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刑罚的消灭与追诉时效
1996年,南京发生一起杀人碎尸案。真凶至今尚未找到。如果2024年找到了,能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南京碎尸案)
刑罚的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国家对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事由 ①。 考试最常考的刑罚消灭事由是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究的有效期限,超过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追诉。
一、追诉时效的期限
法定最高刑 | 追诉时效的期限 |
---|---|
不满5年有期徒刑 | 5年 |
5年以上不满10年 | 10年 |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15年 |
无期徒刑、死刑 | 20年(存在特别追诉制度) |
- 这里的法定最高刑,不是指整个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而是犯罪情节对应的量刑幅度(量刑档次、刑格)的最高刑。
例如,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若甲盗窃3000元,则法定最高刑是3年,追诉时效是5年;若甲盗窃500万元,则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追诉时效是20年。
- 特别追诉制度,是指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注意,其他法定刑档次,追诉时效过了,就没有救济机会了。
例如,本节开头的“南京碎尸案”,超过了20年追诉期限,要追诉的话,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2023年试题)
-
单位犯罪的追诉期限一律是 5年,因为单位犯罪的法定刑只能是 罚金,罚金处在“不满5年有期徒刑”这一档。 对直接责任人的追诉期限按照自然人的法定刑计算。
-
共同犯罪:
(1) 共同犯罪人的量刑档次不同的话,追诉期限也不同。例如,实行犯与帮助犯的量刑档次不同,追诉期限也不同。2024年试题
(2) 对各共犯人分别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一人超过追诉时效,另一人没有超过,则只能对后者追诉。例如,甲、乙共同杀人,甲应是主犯,乙应是从犯,甲应被判无期徒刑,乙应被判10年。经过15年后,只能追诉甲,不能追诉乙。2016年第10题,2018年试题
-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触犯了两个罪。如果轻罪已过追诉时效,而重罪未过,则只按该重罪追诉。
甲先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后持该证件实施诈骗,数额巨大。经过5年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已过追诉时效,诈骗罪未过,则不再追诉前者,只追诉后者。
二、追诉时效的计算
追诉期限 | 计算标准 | 要点(2015、2018、2023年试题) |
---|---|---|
起算日 | 犯罪成立之日 | 1.故意犯,实施行为,产生危险,犯罪就成立。造成实害结果,犯罪既遂。 2.过失犯,造成实害结果,犯罪成立。例外:连续犯、继续犯。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截止日 | 审判之日 | 只要在审判之日还没有超过追诉期限,就能追诉 |
三、追诉时效的延长
这是指在追诉时效的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包括两种情形:
- 第88条第1款:“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023年试题)
例如,甲犯某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甲误以为自己没犯罪,去外地打工。甲不属于逃避侦查。
- 第88条第2款:“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例如(2015年第60题),李某被人打了,过了追诉期限才报案,公安机关未立案。对此,受追诉期限限制,不能追诉。
[注意] 上述两种情况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如果再犯新罪,新罪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各算各的账)。 例如,行为人的甲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但行为人逃避侦查与审判,其后又犯了乙罪。先前的甲罪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后来的乙罪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
第89条第2款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的中断,也称为追诉时效的重新起算,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犯罪人又犯罪,导致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追诉时效重新起算。(2015年第60题,2016 年第10题,2018年试题)
例如,甲犯A罪,追诉时效是15年。在第8年,甲又犯B罪。此时,A罪经过的8 年追诉期间作废(清零),A罪的15年追诉期限重新起算。
-
各算各的账
(1)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的追诉时效的中断,互不影响。例如,甲、乙共同犯罪,在追诉期限内,甲又犯新罪,则甲的前罪的追诉期限重新计算,乙的追诉期限照旧。
(2) 牵连犯中,前面手段行为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会被后面目的行为的犯罪中断而重新计算。
(3) 前罪继续向前,后罪已经到期的情形。例如,甲于2000年1月犯普通抢劫罪,追诉期限是15年;甲于2005年1月又犯普通盗窃罪,追诉期限是5年。此时,抢劫罪的追诉期限要从2005年1月重新计算。到了2012年1月,盗窃罪已经超过追诉期限,而抢劫罪还没过,此时只追究抢劫罪。
-
追诉时效的中断与延长并存时,只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
例如,甲于2000年1月犯盗窃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并于2002年1月犯诈骗罪。此时,对盗窃罪不能适用追诉时效中断的规定,而应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
- 空间效力。后罪应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并有管辖权。
例如,甲杀人后逃往国外17年时,在国外伪造私人印章,我国刑法没有将此规定为犯罪,那么该行为就不会造成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时效的中断(更新)。
- 时间效力。现行刑法与1979年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条文规定有所不同。两种条文的时间效力,应像一般条文一样,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2016年第10题)
[总结] 两高的特殊权力: (2012年第13题)
种类 | 事项 | 机关 |
---|---|---|
特别减轻处罚 | 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欲减轻处罚的 |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减轻处罚 |
特别假释 | 第81条第1款规定,有期徒刑欲假释,须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欲假释,须实际执行13年以上 | 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前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
特别追诉 |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是20年 | 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是因为追诉权在检察院 |
特别追诉 |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 |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