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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十 司法与仲裁

专题三十 司法与仲裁(书第 366 页 / PDF 第 375 页起)

📄️第二节 撤销仲裁裁决

本文讲解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申请主体为仲裁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法定撤销情形限于六种(无仲裁协议、超裁或无权仲裁、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伪造、隐瞒证据、仲裁员枉法裁决);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成合议庭审查,审查结果包括驳回申请、撤销裁决(可分超裁部分可部分撤销)、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起诉或者重新达成仲裁协议。

📄️第四节 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报核程序

本文讲解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报核程序:中级法院拟作出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三种裁定的,应当经过报核程序;一般情形报高院按高院审核意见作出裁定,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以及拟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高院拟同意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附报核程序的原理与 2021 年金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