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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

柏浪涛

第二节 挪用公款罪

问题

官员甲利用职务便利,挪出公款100万元,以本单位的名义,借给乙单位使用,私下收了乙单位5万元。对甲如何处理?(挪用公款案)

第384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对象是公款,也即公家的资金。

一、行为公式

本罪的实行行为(构成要件行为)只有挪出行为,不包括使用行为。这是因为,如果认为本罪的实行行为由挪出行为和使用行为组成,那么会带来问题。

甲挪出公款进行贩卖毒品,应定挪用公款罪和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但是由于使用行为(贩卖毒品)是挪用公款罪的实行行为,对两罪并罚,就会导致使用行为被评价了(处罚了)两次,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但是,又必须对两罪并罚,为此,只好将使用行为逐出挪用公款罪的实行行为范围,使用行为便成为处罚条件。处罚条件是指启动刑罚的条件。 亦即,虽然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但只有具备了使用行为,才能对行为人启动刑罚。

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使用行为是处罚条件。

[结论] 本罪的实行行为是,为了归个人使用,挪出公款的行为。只要实施了该实行行为,就成立本罪如果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未能挪出来,就成立犯罪未遂。如果挪出来,就成立犯罪既遂。本罪的特殊性在于,即使本罪既遂了,并不直接科处刑罚,还要求具备处罚条件(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才予以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不具备处罚条件,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也就不构成犯罪,也即处罚条件也属于广义的犯罪成立条件。因此,如果挪出来,但未进行违法活动,或三个月内还了,不能定犯罪中止,而是不处罚、不定罪。(2011年第54题)

有的同学可能困惑:“挪出来就犯罪既遂了,为何又说不构成犯罪?”这是因为,“不构成犯罪”需要在不同阶段来理解。

某女明星逃税数额特别巨大,已经构成逃税罪既遂,但是由于补缴税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从最终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来讲,她不构成犯罪,但她前面的确构成逃税罪既遂

巩固练习

题 1,甲为了贩毒而挪出公款后,乙参与贩毒。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甲构成挪用公款罪与贩卖毒品罪,并罚。

题 2,乙为了贩毒,指使甲挪出公款,甲明知乙使用公款会用于贩毒,而将公款挪用给乙。乙拿到公款后进行贩毒。甲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实行犯,对乙的贩毒行为也要负责,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数罪并罚。 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和贩卖毒品罪的实行犯,并罚。

二、“归个人使用”

(一) 行为定性

挪用公款罪,要求将公款归个人使用,也即挪作私用。如果挪作公用,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如何辨别是归个人使用(挪作私用),还是挪作公用?总结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具有下面两个情形之一,就是挪作私用:

根据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归个人使用的情形有三种:

第一,将公款归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

第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第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参见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1. 个人落了人情,也即对方欠的是挪出者的人情,而不是欠挪出者单位的人情。
  2. 个人落了好处,也即谋取了个人利益。(2010年第20题)

第一,其中的“个人利益”,既包括不正当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但这种非财产性利益应当是具体的实际利益,如升学、就业等

第二,“个人利益”,并不限于一个人的利益,而是相对于单位、集体而言,为单位少数特定人谋取利益,也属于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谋取个人利益”,既包括行为人与使用人事先约定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况,也包括虽未事先约定但实际已获取了个人利益的情况。

练习

行为人实施下列情形,属于“归个人使用”的有:

A. 以个人名义向个人挪用

B. 以单位名义向个人挪用,谋取个人利益

C. 以个人名义向单位挪用

D. 以单位名义向单位挪用,谋取个人利益

E. 以单位名义向个人挪用,为单位谋取利益

F. 以单位名义向单位挪用,为单位谋取利益

【答案】 ABCD。AC,个人落了人情。BD,个人落了好处。本节开头“挪用公款案”中,甲属于挪作私用,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并罚。

(二) 行为方式

  1. 内容

(1) “进行非法活动”。

第一,不要求挪用时间达3个月。法条对挪用数额未作要求,司法解释要求是3万元。

第二,非法活动如果构成其他犯罪,应数罪并罚。

(2)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不要求挪用时间达3个月。司法解释规定,“数额较大”是5万元。

(3) “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这是指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一般活动,在时间上超过3个月未还 。司法解释规定,“数额较大”是5万元。

  1. 包容评价

三种处罚条件的包容评价。根据法益危害程度,非法活动可以包容评价为营利活动,营利活动可以包容评价为一般活动。

甲挪用公款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3万元进行其他活动,均超过3个月未还。 如果单独看,两个行为都不构成本罪,但是,将2万元的营利活动评价为一般活动,则一般活动为5万元,符合“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成立本罪。(2014年第62题)

练习

题1,甲挪用公款2万元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挪用公款3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如果单独看,两个行为都不构成本罪,但是,将2万元的非法活动评价为营利活动,则符合“数额较大(5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成立本罪。

题2,甲挪用公款1万元进行非法活动,3个月内归还;挪用公款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3个月内归还;挪用公款2万元进行其他活动,超过3个月未还。甲不构成本罪,因为非法活动、营利活动包容评价为一般活动,要求超过3个月未还。

  1. 认定

(1) 在三种处罚条件内部,可以转换。

例1

甲为了走私而挪出公款,但因为股市行情好就用于炒股。对此应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甲成立本罪。

例2

甲为了炒股而挪出公款(数额较大),但因为股市行情不好就一直将公款放着没用,超过3个月未还。对此就认定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甲成立本罪。

(2) 三种处罚条件是故意私用行为,所以也需要遵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主观上没有想实施三种处罚条件,客观上实施了,最终不构成本罪。

乙谎称为了看病需要钱,唆使甲挪用公款30万元给自己,两周后归还。甲信以为真并照办。乙实际上拿着公款去贩卖毒品,两周后归还给了甲。

(1) 甲客观上实施了处罚条件“进行非法活动”,但主观上没有实施该处罚条件的意图。所以,甲最终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2) 乙虽然欺骗了甲,但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间接正犯,因为成立挪用公款罪的正犯要求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乙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不过,乙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甲属于该罪客观阶层的“实行犯”。在主观阶层,由于甲不知情,没有实施处罚条件的故意,因此最终不构成该罪。

三、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关系

挪用公款罪是A,贪污罪是A+B,B就是非法占有目的。二者的区分标准是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有无归还意思)。 两罪是包容评价关系,贪污罪可以包容评价为挪用公款罪。当无法查明非法占有目的时,可认定为挪用公款罪。(2016年第11题)

根据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就表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潜逃的公款部分,定贪污罪。注意罪数问题。
例1

甲挪用100万元公款,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甲又携带该100万元潜逃,构成贪污罪。贪污罪吸收挪用公款罪,定贪污罪。

例2

甲挪用100万元公款,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甲又携带其中的80万元潜逃,构成贪污罪,数额是80万元。此时,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是100万元-80万元=20万元。对挪用公款罪(20万元)和贪污罪(80万元)并罚。

例3

甲挪用单位A账户的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甲又贪污单位B账户的公款,构成贪污罪。由于行为对象不同,对甲的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应并罚。

  1. 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在账上难以反映,且不归还的。(2008年第92题)

  2. 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在账上难以反映,且不归还的。

  3. 有能力归还公款而拒不归还。这表明,贪污罪是因主观原因(不想还),给公家造成损失。挪用公款罪是因为客观原因,给公家造成损失,也即主观想还,客观还不了

例3

官员王某挪用公款100万元炒期货,完全亏损。王某深感无力还债,便潜逃外地。王某构成挪用公款罪。(2022年试题)

四、挪用型犯罪的总结

罪名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行为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对象非国有单位的资金公家的资金特定款物,指专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等用途的款(资金)和物(物品)
行为方式挪作私用,有归还意图挪作私用,有归还意图将A公用用途变成B公用用途,无归还意图
要点1.将特定款物,挪作私用,定挪用公款罪。其中的“特定物”定挪用公款罪,属于特殊规定,因为“物”本不属于“款”。 2.失业保险基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属于救济类特定款物。根据行为方式不同,可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或挪用公款罪。 3.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不属于特定款物。根据行为主体身份不同,可定挪用资金罪或挪用公款罪1.将特定款物,挪作私用,定挪用公款罪。其中的“特定物”定挪用公款罪,属于特殊规定,因为“物”本不属于“款”。 2.失业保险基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属于救济类特定款物。根据行为方式不同,可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或挪用公款罪。 3.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不属于特定款物。根据行为主体身份不同,可定挪用资金罪或挪用公款罪1.将特定款物,挪作私用,定挪用公款罪。其中的“特定物”定挪用公款罪,属于特殊规定,因为“物”本不属于“款”。 2.失业保险基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属于救济类特定款物。根据行为方式不同,可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或挪用公款罪。 3.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不属于特定款物。根据行为主体身份不同,可定挪用资金罪或挪用公款罪
活学活用

官员王某将救灾款转用于装修单位办公大楼,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2022年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