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受案范围概述
一、受案范围的概念
行政争议的种类和表现形式各种各样,并不是所有的行政争议都适合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 于是,在法律制度上,我们就设置了受案范围制度。所谓受案范围是指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行政争议的种类和权限。 ,就是哪些案件法院会管,哪些案件法院不管,哪些行为法院会审查,哪些行为法院不审查。哪些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受一个国家的人权观念、权力架构、司法政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受案范围的内容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受案范围会随着人权保障理念、国家权力结构的调整和司法政策的演进等多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在2014年《行政诉讼法》中部分的抽象行为和行政合同就被纳入受案范围当中。
二、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受案范围的核心确定标准是行为标准。在专题五“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中我们就已经对此进行了详细阐述, 具体行政行为构成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最主要内容。只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就必然具有可诉性。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原则上不可以直接起诉,但行政合同与抽象行政行为在符合限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受案。也就是说,在现在的行政诉讼法中,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而诸如事实行为、内部行为、国家行为和刑事司法行为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特别注意
由于以上内容在专题五“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中已经详细讲解过,所以,本专题只是对前述内容的再梳理而已,以理解专题五内容为准。 判断某一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关键要分析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要确定所诉行为是否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 二是该行为是否被明确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