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两个行为
甲盗窃到一辆车,来到二手车市场,谎称是自己合法的车,用正常行情价卖给乙,乙不知情而买下。对甲如何处理?(卖赃车案)
一、结合犯
- 概念:两个原本独立的犯罪,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成一个犯罪。
狗蛋为拐卖小芳,将小芳控制到手,又强奸了小芳,然后卖掉。 按照正常做法,狗蛋构成拐卖妇女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但是,刑法特殊规定:只定拐卖妇女罪,将强奸罪作为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强奸罪被拐卖妇女罪吞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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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形式:甲罪+乙罪=甲罪,乙罪成为甲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乙罪被甲罪吞并了。 结合犯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这是结合犯的法定性。如果没有法定性,对两罪应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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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犯与加重犯的关系
二者的相同点:都是法律规定的特殊产物,都是法定刑升格条件。
例如,“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是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拐卖致人重伤、死亡”也是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二者的区别:
(1) 加重犯是一个行为,不是两个行为;若删除法律规定,则还原的原生态是想象竞合犯。
(2) 结合犯是独立的两个行为;若删除法律规定,则还原的原生态是数罪并罚。
狗蛋拐卖小芳,为了制服小芳,殴打小芳,导致小芳重伤。狗蛋构成拐卖妇女罪致人重伤(结果加重犯)。如果删除这个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则狗蛋的一个殴打行为,一方面构成拐卖妇女罪,另一方面构成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狗蛋使用暴力将小芳拐到手,在出卖途中,强奸了小芳。狗蛋构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结合犯)。如果删除这个结合犯的规定,则狗蛋的两个行为,暴力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数罪并罚。
[总结]我国刑法中的结合犯:
(1) 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加重处罚。
(2) 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加重处罚。(2008年第8题)
(3) 前罪+妨害公务罪=前罪,加重处罚。这样的前罪只有两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其他罪+妨害公务罪,均应数罪并罚。(2006年第7题)
(4) 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遗弃罪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
二、连续犯
这是指,基于同一种犯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个罪名 ①。
对连续犯的处理规则:
- 如果罪名的保护法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则定一罪。
甲连续多次实施诈骗罪。诈骗罪的保护法益是财产,财产法益不具有人身专属 性,具有可替代性,因此定一个诈骗罪,数额累计计算。
甲多次走私,多次逃税,多次贪污,多次受贿。这些罪的保护法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定一个罪,数额累计计算。
- 如果罪名的保护法益具有人身专属性,多数说认为,应数罪并罚。
甲进入某个办公楼,每一层杀一个人,连续杀了三个人,属于连续犯,应数罪并罚。 因为,故意杀人罪的保护法益是生命法益,具有人身专属性,具有不可替代性。
如果甲在多地连环杀人,在一年内杀了三个人,更应数罪并罚 ②。
- 如果法条规定“多次实施”按照一罪处理,则按照一罪处理。
法条规定“多次”定一罪的两种情形 | 典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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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一罪,“多次”是犯罪成立条件 | 多次盗窃,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 |
定一罪,“多次”是法定刑升格条件 | 多次抢劫,多次强奸 |
三、吸收犯
这是指,实施了两个行为,重行为吸收了轻行为,仅成立重行为的罪名。
例如,甲盗窃枪支后非法持有,非法持有行为被盗窃行为吸收,只定盗窃枪支罪。
吸收犯不是法律规定的产物。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条件:不遗漏评价法益。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必须数罪并罚。
甲过失致乙重伤,又故意不救乙,导致乙死亡。前行为是过失致人重伤罪,后行为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可以吸收过失致人重伤罪。
甲盗掘古墓葬时,将乙的炕挖塌,乙掉进坑里。甲不救乙,乙死亡。前行为是盗掘古墓葬罪,后行为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由于法益性质不同,因此故意杀人罪不能吸收盗掘古墓葬罪,应数罪并罚。
甲制造枪支后又持有枪支,对甲只需定非法制造枪支罪。乙制造毒品后又持有毒品,对乙只需定制造毒品罪。
四、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这是指某个犯罪已经既遂,又实施了另一个犯罪行为,但是不处罚事后行为。不处罚的根据是: 第二个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或者没有侵犯新的法益。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实际上是吸收犯的一种情形,因为太重要,故单独论述。
-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甲盗窃到车辆后,在赃车渠道销售,买家知道是赃车,心照不宣。 对这种销售行为也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为无法期待小偷偷到财物后不去销赃, 所以对这种销赃行为不处罚,也即不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没有侵犯新的法益
甲以为盗窃到普通财物,发现是枪支,甲继续非法持有。
甲构成盗窃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并罚。
甲盗窃到一幅名画后,误以为是赝品便毁坏。
因为只侵犯了一个法益(文物的财产所有权),所以不再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只定盗窃罪。
题 1,甲盗窃到一幅名画后,发现是赝品,便冒充真迹欺骗他人,骗取1万元。 因为又侵犯了另一人的财产权,所以定盗窃罪和诈骗罪,并罚。
题 2,本节开头“卖赃车案”中,甲的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 甲的销售行为欺骗乙,导致乙有财产损失,也即用正常行情价买到一个赃车, 让乙花了冤枉钱,侵犯了乙的法益,构成诈骗罪。两罪应并罚。
[总结]盗窃者销赃有两种不同情形:第一种是正常销赃,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第二种是欺骗型销赃,对买家构成诈骗罪。
五、牵连犯
- 概念:两个犯罪行为具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这种关系被称为牵连关系。
例如,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手段行为),然后用来骗取财物(目的行为)。
- 这种牵连关系要具有通常性的特征
不是任何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结合起来就构成牵连犯, 只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在实践中经常结合在一起,具有通常性特征,才能构成牵连犯。
为了诈骗而伪造、购买国家机关证件,具有通常性特征,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甲盗窃军人制服,然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触犯盗窃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不具有通常性特征,不是牵连犯,应数罪并罚。
题1,甲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然后持该证件招摇撞骗,触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不具有通常性特征,不是牵连犯,应数罪并罚。
题 2,为了实施信用卡诈骗,伪造信用卡,触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具有通常性特征,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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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前者有两个行为,后者只有一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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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法:择一重罪论处,并且按照该重罪论处时,还可以从重处罚。
[总结]罪数原理
基本原理 | 处理办法 | 范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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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人权,禁止重复处罚(评价) | 禁止重复处罚行为。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 只能定一个罪,不能数罪并罚 | 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结果加重犯。为何对想象竞合犯要择一重罪论处?因为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若数罪并罚,则意味着对一个行为进行了重复处罚,侵犯了人权 |
为了保障人权,禁止重复处罚(评价) | 禁止重复处罚结果。两个行为,制造一个结果,对这一个结果只能处罚一次 | 甲杀乙,致乙重伤昏迷,以为乙死亡,为了毁尸灭迹,将乙扔进河里,乙溺亡。杀害行为和扔河里共同导致死亡,二因一果,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后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对此不能数罪并罚,否则对一个死亡结果处罚了两次。因此,只能重罪吸收轻罪,最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
为了保护法益,禁止遗漏处罚(评价) | 原则上,数个行为,侵犯数个法益,触犯数个罪名,就应数罪并罚,否则会遗漏处罚其中一个行为制造的法益侵害事实 | 甲暴力抢劫乙,乙逃跑,途中不慎钱 包落地,乙不知,跑远了。甲捡走钱包。甲的暴力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捡走钱包构成侵占罪既遂,应数罪并罚。若用抢劫罪吸收侵占罪,则遗漏处罚拿走钱包这一法益侵害结果。若只定侵占罪,则遗漏评价了暴力行为 |
为了保护法益,禁止遗漏处罚(评价) | 例外的,作一罪处理 | 作一罪处理,要么具有法条依据,例如结合犯;要么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例如吸收犯、牵连犯 |
关于罪数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19年回忆版金题) ③
A. “二人以上轮奸”只是强奸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与强奸罪的关系不是特别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
B. 甲发现自己盗窃到的是一件仿真品(价值4000元),冒充真品以2万元卖给他人。甲的变卖行为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C. 钱某分别实施了两次入户抢劫,一次持枪抢劫。钱某分别触犯了抢劫罪的加重犯,但不需要数罪并罚
D. 周某抢劫了陈某的财物后,担心暴露,杀害了陈某。周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