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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

柏浪涛

特别提示

重要考点:失败的假释与失败的缓刑的对比,追诉时效。

第一节 减刑

第78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一、减刑条件

  1. 对象条件: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 至于犯罪行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犯罪,在所不问。

    (2) 对缓刑能否减刑? 司法解释规定: 对缓刑,一般不适用减刑;若有重大立功,可以减刑,也即缩短缓刑考验期。(2013年第57题)

    (3) 第 78 条的减刑针对的是自由刑(包括限制自由刑也即管制),将自由刑的刑期减少。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不属于第78条的减刑,因为第一,死缓不属于自由刑;第二,死缓变成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属于刑种变更。

  2. 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度条件。刑法没有限制减刑的次数,只要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多次减刑。但是,规定了实际执行刑期的底线。对此问题进行大总结(包括死缓减为无期或有期):

    具体刑罚实际执行刑期的底线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判处死缓的普通死缓犯,减为无期或有期的 不能少于15年 。从死缓两年期满之日起算
    限制减刑的死缓犯 减为25年的 不能少于20年 ; 减为无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25年。 从死缓二年期满之日起算

二、减刑程序

事项程序
一般的减刑、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无期徒刑的减刑、假释由执行机关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由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死缓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由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