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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二 保全与先予执行

专题十二 保全与先予执行(书第 153 页 / PDF 第 162 页起)

📄️第一节 保全

本文讲解专题十二保全与先予执行的第一节保全。按内容分为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按时间分为诉前保全、诉讼中保全与执行前保全。重点对比三类保全在适用条件、启动方式、担保要求、管辖与特殊期间上的差异:诉前只能依申请、必须担保、48 小时裁定、30 日内起诉否则解除;诉讼中可依职权、担保非必需;执行前可不要求担保、履行届满后 5 日内申请执行否则解除。并归纳保全措施、救济(同级复议不停止执行)与解除情形,配以诉前保全与行为保全复议真题。

📄️第二节 先予执行

本文讲解专题十二保全与先予执行的第二节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局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急需,依申请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其适用情形包括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追索劳动报酬及五类情况紧急情形;适用条件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申请人有迫切需要、当事人申请(不能依职权)、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担保非必需,范围限于诉讼请求且以急需为限,对裁定不服可同级复议。终局判决时再对先予执行正确与否作出处理,错误的责令返还(执行回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