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388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对向犯关系。重点讲解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一、行为主体
行为主体有三种: (1)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2)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3)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
[注意] 关系密切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利益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人。
其中的利益关系不限于物质利益,还可以包括其他利益,例如,情人关系、前妻关系、秘书、司机等。其中的利害关系包括制约关系,如握有国家工作人员把柄,依此来制约国家工作人员。 也即“关系密切人”不等于“关系好的人”。而斡旋受贿的中间人不能对终端办事人有制约关系,否则就是普通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