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和客观发生的事实不一致。需要判断的问题是,行为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若成立,是既遂还是未遂?
一、体系审查
(一) 层层辨认
甲在沙漠里看到前方站着仇人乙,向其开枪,实际是稻草人,四下无人。 客观上,甲的开枪行为对任何人的生命法益都没有制造危险,因此不是危害行为,由此无罪。 这种无罪的现象叫不能犯,具体而言是对象不能犯。关于不能犯,在“犯罪形态”一讲还会详细讲解。
甲在树林里,看到前方有野兔,开枪,实际是乙,乙被打死。 客观上,甲的行为是危害行为,导致危害结果。主观上,甲没有犯罪故意。 需要判断的是,甲存在过失,还是属于意外事件。若有过失,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甲看到前方站着仇人乙,开枪,实际是路人丙,丙被打死。客观上,甲有危害行为。 主观上,甲有杀人的犯罪故意。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动物园里,甲看到前方站着仇人乙,开枪,实际是狗熊,狗熊被打死。 子弹差点击中游客。客观上,甲有危害行为。主观上,甲有杀人的犯罪故意。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甲过失打死狗熊,不构成犯罪。
1. 具体的认识错误,又称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
例如,3号案例,甲涉嫌的犯罪构成是故意杀人罪这个犯罪构成,看能否用这一个犯罪构成处理本案。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特点是,预定目标与实害对象的法益种类相同。 例如,甲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杀了人,法益都是人的生命。
2. 抽象的认识错误,又称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
例如,4号案例,甲涉嫌的犯罪构成就不是一个犯罪构成了,而是涉嫌两个犯罪构成。 杀乙,涉嫌的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杀死狗熊,涉嫌的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的犯罪构成。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特点是,预定目标和实害对象的法益种类不同,或者行为方式不同,导致案件涉嫌两个犯罪构成。
(二)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
1. “两步走”区分标准
甲看到前方树下站着仇人乙,向其开枪,打偏了,不慎打死附近忽然出来的丙。 甲对实际侵害对象及实害结果也即丙的死亡持过失心理,属于打击错误。
甲看到前方树下站着仇人乙,乙在与丙握手,甲向乙开枪,知道有可能击中丙,但持放任态度,开枪后打偏,击中丙。 第一步,甲对实际侵害对象及实害结果也即丙的死亡持间接故意。 第二步,甲在开枪时,对丙的身份不存在认识错误,因此不存在任何事实认识错误。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甲看到前方树下站着一个人,误以为是仇人乙,开枪打死,走近发现是路人丙。 判断重点不在于,甲对想侵害对象 (预定目标乙) 持何种心理; 重点在于,甲对实际侵害对象 (丙) 持何种心理。 第一步,甲向丙开枪,说明对丙的死亡持直接故意。 第二步,甲在开枪时,对实害对象丙的身份有认识错误,误将丙当作乙,因此属于对象错误。 由于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对象只要求是“他人”即可,“他人”的身份、姓名等不是构成要件要素,不需要行为人认识, 对身份认识错误是不重要的认识错误,只影响甲杀人动机的实现,这种认识错误被称为动机错误。
2. 具体应用
上述开枪杀人案中,开枪行为与死亡结果发生在同一现场。 这种案件中,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区分起来相对容易。 比较疑难的是不同现场的案件,这是指结果发生时,行为人不在现场。 这主要包括两种案件,一是隔离犯,二是教唆犯。
(1) 隔离犯
隔离犯,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明显时空间隔。 例如 (邮寄毒酒案),甲欲杀乙,给乙邮寄毒酒。共有三个行为模型。
乙的地址的确是“211室”,甲填写地址正确,但快递员在投递时,一时疏忽,投递给“217室”的住户丙,丙不知情中毒死亡。 第一步,甲对实际侵害对象及实害结果 (丙的死亡) 持过失心理或意外事件,因此甲属于打击错误。
甲得知乙与妻子丙住在“211”室,将毒酒寄到“211”室。 乙收到后没有喝,丙不知情喝了,中毒死亡。 第一步判断,甲对实际侵害对象及实害结果 (丙的死亡) 持间接故意心理,因此甲不构成打击错误。 第二步判断,甲在行为时 (寄毒酒时),对丙、乙的身份不存在认识错误,不存在“误将丙当作乙”的心理活动,因此甲不构成对象错误。 甲没有任何事实认识错误。由于甲对丙的死亡存在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甲误以为“211室”的住户是乙,实际是丙,将毒酒寄到“211室”。丙不知情中毒身亡。 第一步判断,甲给“211室”住户寄毒酒,表明对实际侵害对象及实害结果 (“211室”住户死亡) 持直接故意。 第二步判断,甲在行为时 (寄毒酒时),对“211室”住户的身份存在认识错误,甲属于对象错误。 注意,认错身份,不等于没有杀人故意,不能认为甲对“211室”的住户死亡是过失。
(2) 教唆犯
甲教唆乙杀害丙,将丙的照片给乙,提醒乙不要认错人、杀错人,乙在丙下班的路上守候,误将丁当作丙而杀害。 实行犯乙对丁存在对象错误。在结果发生时,教唆犯甲不在现场。 关于甲,第一步,甲对实际侵害对象及实害结果 (丁的死亡) 持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 因为甲预见到乙可能认错人、杀错人,但轻信能够避免。 因此,甲构成打击错误。并且,甲在实施教唆行为时,对丁、丙的身份没有认识错误, 没有“误将丁当作丙”的心理活动,因此甲不构成对象错误。
3. 不具有通用性的区分标准
(1) 用预想对象是否在现场来区分
这种观点认为,如果预想对象 (预定目标) 来了,出现在现场,则为打击错误; 如果预想对象没来,没在现场,则为对象错误。法考真题揭示了这种看法的错误。
甲欲盗窃丙的渔网 (丙为捕鱼在河里设置渔网)。渔民乙知情并为甲提供渔船。 次日晚上,甲利用乙的渔船盗窃到渔网。 事后甲乙发现,甲盗窃的渔网是乙的渔网,原来甲误将乙的渔网当作丙的渔网。 甲盗窃时丙的渔网在现场,但甲没有注意到。 按照上述看法,由于预想对象 (丙的渔网) 在现场,因此甲应构成打击错误。 然而,甲在此应构成对象错误。实际上,无论丙的渔网在不在现场,甲都构成对象错误。
认识错误的本质是主观认识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 考察重点是实际发生的事实,也即实际侵害对象及实害结果,而不是预想对象。 判断主客观是否一致时,重点不在于行为人对预想对象持何种心理,而在于行为人对实害对象及实害结果持何种心理。
(2) 用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来区分
这种观点认为,对象错误是因为主观原因导致的错误结果,打击错误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的结果。 这种区分标准对于同一现场的案件 (行为与结果没有明显时空间隔) 似乎管用。 但是,这种区分标准难以处理不同现场的案件 (隔离犯、教唆犯)。真题揭示了该区分标准的不足。
甲欲毒杀乙,给乙寄毒酒,得知乙住在“211室”,在填写包裹单上的地址时,一时疏忽,错写成“217室”,自己没有发觉。 “217室”的主人丙收到后,不知情中毒身亡。有人认为错误结果是由甲的主观原因导致的,也即甲主观疏忽大意了。 有的人认为错误结果是由客观原因导致的,也即甲写错了。莫衷一是,难以处理。而按照“两步走”标准很好判断。 第一步,甲对实际侵害对象及实害结果 (丙的死亡) 持过失心理,甲属于打击错误。官方答案解析认为甲是打击错误。
(3) 用结果发生时的行为人心理来区分
甲欲炸死乙,来到乙家车库,在乙的轿车上装了炸弹。 甲知道乙的妻子、儿子有可能开这辆车,但不管那么多了。 第二天,乙的妻子丙开车时被炸死。按照“两步走”标准, 第一步,甲对实际侵害对象及结果 (丙的死亡) 持间接故意心理, 因此甲不构成打击错误。第二步,甲在行为时 (安装炸弹时),不存在“误将丙当作乙”的心理活动, 因此甲不构成对象错误。甲不存在任何事实认识错误,属于间接故意杀人既遂。
有观点根据结果发生时甲的心理,来判断甲对实害对象的身份有无认识错误, 由此认为甲有认识错误,也即“甲以为死者是乙,实际是丙”,如此认为甲是对象错误。 但是,这种看法违反了“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考察行为人的故意及认识内容,应以行为时实施为准,而不能以结果发生时为准。
二、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 (具体的认识错误)
(一) 对象错误
甲看到前方站着一个人,误以为是仇人张三 (实际是路人李四),开枪将其打死。
对象错误的特点是,甲对前方这个人 (实害对象) 有杀害故意,但是对这个人的身份有认识错误。 “客观决定主观”原则告诉我们,故意的认识内容是由客观要件决定的。 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对象是“人”。这属于一般对象,不是特定对象。 人的姓名、身份等要素不是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因此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 甲看到前方一个人,就向其开枪,表明甲具有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故意。 甲打死了这个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甲错将李四当作张三杀害,只影响杀人动机的实现,属于动机错误。动机是动机,故意是故意。动机错误不影响故意的存在。 因此,这种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不影响既遂的成立。甲对李四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①。
甲带着向乙勒索财物的目的,绑架乙的小孩丙,在丙的小学门口,甲误将小孩丁当作丙绑架拘禁到手。 (1) 绑架罪的行为对象不是一般对象,不是绑架任何人都构成绑架罪。 绑架罪的行为对象是特定对象,叫“人质”,只有可能让第三人产生担忧的人,才是“人质”。 只有绑架到合格人质,才能构成绑架罪既遂。甲没有绑架到合格人质,只能构成绑架罪未遂。 这表明,对于绑架罪而言,对象认识错误是重要的,会影响既遂的成立。 (2) 非法拘禁罪的行为对象是一般对象,非法拘禁任何人都构成非法拘禁罪。 因此,甲同时构成非法拘禁罪既遂。这表明,对于非法拘禁罪而言,对象认识错误不重要,不影响既遂。
[结论] 行为对象是一般对象的犯罪,对象错误不重要,不影响既遂。行为对象是特定对象的犯罪,对象错误会影响既遂。
(二) 打击错误 (方法错误)
甲看到前方树下站着仇人乙,向其开枪,打偏了,不慎打死附近忽然出来的丙。
注意案件事实前提是:甲对丙的死亡持过失心理。 如果甲对丙的死亡持间接故意或概括故意的心理, 则表明在丙的死亡上,甲的主客观是一致的,没有事实认识错误。
- 具体符合说。其理念是实事求是,尊重案件事实,侧重于保障人权。
该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 法定符合说。其理念是侧重于保护法益,既然凶手致人死亡,就应严惩凶手,为此可以修改案件事实。
该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的死亡虽然持过失心理,但是可以修改为对丙的死亡持故意心理,因此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②。
甲向乙开枪,打死了乙,同时不慎打死了附近的丙。 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定故意杀人罪既遂。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对乙、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甲向乙开枪,重伤乙,同时不慎打死了附近的丙。 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三) 因果关系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解决的问题不是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 (因为犯罪肯定成立了),而是犯罪是否既遂的问题。 在理解以下三种情形时,务必带着这个总问题去掌握。
1.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虽然发生了行为人预想的结果, 但是行为人预想的因果流程与实际发生的因果流程不一致,以为是A死法,实际是B死法。
阶层 | 因果关系 | 范例 |
---|---|---|
客观阶层 | 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故意犯罪既遂 | (人参果案) 孙悟空想毒杀猪八戒,给其有毒的人参果。猪八戒吃时卡在喉咙,噎死。毒药没有进入胃里起作用,毒杀行为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而是未遂① (2023年试题) |
客观阶层 | 具有因果关系,进入主观阶层→ | (推下井案) 甲将乙推入井里,欲淹死 乙,井里没水,摔死了乙。客观上,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主观上,甲关于具体因果流程的认识错误不重要。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2011年第53题) [总结] 人参果案与推下井案的相同点是,都以为是A死法导致死亡,实际是B死法导致死亡。区别在于,前者在客观阶层没有因果关系;后者在客观阶层有因果关系 |
主观阶层 | 以为是A死法,实际是B死法。 [结论] 构成故意犯罪既遂 | (推下井案) 甲将乙推入井里,欲淹死乙,井里没水,摔死了乙。客观上,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主观上,甲关于具体因果流程的认识错误不重要。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2011年第53题) [总结] 人参果案与推下井案的相同点是,都以为是A死法导致死亡,实际是B死法导致死亡。区别在于,前者在客观阶层没有因果关系;后者在客观阶层有因果关系 |
甲将乙推下桥,欲淹死乙,实际上,乙摔到桥墩,摔死。该案属于推下井案。 客观上,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主观上,甲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重要。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甲欲毒杀乙,用剧毒蘑菇做了盘炒蘑菇,又做了盘清蒸鱼。 乙没吃蘑菇,吃了清蒸鱼。由于鱼过期变质有毒素,毒死乙。 甲对鱼有毒不知情,但对此有过失。故意投毒行为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甲另外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 结果的推迟发生 (也称事前故意)
行为公式:前行为 (甲杀乙,致乙昏迷,以为乙死亡) + 后行为 (抛“尸”水里,淹死乙)。 焦点问题是,死亡结果与哪个行为有因果关系?
根据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第一步,介入因素 (抛“尸”,淹死乙) 比较异常。 如果抛一个真正的尸体,则不异常,因为这是杀手杀完人后的常见举动。 但是,将活人当作尸体而抛“尸”,导致人死亡,属于小概率事件,比较异常。 这表明,前行为与后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第二步,前行为与后行为,谁对死亡的发生作用更大?
(1) 多数说认为,前行为和后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都大,属于二因一果。 前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后一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二者不能数罪并罚,否则对一个死亡结果作了重复评价和处罚。因此,用故意杀人罪既遂吸收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2) 少数说认为,后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更大,属于后因一果。前行为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后行为与死亡 结果有因果关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并罚。
前行为 | 后行为 | 结论 |
---|---|---|
甲杀乙,乙昏迷 | 抛“尸”,淹死乙 | 多数说:二因一果,定故意杀人罪既遂。少数说:后因一果,定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
甲故意杀乙,致乙昏迷,以为乙死亡,为了隐藏尸体,挖坑将乙埋掉。后乙窒息死亡。这是2016年主观题,考查观点展示,选择任何一种观点都给分。
甲故意杀乙,致乙昏迷,以为乙死亡,为了隐藏尸体,将乙埋入雪沟。后乙冻死在雪沟里。这是2017年第52题,考查唯一答案,按多数说作答。
洪某欲抢劫赵某,欲先杀死赵某再取财,用凶器击打赵某的后脑部,导致赵某重伤昏倒在地。 洪某以为赵某已经死亡,便将赵某扔到附近的水库,导致赵某溺死。 结果推迟发生中的前行为是指杀人行为,不限于故意杀人罪。 多数说认为,击打行为和扔的行为均与死亡有因果关系;击打行为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扔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重罪吸收轻罪,定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少数说认为,后因一果。 击打行为构成抢劫罪,扔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并罚。(2019年主观题)
题1,甲故意伤害乙,乙昏迷,甲以为乙死亡,为了隐藏尸体,将乙扔进河里,乙溺亡。 结果推迟发生中的前行为还包括故意伤害行为,前行为实际上只要是对人的暴力行为即可。 多数说认为,前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后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少数说认为,前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后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题2,甲向乙开枪,没有击中乙。乙担心甲再次开枪,便假装倒地死亡。 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便将乙扔进河里。乙溺水身亡(可怜的乙啊!)甲的前一行为与事前故意的案件中的前一行为不同, 甲没有导致乙重伤昏迷,并且乙是假装死亡。因此对本案不能按照结果推迟发生的案件来处理, 应当根据因果关系的正常原理来处理。第一步,后行为是异常的。 第二步,后行为对死亡的发生作用更大。死亡结果不能归属于甲的开枪行为,而应归属于甲的抛“尸”行为。 甲的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甲的后一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题3,甲欲杀害乙,将乙打成重伤昏迷,误以为乙已经死亡,准备抛“尸”。 甲告知丙:“我杀了乙,你帮我将尸体扔到河里。” 丙答应。丙也以为乙已经死亡,将乙扔进河里。乙溺水身亡。 多数说认为,对甲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丙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2020年、2023年试题) 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