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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十一 审判监督程序

专题二十一 审判监督程序(书第 251 页 / PDF 第 260 页起)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本文为专题二十一审判监督程序的第一节概述。再审程序实际包括两个程序:再审的启动程序(解决原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错误、是否需重新审理)与重新审理程序(启动后适用原一审或二审程序重新审理)。再审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但存在例外:特别程序、非讼程序的判决书不适用再审;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书、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可申请再审);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再审;调解书符合法定情形可以再审。再审本质上是一种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第二节 再审的启动

本文讲解再审的启动程序,即确定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确有错误、是否需要重新审理。有权启动再审的主体是法院和检察院,当事人的申请只是材料来源。法院启动包括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决定、上级法院提审;检察院启动包括抗诉(上抗下、抗诉书同级提,接受抗诉法院 30 日内必裁定再审)与检察建议(同级提、报上级备案);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符合 13 种法定情形或调解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原则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人数众多或双方公民可择原审),期限为生效后 6 个月(不变期间),申请不停止执行,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在 3 个月内审查。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具有断后性、终局性。

📄️第三节 再审的审理程序

本文讲解再审的审理程序,即法院裁定再审后由相应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适用原一审或二审程序重新审理。审理法院遵循"谁启动谁来审""抗诉上抗下"等规则;裁定再审后应中止原裁判执行(追索赡养费等案件可不中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程序取决于原生效裁判是一审还是二审作出或是否提审。再审范围有限,原则上不准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且符合四种情形的除外。再审以裁判、调解、撤诉、终结再审程序四种方式结案;裁定再审时仅中止执行,作出新判决时才能撤销、改变原判。小额诉讼的再审须向原审法院申请、组成合议庭审理,能否上诉取决于申请再审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