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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

柏浪涛

第二节 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

问题

某孤儿院领导们开会决定,将孤儿小芳卖掉,小芳被卖到一个青楼。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构成本罪。对本案该如何处理?(孤儿被卖案,2011年第2题)

关于三段论推理,举例说明,大前提:凡是人都会死;小前提:柏拉图是人;结论:柏拉图会死。三段论推理应用到法律中,法律规定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 根据小前提是否符合大前提,得出有罪或无罪的结论。 刑法学的主要任务有两个:一是如何解释大前提(法律规定),也即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是如何认定小前提(案件事实)小前提(案件事实)

一、大前提

(一)大前提的范围

判断有罪无罪的大前提只能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张明楷教授一再强调:有罪无罪的唯一标准是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分则为每个罪名都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符合了,就有罪,不符合,就无罪;除此之外,再无别的标准。

[提示] 道德不能成为有罪无罪的判断标准。刑事法庭不是道德法庭,刑事审判不是道德审判。 有观点认为,符合道德的行为一定不构成犯罪。 这种看法有误。

以前发生一个案件,儿子是乡里恶霸,欺男霸女,无恶不作,没人管得了,老父亲大义灭亲,将儿子毒死。 若依据这种看法,老父亲能够大义灭亲,道德非常高尚,因此不构成犯罪。 这种结论显然错误。老父亲肯定构成犯罪,只是量刑上可以从宽处罚。 又如,电影《周处除三害》中,男主角为民除害,杀死逍遥法外的大恶人,该行为符合道德、道义,但仍构成故意杀人罪。 张明楷教授一再提醒,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二)大前提的种类

大前提(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罪状)由一个个构成要件要素组成。这些要素可以分为以下种类:

  1.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只需根据客观上的事实判断即可确定的要素。 “记述”是指描述,描述事实。例如,“伪造或变造”“护照、签证”。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需要法官根据主观上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要素。 例如,“猥亵”“侮辱”“淫秽物品”。这类要素的特点是,受人的主观价值观的影响较大。 例如,对于一幅画,观念保守的人可能会认为这是一件淫秽物品,而观念开放的人可能会认为这是一幅艺术作品, 正所谓仁者见仁,“淫”者见“淫”。 注意:这里的“规范”的含义,不是指法律规范、刑事规范等规范的意思,而是指哲学上价值评价的意思。

  2.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 例如,刑法第236条明文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第263条明文规定抢劫罪的手段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必须具备的要素。

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都没有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实际上这些财产犯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这些罪名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1.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和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积极的、正面的表明犯罪成立的要素

例如,徇私枉法罪中的“司法工作人员”便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只有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徇私枉法罪。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消极的、反面的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

例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行贿罪中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是从反面否定了行贿罪的成立,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1.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表明行为外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例如,行为、结果、时间、地点等。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例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二、小前提

认定小前提主要是刑事诉讼法及其证据法的任务。刑法所要处理的是确实无法查明的情形。 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的情形,基于保障人权,应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一)适用领域

该原则不是解释大前提(法律规定)的原则,而是解决悬疑事实的原则。在事实不清、存在疑问时,应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事实。在解释法律含义时,不应该也不可能一味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来解释,否则法益保护无从谈起。

甲杀死仇人乙后,发现乙的钱包,便拿走钱包。案件事实很清楚,但甲的取财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律规定还是符合侵占罪的法律规定,存在疑问。对此,需要对理论深入研究,而不能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一味定侵占罪。如果该原则能够适用于解释法律规定,则给了法官徇私枉法的尚方宝剑,法官完全可以将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解释成无罪,这样最有利于被告人。

(二)存疑的情形

案件事实存疑,是指案件事实存在两种或三种可能性。对此只能择一认定,选择一个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加以认定。

  1. 要么有罪、要么无罪,认定为无罪。

    在调查案件事实时,如果既存在有罪事实的可能,也存在无罪事实的可能, 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应当认定为无罪事实。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产生依据是,当刑法的两大功能“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冲突时,应优先保障人权

  2. 要么重罪、要么轻罪,认定为轻罪。

    如果既存在重罪事实的可能,也存在轻罪事实的可能,不存在无罪事实的可能, 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应当认定为轻罪事实。

甲的轿车丢失,警察在乙的住所找到。证据能够证明,乙要么亲自盗窃了该车,要么替他人窝藏了该车。对此,对乙应认定为窝藏物。

  1. 要么重罪、要么轻罪、要么无罪,认定为无罪。

甲的轿车丢失,警察在乙的住所找到。证据能够证明,乙要么亲自盗窃了该车,要么替他人窝藏了该车,要么不知情而购买到赃车。对此,应认定为无罪。

三、正确推导

(一)避免颠倒大小前提

实务中经常出现的错误是:颠倒大前提与小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大前提,将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作为小前提。 例如,某个单位组织盗窃电力。实务中有人如此推理:这是单位盗窃(大前提), 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主体(小前提),所以该案件应作无罪处理。

正确的推理应是:刑法规定了自然人构成盗窃罪(大前提),某单位组织盗窃电力, 其中必然存在自然人盗窃电力的行为(小前提), 因此该单位的有关自然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有人可能认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而不构成盗窃罪。 实际上,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不仅仅限于为本人占有,还包括为其他第三人占有。 例如,甲为了让乙非法占有,盗窃丙的财物,然后送给乙。甲构成盗窃罪。

本节开头“孤儿被卖案”中,正确的推导是,大前提是法律规定(拐卖儿童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小前提是案件事实(孤儿院在拐卖儿童,其中必然有直接责任人在实施)。结论:这些直接责任人构成拐卖儿童罪。

(二)循环往复推导与想象竞合

  1. 循环往复推导。对同一个案件事实,有时根据一个法条规定的大前提推导出一个结论后,并不一定能够做到周延判断。为此,需要寻找其他法条规定,作为大前提,再次进行三段论推理。

例1,申出于流氓动机,随意殿打行人,致一人重伤。首先想到寻辨滋事罪的法条规 定,将其作为大前提,得出审构成寻畔滋事罪的结论。 然后想到故意伤害罪的法条规定将其作为大前提,文得出审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的结论。 这种现象并不矛盾,也并不排斥。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称为想象竞合,按照择一重靠论处的原则处理。

例2,甲欲打死乙的宠物狗(价值数额较大),向狗开枪,子弹打偏,打死旁边主人乙。 将故意毁坏财物罪作为大前提,结论是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 将过失致人死亡罪作为大前提,结论是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靠论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后文会讲到,该案例属于不同犯罪构成间的事实认识错误。对这种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方法,就是用两次三段论推理

  1. 想象竞合。这是循环往复使用三段论所造成的现象。 一个行为(小前提,案件事实)同时符合两个罪名规定(大前提,法律规定)。 例如,杨某故意杀害正在执行公务的税务官,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妨害公务罪,两罪想象竞合。

    (1) 特征: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或数个罪名。

    (2) 处理办法:择一重罪论处。

    (3) 明示功能:虽然对一个行为不能重复处罚,但是必须对一个行为循环往复使用三段论, 看这一个行为都触犯了哪些犯罪,制造了多少法益侵害事实。

必须在判决中指出来,上述杨某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和妨害公务罪, 制造了两个法益侵害享实,一个是剥夺了税务官的生命,另一个是妨害了正常的公务活动。 这便是想象竞合的明示功能,也即明白显示这一个行为制造了多少个法益侵害事实。 如果在判决书中,只指出杨某构成故意杀人靠, 则会遗漏评价该行为制造的另一个法益侵害事实(妨害公务)。 指出来,但不并罚。这种做法是在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之间的一个平衡做法。

典型真题

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卷二·4题)

A. 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C. “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D. “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