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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

柏浪涛

特别提示

重点罪名是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

第一节 重点罪名

问题

巡警甲在大街上看到乙在杀丙,袖手旁观。乙顺利杀死了丙。甲构成滥用职权罪还是玩忽职守罪?(袖手旁观案)

一、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第397条)

(一) 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 行为方式。

    (1) 擅权。这是指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

    (2) 弃权。这是指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这表明,滥用职权罪可以由不作为构成。(2023年试题)

    (3) 越权。这是指超越职权处理事项。

  2. 实害结果。成立本罪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 主观必须是故意。不过,对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认识。

(二) 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 行为方式:一是不履行职责,即不作为的方式;二是不正确履行职责。

  2. 主观必须是过失。

[区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分: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

夜里,甲在大街上欲杀害乙。乙打了几次报警电话,说有人杀自己。由于乙当时有点醉酒,口齿不是很清楚,警察以为乙是恶作剧,没有出警。乙被甲杀死。如果警察及时出警,乙不会被杀死。警察构成玩忽职守罪。

[提示]认识上容易犯的错误是:将不作为的滥用职权罪当作玩忽职守罪

本节开头“袖手旁观案”中,甲的这种行为不是玩忽职守,而是滥用职权,构成滥用职权罪,也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不作为的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对比]主体身份不同,罪名不同。刑法第168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注意]单位与个人的问题。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条)

(一) 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1. 行为主体:司法工作人员,具体而言是,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包括勘验、检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

    (1) 监察机关中负责调查职务犯罪的人员,属于本罪的主体。

    (2) 海关中负责侦查走私犯罪的人员,属于本罪的主体。

    [注意]本罪行为主体不是一切司法工作人员,仅限于参与案件追诉、审理的司法工作人员。例如,王法官承办甲的抢劫案件。与本案无关的某派出所所长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制造虚假贩毒案件,让甲揭发,导致甲构成立功。李某不构成徇私枉法罪,而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想象竞合。

  2. 法官徇私枉法的表现:在定罪、量刑上滥用职权。

  3. 检察官徇私枉法的表现:在批捕、审查起诉上滥用职权。

  4. 侦查人员徇私枉法的表现:在立案、采取强制措施、调查证据上滥用职权。(2009年第65题)

  5. 主观要件是故意,且要求有徇私动机。规定徇私动机,旨在将因为法律水平不高而造成错误排除在外。例如,法官甲法律水平很高,知道亲戚乙无罪,但是为了彰显自己大公无私、公正廉洁,故意判乙有罪。甲实际上仍有徇私动机,这里“私”就是博取名声。甲构成徇私枉法罪。(2023年试题)

(二)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这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注意]与受贿罪的罪数关系。

第399条第4款:“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表明,除此款规定之外,国家工作人员犯其他罪同时受贿的,一律数罪并罚。(2013年第21题,2017年第62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