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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讲 经济犯罪

第二十一讲 经济犯罪(书第 183 页起)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本讲第一节讲解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销售"应作缩小解释,要求具有推向市场的性质,销售金额五万元才既遂,未达五万元的按销售金额乘三加货值金额是否满十五万元判断未遂;食品犯罪区分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一行为犯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这一具体危险犯;药品犯罪按假药、劣药与妨害药品管理三条线索定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本讲第四节讲解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货币犯罪部分区分伪造与变造,并以交易对方是否知情区分使用假币罪与出售假币罪;洗钱罪部分梳理七种上游犯罪的范围、上游犯罪事实的确认标准、与上游犯罪帮助犯的区分,以及自洗钱的处罚;此外还讲解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及其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以及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本讲第五节讲解金融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是绝对重点,按实体卡、银行卡信息资料、微信支付宝信息资料三条线索归纳:非法使用他人的银行卡一般定信用卡诈骗罪,例外是抢劫加使用定抢劫罪、盗窃加使用定盗窃罪;盗用微信支付宝信息资料定盗窃罪,冒用蚂蚁花呗、借呗定贷款诈骗罪。此外还讲解贷款诈骗罪的虚假担保问题与保险诈骗罪的行为主体、着手标准与罪数。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本讲第八节讲解扰乱市场秩序罪。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经营不是泛指一切非法经营活动,而是指需要行政特别许可却未经许可的经营活动,第四项兜底规定被诸多司法解释扩张,包括经营非法出版物、非法发行彩票、放高利贷等;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不是对立排斥关系,可以想象竞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行为主体不限于有资质的中介组织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