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内容: 1. 扰乱公共秩序罪; 2. 妨害司法罪; 3. 毒品犯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甲驾驶摩托车违章,警察正在处理其违章。甲抗拒处罚,不敢打警察,但将警察的摩托车砸坏。甲是否构成袭警罪?(砸警车案)
一、妨害公务类犯罪
(一)妨害公务罪
第277条 第1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害公务罪 | 内容 | 范例 |
---|---|---|
妨害的对象 | 依法执行的公务 | 夜晚,小芳被人强奸,向警察指认狗剩是犯罪人,警察先行拘留狗剩,狗剩阻碍、抗拒。事后发现,小芳认错人,是狗蛋强奸了自己。多数观点认为,从保障人权的角度看,对于狗剩而言,警察的职务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
妨害的对象 | 正在执行的公务 | 警察调解完甲乙的纠纷,甲乙签字后,甲心里又不平,用脚踹警察,致其轻伤。甲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而构成故意伤害罪 |
认识错误 | 故意伤害罪 | 甲看到朋友乙与丙打架,便上前帮忙,将丙打成轻伤,实际上丙是便衣警察,正在抓捕乙。(1)妨害公务罪:客观要件(√),主观要件(×)。(2)故意伤害罪: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定故意伤害罪 |
认识错误 | 假想防卫 | 甲误以为丙在追杀乙,便将丙打成重伤,实际上丙是便衣警察,正在追捕乙。(1)妨害公务罪:客观要件(√),主观要件(×)。(2)故意伤害罪: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如果有过失,则是过失犯罪;如果没有过失,则无罪(2013年主观题) |
罪数总结 | 原则上,实施某种犯罪,又实施妨害公务罪,应数罪并罚 | 原则上,实施某种犯罪,又实施妨害公务罪,应数罪并罚 |
罪数总结 | 例外的,结合犯:前罪+妨害公务罪=前罪,加重处罚。这种前罪只有两种:(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2)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例外的,结合犯:前罪+妨害公务罪=前罪,加重处罚。这种前罪只有两种:(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2)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二)袭警罪
第277条第5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
-
行为方式:暴力袭击。不包括以暴力相威胁。
-
行为对象: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
(1) 正在执行公务。
例例如,甲驾驶摩托车违章,警察处理完毕后,甲认为警察处理过于严厉,踹了警察一脚后驾车逃离。甲不构成袭警罪。
(2) 袭击警察本人。多数说认为,袭击警察的执法用品,不构成袭警罪。
例本节开头“砸警车案”中,甲不构成袭警罪,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妨害公务罪,想象竞合。通过毁坏执法工具来妨害公务,
二、关于公文、证件、印章犯罪
(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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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法益: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
(1)实施本罪,不要求存在真实对应的国家机关及其公文、证件、印章, 只要求足以使一般人相信有这个国家机关及其公文、证件、印章,因为这种行为侵害了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
例狗蛋伪造“卫生部”的公文。虽然我国目前没有“卫生部”有“卫生健康委员会”(简称卫健委),但是,有些老百姓会误以为有“卫生部”。狗蛋的行为侵害了卫健委的公文的公共信用,属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
(2)成立本罪,要求有非法使用目的。如此,才可能侵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
例例1,狗蛋出于好玩,伪造一个国家机关印章,然后放抽屈里,没有使用目的,不构成本罪。
例2,林业部门应当为狗蛋发放林权证书,故意不发放。无奈,狗蛋伪造一个林权证书,抵押给小芳,向小芳借款。狗蛋没有非法使用目的,不构成本罪。
例3,狗蛋屡次相亲失败,女方嫌其不够成熟。为此,狗蛋伪造户口本,将自己的年龄改大,出示给女方看,以显示自已成熟。狗蛋的这种使用方式,不属于户口本的正常用途,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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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
(1)伪造包括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有形伪造,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制作公文、证件。 无形伪造,是指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制作与事实不符的公文、证件;如果未经授权,自制作与事实相符的公文、证件,不属于伪造。
注意:本罪可以由间接正犯构成。
例狗蛋提供虚假材料,欺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其开具了与事实不符的证件。狗蛋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间接正犯。(2023年试题)
(2)伪造印章,包括伪造印体,如私刻公章,也包括伪造印影。
例1狗蛋用红笔描绘公章图案,属于伪造印章。不过,仅干这件事,尚不构成犯罪。狗蛋在某个文件上,描绘公章图案,既构成伪造公文,也构成伪造印章,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例2小芳负责保管某国家机关印章。狗蛋找到小芳,拿着“狗蛋系某法院执行局法官”的虚假证明,请小芳盖章。小芳明知内容有假而照办。虽然印章真实,但内容虚假,属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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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
(1) 变造是指对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进行修改,改变其非本质内容的行为。如果改变了公文、证件、印章的本质内容,则应认定为伪造。
(2) 变造只能针对现实中的原件进行修改。伪造可以针对原件的电子图片进行修改。
例狗蛋将一份真实的公文扫描到电脑里,生成电子图片,然后修改,再用彩色打印机打印出来。这个过程属于伪造,而非变造。此时,无论修改的程度大小,都属于伪造。 同理,狗蛋将一份真实公文的复印件扫描到电脑里,继续上述操作,也属于伪造。也即,伪造可以针对复印件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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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
(1) 买卖的对象,包括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也包括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印章。 这是因为,买卖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也会侵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和证明信用。注意:不包括民事判决书。
(2) 买卖的方式。卖,包括先买进后卖出,也包括单纯的卖出。买,包括为卖出而买进,也包括为自己使用而买进。
[注意]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证明文件,构成本罪。但是,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不能认定为本罪。如果反复伪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可定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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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
(1) 实施本罪后,又利用该公文、证件、印章实施诈骗罪,具有牵连关系的,择一重罪论处。
(2) 非法经营罪有种行为类型:“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该行为类型与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形成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二)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第2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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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没有所有制的限制。例如,既包括公立医院,也包括私立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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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对象只包括印章,不包括公文、证件,也即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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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方式只包括伪造,不包括变造、买卖,也即变造、买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不构成犯罪。变造、买卖这些单位的公文、证件,也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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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论处。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论处。明知是伪造高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三)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第2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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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不仅包括居民身份证,还包括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注意] 国家机关制作的,仅供内部使用,用以证明身份的证件,例如工作证、出入证,不是这里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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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方式,包括伪造、变造、买卖。买卖:第一,买卖的对象,包括真实的身份证件,也包括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第二,买卖的方式。卖,包括先买进后卖出,也包括单纯的卖出。买,包括为卖出而买进,也包括为自己使用而买进。
例1清洁工甲拾得乙的身份证,卖给丙,构成本罪。
例2甲将自己的身份信息告诉乙,让乙伪造,并支付办证费用。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乙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
(四)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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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对象是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注意: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对象可以是虚假的公文、证件、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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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了“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75条)。若毁灭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可以定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14年第51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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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可以定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因为抢劫可以包容评价为抢夺。
(五) 冒名顶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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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方式: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三种事项。(上大学的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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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顶替者即使同意,顶替者也构成本罪。这是因为,国之公器,不允许私相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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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冒名顶替,也构成冒名顶替罪,以正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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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混混”型犯罪
(一)招摇撞骗罪(第279条)
这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众信赖感(即官员的公众形象)。因此,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雷锋、做好事,不构成犯罪。
- 行为方式
(1) 冒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例如国企领导、大学校长;不包括高干子弟、烈士子女、战斗英雄和劳模。 冒充已被撤销建制的国家机关的某个工作人员,足以使对方信以为真的,也可能成立本罪。
(2) 冒充的情形: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离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三是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然也包括相反情形(2019年试题)。
(3) 招摇撞骗,要求有“欺骗”行为。这是指,采取欺骗手段,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基于此骗取对方付出一些东西,包括感情、服务、财物等。
甲冒充警察抢劫,不构成招摇撞骗罪,而构成抢劫罪,适用法定刑升格条件“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甲穿上林业部门人员的制服,冒充林业部门人员,盗伐路边林木,路人以为是甲是林业部门人员,没有阻止。甲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因为甲虽然欺骗路人,但路人并没有付出什么东西,也即甲没有骗取路人的财物。(2023年试题)
[注意] 成立本罪,并不需要骗钱,可以欺骗职务、资格、服务、感情等。当骗钱的时候,同时构成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法考界的多数说)
- 罪数问题(2013年第10题)
(1)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属于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
(2) 冒充警察招摇撞骗,定招摇撞骗罪,并从重处罚。
(3) 冒充军人(包括武警)招摇撞骗,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4) 冒充国家执法人员执法,以此骗取钱财,触犯了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按想象竞合犯处理。 冒充国家执法人员执法,既欺骗又恐吓被害人,让被害人交付钱财,就触犯了招摇撞骗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 例如,冒充警察抓赌抓嫖,就是这种情形。
(二)聚众斗殴罪(第292条)
- 聚众斗殴是指以聚众的形式相互斗殴。(2013年第62题)
(1) 相互斗殴,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相互攻击,同时默示承诺对方对自己的侵害。如果一方有侵害意图,另一方没有侵害意图和行为,则实施侵害的一方属于故意伤害 ,可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方可以正当防卫。
[提示] 基于被害人承诺原理,聚众相互斗殴中,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杀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2) 聚众,是指要求多人参与,但不要求双方都必须3人以上。
甲与乙均有相互侵害的意图,甲带领3人前往参加,乙一人参加,属于聚众斗殴。
甲有侵害乙的意图,乙没有侵害甲的意图,甲带领3人前往,乙一人迎战。甲方属于故意伤害,乙属于正当防卫。
甲有侵害乙的意图,乙没有侵害甲的意图,甲一人前往,乙带领3人迎战。甲属于故意伤害,乙方属于正当防卫。
[提示] 聚众的“众”,不要求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
-
本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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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2014年第20题)
(1) 该规定是法律拟制,是指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也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若故意重伤或杀人,理所当然也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2) 该规定是针对两种人而言的:一是直接造成重伤、死亡的斗殴者;二是首要分子。其他参与者对此不负责任。在不能查明死亡是由谁造成时,只让首要分子负责。(2022年试题)
(3) 致人重伤、死亡,既包括一方导致另一方人员重伤、死亡,也包括一方导致本方人员重伤、死亡。
(三)寻衅滋事罪
第293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行为类型。
关于第四种行为类型,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第29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 罪数问题。
旧观点认为,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分,是对立排斥的区分。新观点及司法解释认为,二者可以想象竞合,然后择一重罪论处。
例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与故意伤害罪可以想象竞合。(2015年第58题)
(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290条)
-
聚众:是指组织聚集众人。如果未经组织,民众自发围观汇集,不是聚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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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方式是聚众,既可采用暴力手段,也可采用非暴力手段。如果是暴力手段,触犯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例如,聚众时使用暴力故意致人重伤、死亡,还需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提示] 假装跳楼、跳桥,吸引观众注意等“跳楼秀”,不构成本罪。
(五)高空抛物罪
第291条之二 从建筑 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行为方式
(1) 从山上、树上、巨轮上、热气球上抛物,属于高空抛物。
(2) 明知井下有人作业,仍从井口向下扔东西,属于高空抛物。也即“高空”是个相对概念。
(3) 从地面向上抛物,使物品从高空坠落,不属于高空抛物。也即高空抛物,要求从“高空”向下抛物。
(4) 多高算“高”空?高度是二层楼或3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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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犯。成立本罪,要求“情节严重”。对此需要综合考虑物品重量、数量、高度、危险程度等。成立本罪,不要求实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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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要件是故意。过失导致物品坠落,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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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问题。
甲向楼下有人行走的地方,扔个酒瓶子。这种行为没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构成高空抛物罪。 如果不慎砸死人,同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如果故意想砸死人,也砸死了人,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甲向楼下有人行走的地方,抛洒硫酸。这种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同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高空抛物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甲向楼下有人行走的地方,扔燃烧的蜂窝煤球,有引发火灾危险。这种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同时构成放火罪和高空抛物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这种行为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在构成放火罪的情况下,优先定放火 罪。(2022年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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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哥”型犯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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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
(1)认定标准:第一,具有稳定组织;第二,具有经济实力;第三,手段具有非法性、破坏性;第四,形成非法控制。注意:不要求必须有“政治保护伞”。(2019年试题)
(2)主观认识。
例甲明知参加了一个从事非法活动的组织,但不认为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官认定该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甲具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故意。也即,甲只要认识到该组织是从事非法活动的组织即可,至于其是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则是法官认定的事情。(2024年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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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界定。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不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而是组织、领导者所组织、发动、指挥的全部罪行。 成员个人所犯罪行,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罪行。(2018年试题)
- 罪数。
本罪的行为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如果组织、领导、参加后,又实施了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又利用该组织实施赌博罪、组织卖淫罪、贩卖毒品罪等,应数罪并罚。
(二)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第303条)
罪名 | 构成要件 |
---|---|
赌博罪 |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
开设赌场罪 | 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具的行为。下列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①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②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 |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 组织中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 |
[总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要旨:
-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以开设赌场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第106号指导案例)(2021年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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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以开设赌场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第105号指导案例)
[注意]境外赌博网站的犯罪地,包括: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参赌者所在地。
缅甸人甲在缅甸建立赌博网站,中国境内的人在该网站参赌,那么中国境内属于该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地。中国公民丙为该网站提供帮助,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帮助犯。(2021年试题)
(三)虚假物质、信息犯罪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第291条之一)
这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罪只是扰乱社会秩序,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投放真实的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则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第291条之一)
这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罪是实害犯,要求造成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的实害结果。
甲对法院院长说:“如果不解决我的问题,我就给法院安装炸弹。”不构成本罪。
甲对公安局局长谎称:“我已经在市政府安装了炸弹。”市政府紧急排查。甲构成本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第291条之一)
这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注意]这种虚假信息与虚假的恐怖信息是不同的。
五、考试作弊类犯罪(第284条之一)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
- 根据司法解释,本罪中的“考试”,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例如,高考、考研、法考、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建造师资格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等。(2016年第60题)
第一,上述考试涉及的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本罪的考试,不包括国外的考试。例如,托福、雅思等。
- 既遂。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
这里的试题、答案要求是真实的,不能是虚假的,但不要求完全真实,只要求部分真实。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
出售、提供的对象包括参加考试的人,也包括不参加考试的人。接收试题、答案的人是否使用了试题、答案,不影响出售、提供者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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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提供的时间是考试前或考试中。
(三)代替考试罪
- 行为主体是替考者和应考者。二者是对向犯性质的共犯关系。(2016年第60题)
[注意]一方构成犯罪,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必然构成犯罪。
甲生病住院,无法考试。甲的父亲乙让丙代替甲参加考试。对此甲不知情。甲作为应考者不构成本罪,丙作为替考者构成本罪,乙教唆替考者,构成本罪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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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代替考试而使用虚假的身份证的,成立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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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触犯本节罪名的同时,又触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六、计算机犯罪
罪名 | 行为方式 | 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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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5条第1款) | 非法侵入,是指未经许可进行登录访问 | 本罪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仅包括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包括一般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例如,不包括一般公司企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5条第2款) | 非法控制系统 | 本罪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一切计算机信息系统。[提示] 代为出售这种控制权(肉鸡),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6条) | 破坏,是指妨害系统正常运行 | 本罪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一切计算机信息系统 (1) 智能手机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 (2) 远程定位监控系统(如汽车租赁公司对车辆的定位监控),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第285条第2款) | 非法获取数据 | 代为出售这种数据,构成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罪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287条之一) | 非法利用网络用于犯罪活动。用于违法活动,不构成本罪(多数说) | 想象竞合。例如,在网上发布销售毒品的信息,同时触犯本罪和贩卖毒品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287条之二) | 1. 帮助方式,是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帮助。 2. 帮助对象,是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3. 成立本罪,需要遵守共犯从属性原理(多数说)。如果实行者不构成犯罪,则帮助者也不构成犯罪。例如,乙想实施网络诈骗,甲为乙提供网络接入服务,但乙后来又不想实施了。缺少乙的犯罪行为,甲的行为不构成本罪(2022年试题) | 想象竞合。例如,甲明知乙在网上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甲同时触犯本罪和开设赌场罪(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2016年第54题、2023年试题) |
张某杰向目标服务器植入木马程序(后门程序)进行控制,未造成系统功能的破坏。张某杰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案是最高法院指导案例(第145号)。
李丙对甲网站实施域名劫持行为,修改甲网站的IP指向,使想访问甲网站的用户只能访问乙赌博网站,致使甲网站不能正常运行。
本案是最高检察院指导案例(第33号)。李丙劫持甲网站的域名,干扰了甲网站的正常运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是,该行为没有对甲网站本身进行控制,不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李某冒用某购物网站的许多买家的身份,骗取客服审核通过后,登录该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买家的差评347个。
最高检察院指导案例(第34号)认为,李某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来,最高检察院宣布该指导案例失效。李某不构成该罪,因为李某删除差评,并未导致网站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如果李某删除某些系统底层数据,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则构成该罪。如果李某以营利为目的,专门提供有偿删帖服务,则构成非法经营罪。
某地空气检测人员甲为了检测数据好看些,给探头戴口罩,生成虚假数据提供给相关部门。以前有法院判处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后来,该判决被纠正,甲不构成该罪,因为提供假的检测样本,并未导致检测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