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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

柏浪涛

特别提示
  1. 犯罪形态是指犯罪在时间上呈现的形态。一般教材只讲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不讲犯罪既遂。 但由于犯罪既遂是法考的五星级考点,因此本讲将犯罪既遂一并讲解,因此本讲标题是犯罪形态。

  2. 过失犯罪只有成立与否问题,无犯罪形态,无既遂未遂问题。 故意犯罪中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有犯罪形态。 例如,甲欲杀乙,向乙的水杯投毒,明知可能会被丙喝到,但仍然实施。 果然,丙喝到这杯水,中毒,但被抢救过来。甲对丙属于间接故意杀人的未遂。

  3. 犯罪形态是犯罪的一种终局性形态,而非暂时性停顿。 即使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也是一种终局性形态。 因此,各犯罪形态之间是相互排斥关系,不能并存。即在同一犯罪中,只能出现一个犯罪形态。

  4. 形态分布图:

第一节 犯罪预备

问题

狗蛋欲杀小芳,想买一把刀,没钱买刀,便在超市打工挣钱。打工挣钱,是否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打工买刀案)

第22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是一种犯罪的终局性形态。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有三个: 第一,主观上为了着手实行犯罪; 第二,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 第三,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一、主观上为了着手实行犯罪

第22条第1款中的“为了犯罪”应当理解为“为了着手实行犯罪”。 因此,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例如,为了实行抢劫而购买凶器的行为,是预备行为; 为了购买凶器打出租车前往五金商店的行为,不是犯罪的预备行为。 同理,本节开头“打工买刀案”中,打工行为不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

二、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

预备行为,是指对法益已经造成一定危险的行为,危险尚未达到紧迫的程度。

[注意1]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分: 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 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 例如,小王对室友说:“我讨厌小张,我想放他血!”这只是犯意流露。 如果小王进而买了一把刀准备实施,就是犯罪的预备行为。

[注意2]预备犯、犯罪预备和预备行为的区分。 预备犯是指构成犯罪预备的罪犯; 犯罪预备就是在预备阶段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的犯罪形态; 预备行为是指实施了为实行犯罪而做的准备行为。 犯罪预备与预备行为是两个不同概念。

三、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预备阶段有两个犯罪形态: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 二者的区分:关键在于自动性。犯罪预备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放弃犯罪,而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

例如(2010年第5题),妻子乙欲毒杀丈夫甲,做了有毒饭菜,等待甲回家,期间,乙决定不等了,打消杀人念头,将饭菜倒掉。乙构成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