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罪过形式的区分
狗蛋在饭菜里投放毒药欲毒死妻子小芳。为了防止儿子回家也吃到导致中毒,出门去学校接儿子,不料儿子自己回家。 狗蛋急忙赶到家中,看到下班回家的妻子和放学回家的儿子已中毒死亡。狗蛋对儿子的死亡是何种心理?(误杀儿子案,2004年第12题)
区分表:
罪过形式 | 认识因素 | 意志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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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故意 | 认识到必然或可能发生 | 希望(赞成票) |
间接故意 | 认识到可能发生 | 放任(弃权票) |
过于自信的过失 | 认识到可能发生,本应避免 | 不想发生(反对票) |
疏忽大意的过失 | 没有预见到,但应当预见到 | 不想发生 |
意外事件 | 没有预见到,且无法预见到 | 不想发生 |
不可抗力 | 预见到,但无法避免 | 不想发生 |
一、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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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故意: 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例如,甲用刀割喉,杀死乙。甲对乙的死亡是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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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放任。
例1,甲想杀死乙,向远处的乙开枪,看到丙在跟乙交谈,估计可能会打中丙, 但不管那么多了,向乙开枪,果然打中丙。甲对丙的死亡是间接故意 ①。
例2,甲在某火车站候车时,公文包被盗,于是在候车室到处寻找。 甲在乙的身边发现了与自己的公文包极为相似的包(此时乙正在打瞌睡),明知该包既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不是自己的,但仍然取走。 甲回头打开一看,并不是自己的公文包。甲构成盗窃罪,是间接故意。
[注意1]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必须是明知可能,不能是明知必然。
例如,甲想杀死乙,看到乙和丙坐在华山缆车上,一边想:“乙,你死定了。”一边想:“丙,我真不想让你死。”仍砍断缆绳,乙丙死亡。 甲对乙的死亡是直接故意。甲对丙的死亡,貌似“放任”,但是因为明知砍断缆绳,丙必然死亡,所以也构成直接故意。 所谓放任,要求存在“可能发生”“可能不发生”这两种结果,唯有如此,才会有“发生也可以”“不发生也可以”的放任心理。 如果只有“必然发生”这一种结果,那么就不存在放任心理。
[注意2]在责任程度上(可谴责性的程度),直接故意受谴责的程度更高。 二者是位阶关系,间接故意处于低位阶,直接故意处于高位阶。 因此,基于当然解释原理,如果一个犯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则一定能够由直接故意构成; 不可能存在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而不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的犯罪。 例如,间接故意能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直接故意更能构成故意杀人罪。(2019年试题)
二、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一) 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结构: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发生危害结果。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要求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
(二)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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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点: 二者都已经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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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标准: 对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不想结果发生。 放任的态度,就是无所谓的态度。不想结果发生,意思是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
如何判断两种主观心理? 看行为人有无采取避免措施。 如果采取了避免措施,则表明其不想结果发生,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如果没有采取避免措施,则表明其放任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例1,在本节开头“误杀儿子案”中,狗蛋对小芳是直接故意,对儿子采取了避免措施, 表明不想儿子死亡,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2004年第12题)
例2,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 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 甲没有采取避免措施,对乙的死亡持放任态度,是间接故意。
例3,甲开车时被乙的车干扰了一下,甲顿生不快,对旁边的朋友王某说:“我要吓唬他一下。” 王某说:“不会出事吧?”甲说:“放心!”便猛地加速干扰乙的车,乙为了躲避导致车辆翻下路基,乙身受重伤,不治身亡。 甲只是吓唬乙,认为自己会把握好分寸,表明不想乙死亡,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一)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结构:应当预见→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结果。 应当预见是前提,疏忽大意是原因,没有预见是事实。成立疏忽大意的过失,要求具有结果预见可能性。
(二)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
区分标准: 是否已经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常见错误: 误将应当预见等同于已经预见。应当预见是应然状态,已经预见是实然状态。
例1,医生动完手术,将纱布忘记取出,留在病人体内,导致感染重伤。医生虽然有预见能力,应当预见,但不等于已经预见。医生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例2,甲乙二人开赌气车,相互别对方,最终乙翻车,死亡。甲已经预见这种危险驾驶可能会出事故,但轻信能够避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一) 意外事件
这是指,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而发生危害结果。结构:无法预见→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结果。 无法预见是原因,没有预见是事实。成立意外事件,要求缺乏结果预见可能性。
(二)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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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点: 二者都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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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标准: 有无预见可能性。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有预见可能性。意外事件,无法预见,没有预见可能性。
如何判断“有无预见可能性”: 一是看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和预见能力; 二是看客观上的认识条件。
常见错误: 误将“没有预见”当作“没有预见可能性”。“没有预见”不等于“没有预见可能性”。
例1,甲驾驶停在马路边的汽车,准备驶离。情形一,甲倒车时未注意看后方,不慎轧死一位行人。 甲没有预见到死亡结果,但有预见可能性,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情形二,甲在倒车时查看到后方无人,便开始倒车,期间一个小孩为了捉迷藏,突然跑到车尾部,被轧死。 对此,甲缺乏预见可能性,属于意外事件。
例2,甲乙二人是建筑工人,在工地上发生口角。 甲猛推乙一把,乙倒地后后脑勺恰巧碰在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甲对危害结果有预见的可能性,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五、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
(一) 不可抗力
这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会发生危害结果,但是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结构:已经预见→无法抗拒→发生危害结果。已经预见是前提,无法抗拒是原因。 成立不可抗力,要求缺乏结果避免可能性。 例如,由于暴风雨来临,船工操作的客船被打翻,导致乘客落水死亡。
(二)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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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点:二者都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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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标准:有无结果避免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有结果避免可能性。不可抗力,没有结果避免可能性。
如何判断“有无结果避免可能性”:一是看行为人的避免能力;二是看客观上有无避免的条件。
例如,暴风雨来临,船要被海浪打翻,客船的船长极力操控,仍无济于事,船被打翻。这属于不可抗力。
[注意]结果避免可能性的时间点是过失行为时,而非危险临界时。
例如,李某下车去小卖部买烟,没有熄灭发动机,对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8岁儿子说:“不要动,我马上回来!” 李某刚出小卖部,看到儿子驾车已失控,撞死一人,自己也无法靠近。 李某在下车时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总结1]区分路线图:
[总结2]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不同之处:
事项 | 故意犯罪 | 过失犯罪 |
---|---|---|
成立条件 | 一般不要求发生实害结果 | 要求发生实害结果 |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 要求遵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 不存在遵守该原则的必要 |
主观罪过程度 | 较重,因此刑罚也较重 | 较轻,因此刑罚也较轻 |
未完成形态 | 有(包括间接故意) | 无,只有成立与否问题 |
共同犯罪 | 有 | 观点展示:观点一认为有,观点二认为无 |
处罚 | 处罚故意犯罪是原则 | 处罚过失犯罪是例外,须刑法明确规定 |
[提示]故意与过失是位阶关系,也即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关系。过失处于低位阶,故意处于高位阶。 因此,(1)故意可以包容评价为过失,但过失不能包容评价为故意。 (2)基于当然解释原理,一个犯罪如果能够由过失构成,那么一定能够由故意构成;不存在只能由过失构成而不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 例如,过失致人死亡构成犯罪,那么故意杀人更构成犯罪。(2019年试题)
下列行为,成立过失犯的有?(2019年回忆版金题 ②)
A.夜里,甲在大街上欲杀害乙。乙打了几次报警电话,说有人杀自己。由于乙当时有点醉酒,口齿不是很清楚,警察以为乙是恶作剧,没有出警。乙被甲杀死。如果警察及时出警,乙不会被杀死
B.法官甲知识储备不足,没有及时学习新理论,没有注意到理论更新,依据陈旧理论,将应判处无罪的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
C.某超市没有履行好检查职责,误以为销售的食品质量没问题,将过期食品卖给顾客,导致多名顾客受到轻伤
D.甲欲杀害妻子乙,黑暗中误将女儿丙当作乙而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