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主管
本文讲解民事诉讼的主管,即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重点梳理法院主管与人民调解(调解协议合同约束力、可起诉、司法确认后可强制执行)、与民商事仲裁(或 裁或审、有效仲裁协议排斥司法管辖)、与劳动仲裁(仲裁前置)的关系,并区分劳动仲裁与民商事仲裁。
小专题 劳动纠纷的调解与仲裁
本文为专题四小专题,系统讲解劳动纠纷的解决方式(和解、调解、劳动仲裁、诉讼)及仲裁前置规则,梳理劳动纠纷调解协议的效力与支付令、劳动仲裁的管辖、当事人、先予执行、调解与裁决效力,并结合真题区分劳动仲裁与民商事仲裁。
第二节 管辖权恒定原则
本文讲解管辖权恒定原则,即以起诉时为准确定管辖权,受理后不因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行政区域变更而受影响;并梳理管辖异议审查后不因反诉、增减诉请改变管辖(违反级别、专属管辖除外)及发回重审、再审提异议不予审查的规则,结合实务拓展说明增减诉请与反诉对级别管辖的不同影响。
第三节 级别管辖
本文讲解级别管辖,即四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重点梳理基层法院原则管辖、中级法院管辖的三类案件(重大涉外、本辖区重大影响、最高法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海事海商、公益诉讼、专利纠纷及仲裁相关案件)、高级法院与最高法院的管辖范围。
第四节 地域管辖
本文讲解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及被告就原告的例外)、特殊地域管辖(侵权、合同及其他特殊纠纷的管辖,重点梳理合同履行地判断规则)、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继承及不动产纠纷认定)与协议管辖,并结合真题与"三步走"技术流解决合同纠纷管辖。
第五节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本文讲解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即同一案件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原告有权选择向其中一个起诉;原告先后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后立案法院应裁定移送先立案法院。
第六节 裁定管辖
本文讲解裁定管辖,即通过裁定确定管辖权的三种情形:移送管辖(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只能移送一次)、指定管辖(上级指定下级审理的特殊情形)与管辖权转移(上下级法院间级别管辖的变通与调整),并运用技术流区分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
第七节 管辖权异议
本文讲解管辖权异议,包括异议主体(本案当事人,第三人不能提)、对象(一审级别与地域管辖)、提出时间(提交答辩状期间)、应诉管辖规则、法院处理方式(成立移送、不成立驳回)及救济(裁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上诉),并结合真题区分应诉管辖与移送管辖。
小专题 特殊的主管与管辖问题
本文为专题四小专题,讲解两类特殊主管与管辖问题:一是破产法院的集中管辖(破产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不能对抗仲裁协议等);二是有担保合同中主管与管辖的确定(仲裁条款分别确定主管、一并起诉依主合同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