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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

柏浪涛

第一节 定罪标准: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

问题

110岁的狗蛋强好小芳,指使老大爷为其望风。后狗蛋得逹。对二人该如何处 理?(老大爷望风案,2012年第9题的原理)

一、两阶层体系的原理

[图解]定罪原理(务必读两遍)

对一件事物的判断分为两个步骤:事实判断一→价值评价。 例如,“今天下雨了”,这是事实判断;“下雨天真糟糕”,这是价值评价。 又如,“毁坏庄稼的是个人,不是野猪,” 这是事实判断:“这个人真是个坏人、罪犯!”这是价值评价。 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这组哲学概念,对许多刑法问题的分析很有帮助。

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是先进行事实判断,看行为人有无制造法益侵害 的事实:然后进行价值评价,就其制造的法益侵害事实而言,看能否责行为人,对其作出否定评价。

情景描述

在一个宁静的午后,8岁的小孩在客厅玩跳舞机。

情景一: 一只猫从他身边跳过,打碎了一只花瓶。小孩的妈妈闻声从厨房出来,看到破碎的花瓶,脸色很难看。小孩赶紧嚷道:“这不是我干的!”

情景二: 小孩手舞足蹈,不慎碰碎了花瓶。妈妈出来,看到破碎的花瓶,脸色很难看。小孩赶紧嚷道:“我不是故意的!”

第一个情景中, 小孩的抗辩理由是他没有制造法益侵害事实。 这表明,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首先需要具备一个要件:制造法益侵害事实(也称违法事实)。 如果一个行为没有制造法益侵害事实,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由于法益侵害事实大多是客观事实,该要件也称为违法要件或客观要件,意指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又称违法性)

第二个情景中, 小孩的抗辩理由是不应该用故意的责任谴责他。 这表明,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制造法益侵害事实外,还应具备一个要件:就该法益侵害事实,能够谴责行为人。 如果无法谴责行为人,则无法让其承担刑事责任。 这种谴责的条件称为责任要件 能够谴责行为人的条件是, 他制造的法益侵害事实是故意所为,对于严重法益侵害事实(如致人死亡),过失为之也要谴责。 由于故意、过失均是主观事实,因此责任要件也称为主观要件,意指行为人的可谴责性(又称有责性、主观罪过性、非难可能性)。

判断犯罪的顺序显然是先判断违法要件,后判断责任要件,这就形成一种阶层顺序:违法阶层和责任阶层。

因此可以说,犯罪由(客观)违法阶层和(主观)责任阶层构成。 (客观)违法阶层所要认定的是: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 只有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才值得刑法关注。 (主观)责任阶层所要认定的是:行为人对该法益侵害事实是否具有可谴责性。 只有具有可谴责性,刑法才能就该法益侵害事实谴责行为人,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就是科处刑罚。

1. (客观)违法阶层

在犯罪的(客观)违法阶层里:

第一,要有一个人来实施犯罪,这就是行为主体。

第二,行为主体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

第三,危害行为产生了危害结果。

第四,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这样,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客观要件就具备了。

因果关系是判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桥梁。由此便可以得出结论:这个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

但是,这时的结论还只是暂时的结论,因为如果存在一些阻却事由的话,便又可以排除行为的法益侵害性。 这些阻却事由主要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

情景描述

甲杀了乙,首先在客观要件上,存在行为主体(甲)、危害行为(杀人)、行为对象(乙)、危害结果(乙死亡)、因果关系(乙死亡是由甲的行为导致的),因此甲的行为暂时被判断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但是,接下来调查发现甲杀乙属于正当防卫,那么最终认为甲的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可以看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之所以能够成为排除犯罪的事由,是因为从整体、最终的眼光看,它们并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在判断完(客观)违法阶层后,接下来就该判断(主观)责任阶层。

2. (主观)责任阶层

一个行为人如果具有犯罪故意或过失,就表明其具有主观恶性、可谴责性。 但这时的结论还只是暂时的结论,因为如果存在一些阻却事由的话,便又可以排除非难可能性。 这些阻却事由主要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

情景描述

甲为了复仇而杀了乙,首先在客观上具有了法益侵害性,其次在主观上因为存在故意,便具有了非难可能性。 但是经查证,甲的年龄只有10周岁,这么小的年龄,刑法无法谴责他; 或者甲是完全的精神病患者,刑法也无法谴责他。因此,甲不用负刑事责任

二、两阶层体系的顺序:客观主义

情景描述

甲在沙漠里看到前方站着仇人乙,向其开枪,实际是稻草人,四下无人。

主观主义认为(少数说): 首先,甲具有杀人的犯罪故意,符合了主观要件; 其次,判断客观要件,甲有开枪杀人行为,符合了客观要件,那么甲便构成犯罪; 最后,由于没有杀死人,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客观主义认为(多数说): 首先判断客观要件,核心是判断是否存在危害行为。 要存在危害行为,就必须对法益产生实害或危险。如果一个行为对法益不会造成任何危险,就属于日常生活行为。 本案中,甲有开枪行为,但开枪行为不一定就是危害行为。 开枪行为要成为危害行为,必须对他人的生命产生威胁。 甲现在开枪打的是稻草人,四下又无人,对他人的生命不会产生任何危险,所以不是危害行为。 连危害行为都不是,对甲应直接得出无罪结论。

有人可能会想,那甲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啊!但是注意:犯罪是行为,而不是思想!只有杀人故意,而没有杀人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刑法惩罚的是危害行为,而非思想

三、两阶层体系的比较

我国传统理论采取源自苏俄的四要件体系,这是指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四要件体系在判断犯罪时,没有形成“违法阶层→责任阶层”的阶层式判断,而是堆积木式的判断,由此出现许多弊端。 最致命的缺陷是无法妥当处理共犯问题。共犯问题是刑法最疑难、最重要的问题,是各种犯罪构成体系的试金石。

本节开头“老大爷望风案”中,按照四要件体系,犯罪主体是指具有责任年 龄、责任能力的人。就强奸罪而言、责任年龄是14周罗。依此,狗蛋无罪。对老大爷只能单独处理。如果给老大爷定强罪的帮助犯,问题是,帮助犯不能单独存在,必须有实行犯,而狗蛋又无罪,不构成实行犯。如此,对老大签只好作无罪处理。然而,这种无罪结论显然不要。根据两阶层体系,在客观违法阶层,狗蛋与老大爷共同制造了法益侵害事实,是这个阶层的共同犯罪。到了责任阶层,由于狗蛋年龄不够,无法谴责狗蛋,最终不负刑事责任:能够责老大爷,最终负强好罪帮助犯的刑事责任。如果问实行犯在哪里?就是狗蛋,属于客观违法阶层的实行犯。(2012年第9题)

四、“犯罪”概念的阶段化理解

传统理论将“犯罪”理解成一个终局性的“点”概念。实际上,“犯罪”概念,在不同审查阶段具有不同含义。“犯罪”是个阶段性的概念

1. 符合客观要件的“犯罪”概念

乙砍杀甲,甲防卫反击,致乙死亡。警方可以因甲涉嫌“犯罪(杀人罪)”而逮捕甲。这里的“犯罪”概念便是符合客观要件的犯罪概念。之后警方查明,甲构成正当防卫,最终不构成犯罪。

2. 符合客观(违法)阶层的“犯罪”概念

本节开头“老大爷望风案”中,10岁的狗蛋强奸小芳。狗蛋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客观阶层,行为具有违法性(法益侵害性)。这种违法行为可称为“犯罪”行为。之后审查到主观(责任)阶层,查明狗蛋未达强奸罪的责任年龄(14周岁),无法谴责狗蛋,狗蛋最终不负刑事责任,最终不构成犯罪。

3. 符合客观阶层和主观阶层的“犯罪”概念

成年男子甲强奸了妇女。甲的行为符合客观阶层及主观阶层,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大多数犯罪都是这个意义上的犯罪。

4. 符合两阶层,并最终起诉定罪的“犯罪”概念

一个行为符合两阶层,便应负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便应予以起诉,并定罪。然而,有时存在一些阻却事由,导致不予起诉、不予定罪。

甲的逃税行为符合逃税罪的两阶层体系要件,构成逃税罪。 但是,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 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向甲下达追缴通知后,甲补缴了税款,缴纳了滞纳金, 接受了行政处罚,便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不予起诉),也即最终甲不构成逃税罪。 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属于刑事责任阻却事由,也称为处罚阻却事由或客观处罚条件

有人可能疑惑:“前面认为甲构成逃税罪,后面又认为甲不构成逃税罪,是否矛盾?”认为存在矛盾,是因为将犯罪概念理解成一个终局性的“点”概念。实际上,犯罪概念可以阶段化的理解,前面阶段构成犯罪,后面阶段不构成犯罪(“阶段化”的犯罪概念)。在审查步骤上,这种认定并不矛盾。因此,当我们讨论某个行为构成犯罪或不构成犯罪时,应注意所处的语境或阶段。否则,会导致指称不清、产生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