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普通罪名
一、私放在押人员罪(第400条)
这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 行为对象: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不包括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
- 主观是故意。对应的过失犯罪叫“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2010年第2题)
- 罪数。例如(2011年第56题),狱警甲明知因犯乙脱逃后会杀害证人,仍然私放。乙果然杀了证人。甲同时触犯私放在押人员罪和故意杀人罪(希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
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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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主体
行为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主要是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
例1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甲实施污染环境罪,故意不移交刑事案件侦查机关,构成本罪。(2023年试题)
[注意] 警察的不同身份。
(1) 警察作为行政执法人员。
警察在处理甲的治安违法行为(小偷小摸)时,发现甲实际上偷了一万元,构成盗窃罪,但是故意不移交给刑事案件侦查部门,构成本罪。
警察在治安执法时,发现甲在拐卖妇女、儿童,故意不移交给刑事案件侦查部门,构成本罪。
(2) 警察作为刑事侦查人员。例如,警察在侦查甲的盗窃罪时,应当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故意不采取,构成徇私枉法罪。
- 行为方式
本罪是不作为犯,也即不履行移交义务。不履行的方式既可以是积极举动,也可以是消极静止。
积极举动有:第一,以罚代刑;第二,毁灭、隐藏证据,伪造证据,改变刑事案件性质(同时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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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要件是故意,且须有简私动机。(2023年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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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
本罪与放纵走私罪(第411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可以想象竞合。
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
这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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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逃避处罚的情形:帮助逃避侦查、追诉、定罪、重罪处罚、刑罚执行。也即,帮助逃避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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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主体与行为方式
(1) 司法机关中,承办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获得办案消息,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该行为构成本罪,也构成徇私枉法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有些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但不构成本罪,例如,法官将有罪判为无罪。所以,两罪是交叉重合关系。
(2) 司法机关中,不承办该刑事案件,但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获得办案消息,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
例如,甲犯抢劫罪,由警官乙负责侦办。
第一,丙是该公安局管理网络的警察,利用职权,获知乙的侦查动向,向甲通风报信。丙构成本罪,但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因为不是该案的办案人员。
第二,丁是该公安局的档案室管理员,偶尔听到乙的侦查动向,向甲通风报信。丁不负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构成窝藏罪。
(3) 其他国家机关中,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例如,某地农村农业局的执法人员甲负有查禁破坏鱼类资源犯罪活动的职责,发现乙实施非法捕捞犯罪。
第一,甲不予处理,让乙赶紧逃。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二,甲处理后,故意不向负责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移交。甲构成询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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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本罪可以和其他罪想象竞合。
(1) 利用职权,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逃匿,构成本罪,同时构成窝藏罪,想象竞合。
(2) 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逃避处罚,构成本罪,同时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想象竞合;帮助、示意犯罪分子串供、翻供,构成本罪,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想象竞合。
(3) 公安人员对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非法提供机动车辆牌证,或者为其取得机动车辆牌证提供便利,构成本罪,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想象竞合。(2017年第63题)
四、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
这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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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对象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
(1)其中的“绑架”是指绑架型拐卖罪,不是指绑架罪。
(2)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既包括尚未卖掉的妇女、儿童,也包括已经卖掉的妇女、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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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骗儿童罪的被害人,有解救职责,故意不解救,定滥用职权罪;过失不解救,定玩忽职守罪。(2023年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