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讲很少考查,不是复习重点。
一、间谍罪(第1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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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方式:
(1) 参加间谍组织;
(2)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3)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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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问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触犯叛逃罪(第109条)和本罪,数罪并罚。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本罪的“情报”须作缩小解释,只包括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即这里的“情报”必须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 益的情报,不包括一般的情报。
[总结] 国家秘密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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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与间谍罪。
例(1) 行为人既参加间谍组织,又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只定间谍罪。
(2) 行为人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并为对方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属于“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只定间谍罪。行为人如果不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并为对方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定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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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例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是渎职犯罪一章的罪名。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可以构成该罪。 两罪的区别是:二者在接受方的范围上要求不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要求为境外机构、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只要求故意泄露就行,至于泄露给谁,不作要求,既可以是境内机构、人员,也可以是境外机构、人员。当故意泄露给境外机构、人员时,同时触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例2甲没有认识到对方是境外机构,为对方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甲不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但是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例3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非法发送给境外机构的,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但是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只是在网上公布的,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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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282条)是妨害社会管理犯罪一章的罪名,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1)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主观上不能是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否则成立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2) 行为人实施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时,没有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故意,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之后,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或人员的,因为侵害的法益具有同一性,仅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论处即可,不再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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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故意泄露该国家秘密的,重罪吸收轻罪。
三、叛逃罪
第109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