则共犯只能在实行阶段确定形态;但犯罪中止具有独立性,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共犯人。

📄️第六节 帮助犯

本节讲解帮助犯。帮助犯是指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关键词是“促进”。成立帮助犯要求帮助行为本身具有可能的促进作用,并且该合格的帮助行为连接到正犯的违法行为上;帮助犯既遂则要求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具有因果性,在正犯行为的危险流导致结果的过程中发挥实际贡献。帮助行为分为物理性帮助与心理性帮助,主观上要求具有帮助故意;中立的帮助行为要看是否明知对方犯罪以及是否起到实质紧迫的促进作用。

📄️第七节 正犯的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

本节讲解正犯的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对共同犯罪的影响。就正犯的成立条件而言,只要求其通过实行行为制造违法事实,是否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在所不问;到了排除责任阶段再独立评价。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分应采取实质标准,看指使人对被指使人有无支配力,而非仅看责任年龄;未达责任年龄但具有规范意识、独立作案能力的,指使人只构成教唆犯。二者是 A 与 A 加 B 的包容评价关系。

📄️第八节 共同犯罪的参与时间

本节讲解共同犯罪的参与时间,分为中途参与与中途退出。中途参与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后参与者对参与之前的加重结果不负责;事后参与的,按帮助对象分别是犯罪人、赃物、证据,分别构成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途退出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脱离共犯关系、消除自己的物理性与心理性贡献,这是“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的例外情形。

📄️第九节 共同犯罪的特别问题

本节讲解共同犯罪的五个特别问题。片面的共同犯罪分为片面帮助与片面实行,肯定说是多数说;共同犯罪与身份犯中,真正身份犯有身份者才有资格构成实行犯,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共犯,分析路径是分别分析每个人、想象竞合择一重;共同犯罪与不作为犯要看作为义务人处于实行地位还是帮助地位;实行过限看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认识错误则先辨认错误类别,再按先分析正犯、后分析共犯的顺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