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斡旋受贿
第388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 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将自己的斡旋行为与他人的财物结成不正当的对价关系。
一、基本要点
- 行为主体(斡旋者): 国家工作人员, 不包括单位。
- 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
- 罪名不是斡旋受贿罪,而是受贿罪。
二、行为方式
- 事前受贿
犯罪成立条件: 许诺为请托人办事,基于此索取或收受财物。收到财物,犯罪既遂。(2023年试题)
[注意] 只要求许诺实施斡旋行为,不要求实际实施了斡旋行为,不要求终端办事人许诺办事, 不要求终端办事人办成事。 这是因为,请托人花钱买的是斡旋者的斡旋行为, 而非终端办事人的办事行为。
例如,甲请财政局局长乙向税务局局长丙说情,为自己公司非法减免税款。乙许诺,并收了甲的钱。之后,乙并没有向丙说情,或者说情了,丙拒绝了,或者丙答应了,但没办成事。这些情形下,乙均构成受贿罪既遂。甲构成行贿罪既遂。
- 事后受贿
犯罪成立条件: 斡旋者实施了斡旋行为,基于此索取或收受财物。收到财物,犯罪既遂。
财政局局长乙向税务局局长丙说情, 请为甲的公司非法减免税款(至于丙是否许诺办事,不作要求)。 此后,乙基于此,向甲索要或收受财物。甲给乙钱。乙构成受贿罪既遂。甲构成行贿罪既遂。
三、共犯问题
甲为了让税务局局长丙非法减免税款,送给本县财政局局长乙100万元,让办此事。乙答应。乙构成斡旋受贿型受贿罪, 数额是100万元。 乙向丙游说, 给丙60万元。丙收了钱,许诺办事。丙构成普通的受贿罪。
第一,乙构成丙的普通受贿罪的共犯,同时乙构成行贿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假如定行贿罪。 该行贿行为与乙的斡旋受贿型受贿罪是牵连关系(结果与原因的关系),择一重罪论处。
第二,如果甲给乙送钱时,对钱的去向没有指示,表明甲有向丙行贿的概括故意。甲对丙构成行贿罪。甲乙是行贿罪的共同正犯,乙不是行贿罪的帮助犯。 甲的一个送钱行为,对乙丙都构成行贿罪,对丙行贿罪的数额以知道乙送给丙多少钱为准(例如60万元), 剩余的数额(100-60=40)就是对乙行贿罪的数额。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甲为了让税务局局长丙非法减免税款,送给本县财政局局长乙100万元,让办此事。乙答应。乙构成斡旋受贿型受贿罪,数额是100万元。乙向丙游说。
乙对丙说自己收了100万元,丙没向乙要钱,但仍办事。丙构成受贿罪,数额是100万元。 这是因为,受贿罪的收钱,既包括为自己收钱,也包括为第三人收钱。乙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但不构成行贿罪,因为乙没给丙钱。 丙成立受贿罪,不要求必须有一方构成行贿罪,只要求知道有一方收了请托人财产就行。
乙隐瞒自己收了钱,但丙猜出来乙收了钱,仍办事。丙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以知道乙收了多少钱为准。 此时,乙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也不构成行贿罪。丙成立受贿罪,不要求必须有一方构成行贿罪。(2023年主观题)
四、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的区别
如果斡旋者是办事人的上级,具有隶属、制约关系,则不构成斡旋受贿,而属于普通受贿。这是因为,斡旋行为是指游说,请求给个面子。而上级给下级发话,就不是游说,而带有命令要求意味。
甲为了让税务局局长非法减免税款,送给本县主管税务的副县长或主管公安的副县长乙一笔钱,让办此事。 乙答应,向税务局局长丙告知此事,丙答应照办。乙属于普通受贿,构成受贿罪。 注意:上级领导既包括直接主管者,也包括非直接主管者,但必须是同一辖区的领导。如果乙是隔壁县的副县长,则不属于普通受贿,而属于斡旋受贿。
[总结] 上级找下级,是普通受贿;同级找同级,是斡旋受贿;下级找上级,是斡旋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