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将罪数分为“本来的一罪”“科刑的一罪”等。法考不考查这些分类标准。 因此,本书仅从答题角度予以讲解。做题第一步应先判断行为的数量,是一个行为还是两个行为。
第一节 一个行为
甲在夜市弹吉他卖唱,强迫顾客听歌,不给钱,就殴打,顾客被迫给钱。甲构成强迫交易罪还是抢劫罪?(卖唱案)
一、继续犯
继续犯也称为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只定一罪。例如,非法拘禁罪、窝藏罪。
[注意]:继续犯在犯罪既遂后,行为终了前,第三人参与犯罪的,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 这一点与一般犯罪不同。一般犯罪既遂后,有人参与, 只可能构成事后的妨害司法犯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毁灭证据罪)。
例1,甲盗窃到财物,构成盗窃罪既遂。此后乙帮甲保管财物。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不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
例2,甲将丙非法拘禁后,构成非法拘禁罪既遂。此后,乙参与进来一起非法拘禁丙。 乙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
二、法条竞合
例如,刑法既规定了诈骗罪,又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当甲诈骗银行的贷款时,既符合诈骗罪的条文,又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条文。 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
- 法条关系:一般与特别的关系
一般与特别的关系,也即A与A+B的关系,B是特殊因子。 这种关系也称为包容关系,也即A+B可以包容评价为A。
例如,诈骗罪是A(他人财产权),贷款诈骗罪是A+B(B是金融秩序)。 贷款诈骗罪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还破坏了金融秩序。 贷款诈骗罪可以包容评价为诈骗罪,触犯贷款诈骗罪就必然触犯诈骗罪。
- 判断标准:触犯的必然性
若触犯此罪名,必然会触犯彼罪名,则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
例如,触犯合同诈骗罪,必然会触犯诈骗罪, 因此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 又如,触犯盗窃罪并不必然触犯故意杀人罪,因此二者不是法条竞合关系。
- 处理规则: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例如,甲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贷款诈骗罪和诈骗罪,要优先适用贷款诈骗罪。
三、想象竞合犯
这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处理规则是:择一重论处。
例如(偷救命药案),甲带着非法占有自己的目的,盗窃乙的急救药, 知道这样做可能会导致乙死亡,仍然盗窃,乙无药可救而死亡。 甲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 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最终定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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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关系
相同点:都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
区别:两个罪名的关系不同。 法条竞合中,两个罪名的关系是A与A+B的包容关系。 想象竞合中,两个罪名的关系是A与B的中立关系(不搭界的关系)。
具体判断标准:触犯的必然性不同。触犯此罪名就必然触犯彼罪名,则两个罪名属于法条竞合关系。 如果没有这种必然性,才有可能是想象竞合。
例如,触犯盗窃罪并不必然触犯故意杀人罪,触犯故意杀人罪并不必然触犯盗窃罪, 因此二者不是法条竞合关系,要构成想象竞合关系, 需要想象出来一个行为,将二者同时触犯, 例如上文“偷救命药案” ①。
-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动态变化
两个法条竞合关系的罪名,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来处理,如果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 此时可以将法条竞合关系调整为想象竞合关系,按照择一重罪论处。 这种特殊情况主要出现在下面情形中:一般罪名与特殊罪名的犯罪形态不一致。
例如,一般情况下,触犯故意杀人罪必然触犯故意伤害罪,两罪是法条竞合关系,故意杀人罪是特殊罪名,故意伤害罪是一般罪名, 优先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甲杀害乙,导致乙重伤时,甲又中止。 甲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和故意伤害罪(重伤)既遂。如果一定要以故意杀人罪中止论处, 有可能判得比故意伤害罪(重伤)既遂轻,这显然不合适。 这时候,只能认为故意杀人罪中止与故意伤害罪(重伤)既遂是想象竞合关系,择一重罪论处。
- 罪名关系的类型
罪名关系的类型 | 特点 | 范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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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A的对立排斥关系 | 一个行为针对一个对象,不可能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也即既不可能属于法条竞合,也不可能形成想象竞合 | 甲趁乙回头,拿走乙的财物。甲对乙,要么定诈骗罪,要么定盗窃罪:应定盗窃罪 |
A与A+B的包容评价关系 | A+B可以包容评价为A。触犯A+B,必然触犯A | 甲想盗窃普通财物,实际盗窃到枪支。盗窃枪支罪可以包容评价为盗窃罪。甲构成盗窃罪既遂 |
A与B的中立关系 | A与B不可能属于法条竞合关系,但有可能形成想象竞合 | 上文“偷救命药案”,甲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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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关系的注意点
(1) 不要将A与B的关系当作A与-A的关系,也即不要将中立关系当作对立关系。
例如,关于本节开头的“卖唱案”中,传统理论认为,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分标准是:
“是否发生在市场交易背景下,如是,则定强迫交易罪;
如不是,则定抢劫罪”。如此,将两罪视为A与-A的关系,将两罪对立排斥起来。
由于有卖唱这个行业背景,因此对甲定强迫交易罪。这显然是不妥当的。 这等于鼓励抢劫犯通过卖唱去抢劫,如此能规避抢劫罪。正确做法是,两罪是A与B的中立关系,可以想象竞合。 甲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抢劫罪。
(2) 不要将A与B的关系当作A与A+B的关系,也即不要将中立关系当作包容评价关系。
例如,甲使用普通诈骗手法骗取小芳一千万元。乙冒充官员,骗取小芳一千万元。 甲构成诈骗罪,可判处无期徒刑。
对于乙,传统理论认为,乙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 二者属于法条竞合,招摇撞骗罪是特殊罪名。
这种观点的问题是:
第一,法条竞合要求“触犯特殊罪名,必然触犯一般罪名”,例如,触犯合同诈骗罪,必然触犯诈骗罪。 而触犯招摇撞骗罪,并不必然触犯诈骗罪。 例如,狗蛋冒充官员招摇撞骗,只骗色,不骗财。狗蛋触犯招摇撞骗罪,但未触犯诈骗罪。
第二,法条竞合的处理规则是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基于此,应优先认定为特殊罪名,也即定招摇撞骗罪。 面对招摇撞骗罪,最高只能判十年有期徒刑。 甲乙都骗了一千万元,乙冒充官员诈骗,反倒判得很轻 ②。
实际上,诈骗罪的保护法益是财产,招摇撞骗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众信赖感。 两罪的保护法益不同,是A与B的关系。
因此,张明楷教授认为,两不是法条竞合关系,可以想象竞合。
乙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以诈骗罪论处,可判处无期徒刑。
(3) 不要将A与A+B的区分关系当作A与-A的区分关系,也即不要将包容评价的关系当作对立排斥关系。
例如(2017年第60题),甲欲入户抢劫,以为对方是主人,将其打倒,然后进屋,堂而皇之地拿走财物(屋内没人)。 实际上被打的是路人。甲主观上想犯抢劫罪,客观上是盗窃罪。
盗窃罪与抢劫罪是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关系,也即A与A+B的包容评价关系。
抢劫罪可以包容评价为盗窃罪,在盗窃罪的范围内,主客观相一致,对甲定盗窃罪。
四、加重犯
(一)行为结构
加重犯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刑法将一个罪名作为基本犯,将另一个罪名作为基本犯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予以加重处罚。
抢劫罪是基本犯,“抢劫罪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入户抢劫”是情节加重犯, “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是数额加重犯,“抢劫军用物资”是对象加重犯。 这些加重犯都是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③。
加重犯包括两部分,一是基本犯的部分(基础部分),二是加重部分。 注意,当称为加重犯时,评价重心是加重部分。
例如,当称“入户抢劫”是情节加重犯,评价重心是“入户”,也即带着抢劫目的而非法入户。
(二)基本犯与加重犯的犯罪形态
基本犯都是故意犯罪,存在未遂、中止、既遂形态。当加重犯的加重部分是故意行为,便存在未遂、中止、既遂形态。 当基本犯的犯罪形态与加重犯的加重部分的犯罪形态不一致时, 二者是想象竞合关系 ④。
- 基本犯未遂或中止,加重犯既遂。
例1(结果加重犯),甲为了强奸妇女,刚将妇女打成重伤,就被赶到的警察抓捕。 甲成立“强奸罪(故意)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的加重部分(故意致人重伤)的既遂。 但基本犯强奸罪是未遂。二者想象竞合,择一重罚方案论处。
由于结果加重犯的既遂的处罚更重,所以定结果加重犯的既遂,也即适用“十年至死刑”的升格法定刑, 再适用未遂犯的规定,也即可以从宽处罚 ⑤。
[结论] 当基本犯未遂或中止,加重犯既遂,那么定加重犯既遂,适用升格法定刑, 再适用未遂犯、中止犯的规定,从宽处罚。
例2(情节加重犯),甲为了抢劫,刚非法入户,就被抓。 甲成立“入户抢劫”,属于情节加重犯的加重部分(带着抢劫目的而非法入户)既遂。 但基本犯抢劫罪是未遂。 定情节加重犯的既遂,也即适用“十年至死刑”的升格法定刑,再适用未遂犯的规定,也即可以从宽处罚。
- 基本犯既遂,加重犯未遂或中止。
例1(情节加重犯),甲夜晚在公园对乙女实施暴力,欲当众强奸乙,乙哀求不要在公园强奸,甲便将乙拉到附近灌木丛强奸,奸淫了乙。
基本犯强奸罪构成既遂。 甲也构成情节加重犯“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属于情节加重犯的中止。
二者想象竞合,择一重罚方案论处。有可能基本犯的既遂处罚更重, 有可能加重犯的中止处罚更重,哪个处罚更重,就定哪个。
[结论] 当基本犯既遂,加重犯未遂或中止,那么想象竞合,择一重罚方案论处。
例2(数额加重犯),申欲盗某珠宝店3万元的珠宝,手伸进玻璃柜(此时已经属于盗窃着手),临时认错对象,拿走旁边价值3千元的珠宝。
甲的一个行为,一方面构成基本犯“盗窃数额较大”的既遂,一方面构成数额加重犯“盗窃数额巨大”的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罚方案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