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罪过形式的区分
狗蛋在饭菜里投放毒药欲毒死妻子小芳。为了防止儿子回家也吃到导致中毒,出门去学校接儿子,不料儿子自己回家。 狗蛋急忙赶到家中,看到下班回家的妻子和放学回家的儿子已中毒死亡。狗蛋对儿子的死亡是何种心理?(误杀儿子案,2004年第12题)
区分表:
| 罪过形式 | 认识因素 | 意志因素 |
|---|---|---|
| 直接故意 | 认识到必然或可能发生 | 希望(赞成票) |
| 间接故意 | 认识到可能发生 | 放任(弃权票) |
| 过于自信的过失 | 认识到可能发生,本应避免 | 不想发生(反对票) |
| 疏忽大意的过失 | 没有预见到,但应当预见到 | 不想发生 |
| 意外事件 | 没有预见到,且无法预见到 | 不想发生 |
| 不可抗力 | 预见到,但无法避免 | 不想发生 |
一、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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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故意: 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例如,甲用刀割喉,杀死乙。甲对乙的死亡是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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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放任。
例1,甲想杀死乙,向远处的乙开枪,看到丙在跟乙交谈,估计可能会打中丙, 但不管那么多了,向乙开枪,果然打中丙。甲对丙的死亡是间接故意 ①。
例2,甲在某火车站候车时,公文包被盗,于是在候车室到处寻找。 甲在乙的身边发现了与自己的公文包极为相似的包(此时乙正在打瞌睡),明知该包既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不是自己的,但仍然取走。 甲回头打开一看,并不是自己的公文包。甲构成盗窃罪,是间接故意。
[注意1]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必须是明知可能,不能是明知必然。
例如,甲想杀死乙,看到乙和丙坐在华山缆车上,一边想:“乙,你死定了。”一边想:“丙,我真不想让你死。”仍砍断缆绳,乙丙死亡。 甲对乙的死亡是直接故意。甲对丙的死亡,貌似“放任”,但是因为明知砍断缆绳,丙必然死亡,所以也构成直接故意。 所谓放任,要求存在“可能发生”“可能不发生”这两种结果,唯有如此,才会有“发生也可以”“不发生也可以”的放任心理。 如果只有“必然发生”这一种结果,那么就不存在放任心理。
[注意2]在责任程度上(可谴责性的程度),直接故意受谴责的程度更高。 二者是位阶关系,间接故意处于低位阶,直接故意处于高位阶。 因此,基于当然解释原理,如果一个犯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则一定能够由直接故意构成; 不可能存在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而不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的犯罪。 例如,间接故意能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直接故意更能构成故意杀人罪。(2019年试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