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星级考点:打击错误,结果的推迟发生,结果的提前实现
第一节 犯罪故意
狗蛋想杀死前女友小芳,知道小芳每周六早上八点会来一个公用电话亭打电话(20世纪90年代)。 在某周六早上七点,在该电话亭放一杯有毒饮料(小芳喜欢的牌子),希望毒死小芳。 未料,小美在七点半来到电话亭,喝了该饮料,中毒身亡。对狗蛋如何处理?(电话亭投毒案)
第14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故意由两个要素构成:认识因素(明知)+意志因素(故犯)。
第一,注意区分刑法上的故意与生活中的“故意”。
例如,甲在夜里为了盗窃仓库的物品,打开打火机,结果造成火灾。 “打开打火机”在生活上是“故意”实施的,也即有意识的举动,但不是犯罪上的故意。甲不构成放火罪,而是失火罪。
第二,注意区分刑法上的故意与行政违法的故意。
例如,甲违反交通法规,闯红灯,不慎撞死一人。 甲违反交通法规,属于违反行政法的故意,但不是刑法上的故意。 甲构成交通肇事罪这一过失犯罪,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换言之,认识到行为违反规章制度并不表明行为人一定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发生, 更不表明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2012年第5题)
一、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一)内容上的一致性
1. 需要相一致的要素
成立犯罪故意,需要认识哪些要素,也即在哪些要素上,需要做到主客观相一致?需要认识的内容有: (1)行为人的自身特征。例如,成立传播性病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患有性病。 (2) 行为的危险性。 (3) 行为对象的存在。 (4) 会发生危害结果。如果主客观不一致,就会产生事实认识错误问题。对此,后文专门讲解 ①。
客观方面: 行为人 → 行为 → 行为对象 →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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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 |----------认----------识----------------|
例1,甲开枪打猎,误将人当作猎物。甲没有杀人故意。
例2,乙买进一些外文书籍然后贩卖,由于不认识外文,不知道这些外文书籍是非常淫秽的小说。 乙没有认识到自己在贩卖淫秽物品,就没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故意。(2011年第5题)
例3,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2008年第2题)
例4,窝藏、包庇罪,要求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分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认识到自己掩饰、隐瞒的是犯罪所得。
2. 需要相一致的程度: “客观决定主观”原则
这是指,故意的认识内容是由客观要件决定的。 一个要素如果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则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需要认识到。 一个要素如果不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则不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不需要认识到。亦即,客观要素决定了主观认识内容。
例1,贩卖毒品罪的行为对象是“毒品”,而不是具体哪种毒品。 因此,具体毒品的种类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不需要行为人认识到。 要具有贩卖毒品罪的故意,只要求认识到“毒品”即可,不要求认识到具体的毒品的种类。 例如,甲误以为自己贩卖的是海洛因,实际是鸦片。甲有贩卖毒品的故意。(2008年第2题)
例2,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对象是“人”,而不是具体哪个人。 人的姓名、身份等要素不是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 因此,人的姓名、身份等要素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 要具有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只要求认识到“人”即可,不要求认识到具体哪个人(张三还是李四)。 例如,甲看到前方大树底下站着一个人,误以为是仇人张三,向其开枪,将其打死,走近一看,原来是路人李四。 甲看到前方一个人,就向其开枪,表明甲具有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故意,在此并不要求认识到是仇人张三。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这也表明,甲的这种对象认识错误不重要。
例3,运输假币罪的对象是“假币”,而不是具体的某种假币。 甲以为自己运输的是假美元,实际是假欧元。这种对象认识错误不重要。 甲具有实施运输假币罪的故意,成立运输假币罪。(2021年试题)
(二)时间上的一致性
由此派生一个子原则:行为与故意(或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犯罪故意或目的”这 种心理活动应以实行行为时为准。
例1(事前的心理),甲计划守在乙家门口,等乙出门,就开车撞死乙。 途中不慎撞死一个行人,下车发现是乙。虽然甲事前有杀乙的故意,但是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因为甲开车撞击时没有杀死眼前行人的故意。甲导致乙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 甲故意杀乙尚处在预备阶段,仅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 甲的一个驾车行为,同时触犯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例2(事后的心理),甲欲杀乙,知道乙经常在图书馆某个座位看书, 便提前在该座位放一个毒苹果,希望毒死乙。丙坐到这个座位,不知情而吃了苹果,中毒身亡。 事后,甲心里很遗憾:“以为毒死了乙,实际毒死了丙”。 甲对毒死其他同学存在放任的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甲事后的心理活动不重要,不能基于此认为“甲存在对象认识错误”。 在行为时,甲对可能死亡的对象没有认识错误,甲没有“误将丙当作乙”的心理活动。
例3(目的),甲欲伤害前女友乙,戴上头套,拦住乙,殴打乙,乙以为遇到劫匪,赶紧将钱包扔给甲。 甲看到怀里钱包,拿走。甲有暴力行为和取财行为,但不构成抢劫罪,因为甲在实施暴力行为时,没有劫取财物的目的。 甲的暴力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甲对怀里的钱包属于不当得利,有返还义务,不返还,构成侵占罪。 对故意伤害罪和侵占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