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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九 证明

专题九 证明(书第 96 页 / PDF 第 105 页起)

📄️第一节 证明对象

本文讲解证明对象(待证事实)及免证事实。免证事实共七类,其中自然规律和定理、定律不允许反驳,其余可用相反证据反驳或推翻(推定的事实、众所周知事实可反驳;生效裁判、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确认的事实可推翻)。重点阐述自认制度:自认的场合、明示与默示方式、委托代理人承认、共同诉讼中普通与必要的不同效力、限制的自认(部分自认与附条件自认)、自认的撤销,并区分自认(承认事实)与认诺(承认请求)的不同后果。

📄️第二节 证明责任

本文讲解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证明责任本质是一种不利的风险负担,真伪不明是其发生前提,由法律和司法解释预先分配,诉讼中不存在转移,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民诉法解释第 91 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变更、消灭或受妨害者各就相应基本事实举证;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据此分配。证明责任倒置包括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倒置与过错推定的过错倒置,可用"一个原则,两类倒置"三步走判断。

📄️小专题 《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

本文结合《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梳理代理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无权代理未被追认时,相对人请求行为人赔偿的,由行为人就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举证;表见代理争议中,由相对人对代理权外观事实举证,由被代理人对相对人知道无代理权或存在过失举证。并基于"善意推定"原理,说明推定相对人善意、反对方须对恶意承担举证责任,辅以伪造公章与离职后签约两例说明。

📄️第三节 证明标准

本文讲解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以证明责任为前提,解决承担证明责任一方需将事实证明到何种程度。程序性事实(诉讼保全、回避等)适用较大可能性标准;一般实体性事实适用高度可能性(高度盖然性)标准;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以及口头遗嘱、赠与事实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特殊标准。三者内心确信程度分别约为 51%、75%、95%,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小专题 证明的逻辑

本文梳理证明一章中证明对象、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三者的逻辑关系:证明对象解决哪些事实需要证据证明,证明责任解决证明对象由谁举证,证明标准解决承担证明责任方需将事实证明到何种程度;结论为证明对象是证明责任的前提、证明责任是证明标准的前提。据此提出分析三步骤(先对象、再责任、后标准),并以三道真题说明自认、生效裁判等免证事实与证明责任无关、提供劳务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等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