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柏浪涛

柏浪涛

第二节 附加刑

问题

狗蛋开车不慎撞死狗剩,撞伤小芳,撞坏小芳的电瓶车。狗蛋还欠铁牛10万元。 法官判狗蛋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执行财产刑时,应遵守怎样的顺序?(交通肇事案)

附加刑的特点: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但是不能对附加刑再适用附加刑。

种类能否独立适用能否附加适用适用个数
主刑不能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主刑
附加刑能,只能附加给主刑,不能附加给其他附加刑一个罪可以同时适用两个附加刑

一、罚金

第52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53条 [罚金的缴纳]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 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本条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正]

  1. 概念:法院判处罪犯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是财产刑的一种,在性质上与行政罚款不同。

  2. 适用方式

    (1)单科式,只单独适用罚金。这主要针对单位犯罪。例如:单位受贿罪(第387条)和单位行贿罪(第393条)

    (2)选科式,要么不适用,要么单独适用。

    例如,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此,要么不适用罚金,要适用就只能单独适用。

    (3)并科式,判处主刑同时并处罚金。

    例如,第326条规定,犯倒卖文物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此,必须附加适用罚金,不能不用,也不能单独适用罚金。

    (4)并科或单科式,要么附加适用,要么单独适用。

    例如,第216条规定,犯假冒专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此,要么并处罚金,要么单处罚金,但不可不处罚金。

二、没收财产

第59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60条 [偿还债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第36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 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1. 概念:将罪犯个人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强制、无偿收归国有,是一种严厉的财产刑。

  2. 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1)注意严格区分罪犯个人所有财产和家属所有财产的界限。 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应有的财产,是指家庭共有中应属于家属的财产。

    (2)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注意:这里的被扶养的家属,既包括未成年子女,也包括成年人。

  3. 执行机构:财产刑由一审法院执行

  4. 执行顺序

    第一位:赔偿被害人(人身损害赔偿、其他损失)。

    第二位:民事债务(要求正当债务,经债权人请求)。

    第三位: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

示例

在“交通肇事案”中,法官判狗蛋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执行财产刑时,应遵守的顺序是: 第一位,赔偿被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 第二位,经债权人请求,偿还债权人民事债务。第三位,执行财产刑。

  1. 财产刑的并罚问题
情形结论
罚金+罚金累加数额
没收部分财产+没收部分财产分别执行
没收全部财产+没收部分财产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
罚金+没收财产(包括全部或部分)分别执行

三、剥夺政治权利

  1. 概念:剥夺罪犯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2. 必须附加适用的犯罪分子,有两类:一是主刑为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注意:如果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 起算问题

    (1) 独立适用时,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 附加于管制时,其刑期与管制刑期相同,同时起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 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包括从死缓、无期徒刑改判的有期徒刑)时,其刑期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或者从有期徒刑被假释之日起计算。注意一:因为拘役没有假释,所以不存在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的问题。注意二:在拘役、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政治权利依然被剥夺,但不计算在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内。注意三: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1年。

    (4) 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其刑期是终身,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剥夺。

[总结]剥夺政治权利附加于拘役和管制是不同的,要注意区分。

第一,在刑期上,附加于拘役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1年以上5年以下;附加于管制时,其期限与管制刑期相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长3年

第二,在起算方式上,附加于拘役时,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附加于管制时,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四、驱逐出境

  1. 概念: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2. 适用方式

    (1)独立适用。针对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

    (2)附加适用。针对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的外国人,可以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