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
本文讲解司法对仲裁的支持——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裁决属于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执行根据,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管辖;一方申请执行、另一方申请撤销时应当中止执行,并根据撤销申请的处理结果分别裁定终结执行或者恢复执行。
第二节 撤销仲裁裁决
本文讲解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申请主体为仲裁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法定撤销情形限于六种(无仲裁协议、超裁或无权仲裁、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伪造、隐瞒证据、仲裁员枉法裁决);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成合议庭审查,审查结果包括驳回申请、撤销裁决(可分超裁部分可部分撤销)、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起诉或者重新达成仲裁协议。
第三节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本文讲解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情形与撤销仲裁裁决一致,由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管辖;三种不予支持不予执行的情形(针对仲裁调解书与和解协议裁决书、仲裁程序中未提异议、撤裁被驳回后以同一理由抗辩);不予执行的后果是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或者起诉。并归纳"纠纷解决:仲裁还是诉讼"的三条判断规则。
第四节 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报核程序
本文讲解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报核程序:中级法院拟作出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三种裁定的,应当经过报核程序;一般情形报高院按高院审核意见作出裁定,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以及拟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高院拟同意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附报核程序的原理与 2021 年金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