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讲渎职罪第二节 普通罪名本页总览柏浪涛心灵鸡汤打开笔记查看预生成PDF第二节 普通罪名 一、私放在押人员罪(第400条) 这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行为对象: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不包括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 主观是故意。对应的过失犯罪叫“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2010年第2题) 罪数。例如(2011年第56题),狱警甲明知因犯乙脱逃后会杀害证人,仍然私放。乙果然杀了证人。甲同时触犯私放在押人员罪和故意杀人罪(希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