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非刑罚处罚措施
狗蛋戴着黑头套,抢劫小芳,小芳反抗,狗蛋用皮鞋踢倒小芳。狗蛋构成抢劫罪。对他的黑头套、皮鞋是否可以没收?(黑头套案)
非刑罚处罚措施,是指不具有刑罚性质的处罚措施,也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
一、第37条之一的措施:从业禁止
第37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增设]
起算日期: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注意:这里的“刑罚”是指主刑,不包括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也即不是从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之日起开始从业禁止。(2016年第9题)
二、第64条的措施
第64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一) 针对“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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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的财物的范围
(1) 违法所得的财物本身。
例如,因赌博赢得的金钱,因受贿收受的贿赂,受雇佣杀人所得的酬金。如果是因赌博输掉的金钱,不属于违法所得。
(2) 违法所得财物产生的收益。
例如,将收受的贿赂用于放贷所获得的利息,用于炒股所获得的利润。
[注意] 违法所得的数额以行为时为准,不受行为后的变化影响。违法所得的收益的数额以案发时为准。
甲贪污了100万元,用来炒股,赔到只剩10万元。违法所得数额仍是100万元。
甲贪污了100万元,用来炒股,一个月后赚了50万元,两个月后又赔了10万元,截至案发时,共赚了30万元。 犯罪所得是100万元,犯罪所得的收益是30万元。
甲挪用公款100万元,炒股获利500万元。挪用的100万元不属于违法所得,因为还要归还回去;获利500万元属于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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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1) 追缴。针对尚存的违法所得的财物,进行追缴。追缴后,属于被害人的,返还被害人,其余上缴国库。
注意:这里的追缴不同于作为附加刑的“没收财产”。后者没收的对象是犯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2010年第56题)
(2) 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的财物已被用掉、毁掉或挥霍,无法追缴的,责令退赔。
例如,甲挪用公款300万元,炒股获利500万元,用来购房。这500万元已经不复存在,无法追缴,只能责令退赔。(2016年第8题)
[注意] 共同犯罪的违法所得。例如,甲乙共同入户盗窃,甲窃得1万元,乙窃得5万元,甲乙的盗窃所得为6万元,二人均对6万元负责。但在追缴时,不能向二人各追缴6万元。(2016年第8题)
(二) 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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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犯罪工具。例如,杀人用的刀具、走私用的船只、非法行医用的医疗器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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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组成犯罪行为之物。例如,走私的货物、行贿的财物、聚众赌博的赌资(赌注、筹码)等。赌博输掉的金钱,不能被视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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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用于该类犯罪的通常性。
甲用价值100万元的SUV故意撞毁他人价值1万元的茅草屋,该SUV不应被没收。
乙用自己的房屋容留卖淫,该房屋不应被没收。
本节开头“黑头套案”中,狗蛋的黑头套应该被没收,皮鞋不应被没收。
丁醉酒驾车,该车不应被没收。但若丁经常醉酒驾车,多次触犯危险驾驶罪,则该车可被没收。
[注意] 上述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的财物、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与附加刑中的“没收财产”是有区别的。 后者是一种刑罚措施,没收的对象是犯罪人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