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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

柏浪涛

第四节 行贿罪

问题

王某符合晋升条件,但是为了使自己优于他人,向组织部部长李某送5万元。李某收受,但是因为其他领导反对,未能将事办成。王某是否构成行贿罪?(跑官买官案)(2005年第65题)

第389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390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旧规定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条经《刑法修正案(十二)》修订]

一、构成要件

  1. 行为公式: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1)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求

主观上,要求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客观上,要求利益具有不正当性

认识错误案,政府应当给甲的企业补偿50万元,甲以为其企业不符合补偿条件,带着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希望主管官员乙给补偿,给乙送钱。乙收钱。 乙构成受贿罪。甲不构成行贿罪,因为甲谋取的利益在客观上属于正当利益

(2)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范围

第一,不正当利益不限于非法利益,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也属于不正当利益。例如,本节开头的“跑官买官案”中,王某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李某构成受贿罪。

第二,公民请求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属于正当利益

  1. 行为类型有两种:

(1) 主动给钱。这种情形下,成立行贿罪,要求带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但不要求事后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 即使没有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也构成行贿罪,而且只要钱给出去,行贿罪便既遂。

(2) 被动给钱,也即因被勒索而给钱。这种情形下,成立行贿罪,不仅要求产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而且要求实际获得了不正当利益,才构成行贿罪。

法条依据是本罪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该规定从反面否定犯罪成立,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2010年第65题)。

  1. 既遂标准: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占有了财物。
例1

甲送官员乙3万元,乙当场拒绝。甲成立行贿罪未遂,乙不构成受贿罪。

例2

甲将一张存有3万元的银行卡悄悄放在官员乙家茶几底下。乙次日发现,便立即上交。甲构成行贿罪既遂,乙不构成受贿罪。

注意主动给钱型行贿罪,要构成既遂,不要求实际获得了不正当利益。例如,本节开头的“跑官买官案”中,虽然王某最终没能升官,但是仍构成行贿罪既遂。

  1. 数额问题。

行贿罪是故意犯罪,成立条件:行贿人带着行贿数额较大财物(3万元)的故意,实施了行贿行为。

既遂条件:将数额较大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由其客观上占有。

例1

甲故意买了一幅赝品(价值1万元)送给官员乙,声称价值50万元。这表明,甲没有行贿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不构成行贿罪。乙构成受贿罪未遂。 甲对乙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诈骗罪是指诈骗对方财物,甲没有骗取乙的财物,只是骗乙办了件事

例2

甲花了50万买了一幅名画,送给官员乙,声称价值50万元。实际甲被卖家骗了,该画是赝品,只值1万元。

甲具有行贿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和行为,构成行贿罪,但是客观上没有行贿数额较大的财物,因此构成行贿罪未遂。乙构成受贿罪未遂

注意行贿数额=受贿数额。

局长甲为乙办过事。甲装修房子,装修公司报价100万元,乙对甲说:“你只需出40万元,剩余的你不用管。”甲答应。 乙对装修公司老板丙讲:“我给你30万元,我以后给你介绍个大工程,剩余30万元能不能免掉?”丙答应。 甲获得的财产性利益是60万元,受贿数额是60万元。基于此,乙的行贿数额也应是60万元。 在此不能以乙实际支出的30万元来计算,不能认为“乙的行贿数额是30万元”。

二、认定问题

  1. 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向犯。一般情况下,双方同时成立犯罪。例外情况下,只有一方成立犯罪。具体情形有:

(1) 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但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仍然是索取贿赂,成立受贿罪。

(2) 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不是行贿;但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的行为成立受贿罪。

(3) 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但国家工作人员拒绝的,不构成受贿罪。

  1. 罪数问题。“谋取不正当利益”若构成犯罪,则存在罪数问题。

(1) 原则上,行贿人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应与行贿罪并罚。

例1

甲送给国有电力公司经理乙3万元,让乙为其盗窃电力,乙利用职权为其照办。甲盗窃了电力,价值10万元。甲构成行贿罪和盗窃罪,并罚。乙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为第三人非法占有电力),并罚。

例2

甲送给税务局局长乙3万元,让乙为自己逃税了50万元。甲构成行贿罪和逃税罪,并罚。乙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并罚。

(2) 如果出现重复评价,应坚持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不得数罪并罚。

例1

甲力劝官员乙接受自己的贿赂,乙接受。甲构成行贿罪,不再定受贿罪的教唆犯。

例2

甲送给警察乙3万元,让乙为自己办理一个假户口。甲构成行贿罪,不再定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