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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

柏浪涛

特别提示

分论复习的方法论:

第一,抓大放小。“大”包括:财产犯罪,人身犯罪,贪污贿 赂犯罪,其他章节的重点罪名。

第二,掌握罪名的行为公式。

第三,善于对比总结。

第四,记住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同时务必掌握正常原理。

第一节 罪名与罪状

问题

甲欲拐卖男童,误将15周岁的乙女当作男童,予以拐卖。对甲如何处理? (拐卖妇女案,2021年试题)

一、罪名

罪名有类罪名具体罪名之分。例如,分则第三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就是类罪名,其下的保险诈骗罪就是具体罪名。

  1. 单一罪名。特征:一个条文只表述一个罪名,该罪名不能分拆使用。例如,第 232条只规定了故意杀人罪,这个罪名不能分拆使用。

  2. 选择性罪名。特征: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对象多种多样。例如,第280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1) 类型:第一,只规定了多个选择行为。例如,“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二,只规定了多个选择对象。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三,同时规定了多个选择行为和选择对象。例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2) 特点:既可以概括使用,也可以分拆使用

[注意1] 行为对象不是一个对象时,也概括使用,不数罪并罚。

例1

就拐卖妇女、儿童罪而言,当只拐卖妇女时,定拐卖妇女罪; 当只拐卖儿童时,定拐卖儿童罪; 当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时,也只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不以拐卖妇女罪和拐卖儿童罪并罚。

例2

王某引诱甲女卖淫,容留乙女卖淫,介绍丙女卖淫(3女都已不是幼女),只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例3

王某出售假的人民币,购买假的美元,运输假的欧元,只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注意2] 对选择性对象之间的对象认识错误,按客观定。例如,本节开头“拐卖妇女案”中,按照客观定,甲构成拐卖妇女罪既遂。

  1. 概括罪名。特征:条文规定的行为类型多种多样。

(1) 罪名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拆使用。

例如,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四种行为类型。行为人只实施了恶意透支行为,应定信用卡诈骗罪,不能分拆成“恶意透支罪”。

(2) 同时实施了多个行为类型,只定一个罪名,不数罪并罚。例如,行为人将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类型全部实施了,也只定一个信用卡诈骗罪。

二、罪状

  1. 简单罪状。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注意:简单罪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因为没有必要详细描述。

  2. 叙明罪状。这是指详细描述行为类型的罪状。

  3. 引证罪状。例如,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了放火罪,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该款引用第 1款罪状,用来表达失火罪。这便是引证罪状。

  4. 空白罪状。例如,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构成滥伐林木罪。该规定没有详细描述滥伐林木罪的具体行为类型,做了留白,需要参照森林法的规定。这便是空白罪状。

[总结] 空白罪状不等于引证罪状。引证罪状,引用的是刑法自身条文。空白罪状,引用的是行政法条文。(2022年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