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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

柏浪涛

第六节 安全生产领域犯罪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二者的区分标准:造成事故的原因不同,前者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操作、作业有问题);后者是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设备、条件有问题)。

二、危险作业罪(第134条之一)

该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行为。

  1. 客观要件:要求造成具体危险。本罪是具体危险犯(2021年试题)。若造成实害结果,则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 主观要件:本罪是故意犯罪。
领域危险实害结果
生产领域危险作业罪(故意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犯罪)
交通领域危险驾驶罪(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

三、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134条第2款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

[注意] 本罪是过失犯罪,要求造成实害结果。

四、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24年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