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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一 证明程序

专题十一 证明程序(书第 142 页 / PDF 第 151 页起)

📄️第一节 证据保全

本文讲解专题十一证明程序的第一节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时,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固定、保护证据的制度,分为诉讼中证据保全与诉前证据保全。重点比较二者在适用情形、启动方式、申请时间、管辖法院、担保要求上的差异:诉讼中可依职权亦可依申请、由受理案件法院管辖、可能造成损失时才责令担保;诉前只能依申请、管辖含证据所在地等三类法院、48 小时内裁定、应责令担保且申请人 30 日内不起诉或仲裁则解除。

📄️第二节 举证与调查收集证据

本文讲解专题十一证明程序的第二节举证与调查收集证据。先梳理举证期限:一审普通程序不少于 15 日、简易程序不超过 15 日、小额诉讼一般不超过 7 日,逾期举证按过错程度产生视为未逾期、不予采纳或采纳并训诫罚款等后果,并归纳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完成的七类事项。再讲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依职权情形限于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身份关系、程序性事实三类,依申请限于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二者质证方式不同。最后拓展当事人主张与法院认定不一致时,应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行为效力归纳为焦点审理,保障辩论权。

📄️第三节 质证与证据的认定

本文讲解专题十一证明程序的第三节质证与证据的认定。质证部分明确证据应法庭出示、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区分公开质证与公开审理两个不同概念,并规定审理前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视为质证过。证据认定部分涵盖证据裁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重侵权、违法禁止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始排除,偷拍偷录一般不排除)、自由心证与心证公开,以及五类证明力较弱、不得单独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需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