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交通型犯罪
狗蛋驾车不慎撞死一人,重伤一人,狗蛋不知道,继续往前开。对狗蛋该如何处理?(不知撞人案)
一、交通肇事罪
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成立条件(基础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要件 | 要点 | 范例 |
---|---|---|
行为主体 | 不限于驾驶者 | 甲作为乘车人,指使司机违章驾驶,由此导致交通事故。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甲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
行为地点 | 公共交通领域 | 在公共交通领域外,驾驶车辆过失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肇事行为 | 肇事行为是过失行为 | 甲驾车想闯红灯,认为不会出事,不慎撞死行人。甲闯红灯是故意为之(行政法上的故意),但对死亡结果是过失心态(刑法上的过失) |
实害结果 | 死亡1人;重伤3人;重伤1人,并有严重情节(酒驾、吸 毒驾驶、无照驾驶、严重超载、肇事后逃逸) | 这里的“肇事后逃逸”被作为本罪成立条件后,便不能再作为本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肇事后逃逸,处3年至7年有期徒刑”,否则属于重复评价、重复处罚 |
因果关系 | 运用因果关系原理。特别是,实害结果必须是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 甲驾驶没有年检的车辆,但该车并无故障。乙横穿高速公路,甲刹车不及撞死乙。“禁止驾驶未年检的车辆”,这个规范要防止的结果是,因车辆故障导致交通事故。现在乙死亡这个结果不是这个规范所能防止的结果,不能归属给甲。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
[注意]不能将行政法上的违法直接等同于刑事违法,不能将行政法上的责任直接等同于刑事责任
(二)法定刑升格条件一:“肇事后逃逸”(升格刑是3年至7年有期徒刑)
- 司法解释规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 前提认识。行为人需要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否则不能认定为逃逸。例如,本节开头“不知撞人案”中,狗蛋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知道自己撞了人,还继续行驶,不构成“肇事后逃逸”。
(三)法定刑升格条件二:“因逃逸致人死亡”(升格刑是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不救人,导致人死亡,是一种不作为犯罪。对此,可以按照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来分析。
- 作为义务(应为)
作为义务(救人义务)源于先行行为(肇事行为)。
甲开车不慎撞死乙、丙。甲误以为丙没有死亡,为逃避救助义务而逃逸。因为丙已死,不存在救人义务,甲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 作为可能性(能为)
甲开车不慎撞死乙、重伤丙。甲想救丙,但是丙的亲戚殴打甲,导致甲无法救助。甲驾车至交警大队报案。丙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甲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 不履行导致死亡结果(不为)
(1)结果避免可能性。
甲开车不慎撞死乙,重伤丙,严重程度是再怎么及时救助也救不活。甲不救丙,逃逸,丙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即使甲履行了救助义务,也不能避免丙的死亡,因此,丙的死亡不归属于甲的不作为,而归属于甲的前面肇事行为。 甲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2013年不定项选择题)
(2)因果关系。最全面复杂的行为结构:肇事行为+不作为(不救人)+介入因素→死亡结果。
甲开车不慎撞死乙,重伤丙,丙倒在路中央,甲逃逸。5分钟后,丁驾车不慎轧到丙,丙死亡。
第一,死亡结果与丁的辗轧有因果关系。
第二,介入因素(丁的不慎轧)不异常,是甲的行为引发的,因此丙的死亡结果与甲的行为(一是肇事行为,二是逃逸、不作为)有因果关系。 汇总下来,死亡结果与丁的一个行为、甲的两个行为有因果关系,属于三因一果。
第三,甲因死亡结果只能受一次处罚,如果处罚两次,则违反了禁止重复处罚原则。 由于甲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不需要将死亡结果用给肇事行为,所以用给不作为(逃逸),基于此,甲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第四,丁主观上若有过失,则构成交通肇事罪。
甲开车不慎撞倒乙,乙倒在路中央,甲逃离现场。10分钟后,丙开车不慎轧过去。20分钟后,救护人员发现乙死亡,但无法查明死亡时间。 可能的死亡时间点有三个: 一是甲的不慎撞倒行为,直接导致死亡。 二是,不慎撞倒没撞死,逃逸期间,在丙轧之前,乙死亡。 三是,丙轧之前没死,丙轧之后死亡。死亡时间无法查明时,死得越早对大家越有利。因此,认定为甲的不慎撞倒行为直接导致死亡。 基于此分析,甲成立交通肇事罪,属于“肇事后逃逸”,但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丙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 等价性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不作为致人死亡。不作为的等价性有两个程度等级:第一,单纯逃逸,相当于遗弃罪程度,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第二,隐藏伤者,排除他人救助可能性,达到了不作为杀人程度,定故意杀人罪。
甲开车不慎撞死乙,重伤了丙,故意不救助丙,并且将丙抬到一个草丛中,丙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甲的前一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后一行为中,甲的不作为在等价性上已经达到故意杀人罪的程度,因为自己不救,还排除了他人救助的可能性。 因此对甲不再以“因逃逸致人死亡”论处,而定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与交通肇事罪并罚。 如果甲故意将丙扔到河里淹死,则构成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与交通肇事罪并罚。 如果不处罚交通肇事罪,则遗漏评价了乙的死亡。(2007年第9题)
- 主观要件
第一,要求知道自己肇事了。第二,对于逃逸不救助致人死亡,既可以是故意为之,也可以过失为之。
甲开车不慎撞死乙,重伤了丙,明知不救丙,丙就会死,仍逃离现场,丙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故意为之。
甲开车不慎撞死乙,重伤了丙,以为丙也死亡,便驾车离去,丙因未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是过失为之。
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体系地位,存在观点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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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流观点(前提条件说)认为,法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法定加重处罚情节,法定刑升格条件), 因此,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前提是,前面肇事行为已经成立交通肇事罪。在此基础上,才可能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 理由是,先有定罪,后才会有量刑:没有定罪,不能直接量刑。 张明楷教授主张这种观点。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第9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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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观点(非前提条件说)认为,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不要求前面肇事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 这种观点的问题在于,“因逃逸致人死亡”不是个罪名,只是个量刑情节。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时,总得给被告人定个罪名。 而这种观点又认为前面肇事行为不需要成立交通肇事罪。那么给被告人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时,定什么罪名?
有法官为非前提条件说提供的理由是,在连环碾轧案中,根本无法判断、无法查明第一次碾轧行为是否导致重伤。 由此,无法认定第一次碾轧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所以,不能要求第一次碾轧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参见《刑事审判参考》第1118号,邵某交通肇事案)。 这种看法有误。即使不能认定第一次碾轧导致重伤,但照样可以给第一次碾轧行为定交通肇事罪。
甲驾车不慎撞倒丙,甲逃逸,五分钟后,乙驾车不慎轧过丙,丙才死亡。无法查明甲是否将丙撞成重伤。因此,无法按照“一个重伤+逃逸”给其定交通肇事罪。 但是,最终死亡结果与甲的撞击行为有因果关系,因为介入因素“乙的碾轧”并不异常。所以,甲的撞击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
提示,成立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一个死亡结果,并不要求当场死亡,可以是介入因素之后才死亡。有些因果关系,因与果之间可以存在较长时间间隔。这是2013年卷二不定项题的官方观点。
(四)共犯问题
- 共同过失肇事
(1)监督过失。
甲看到乙醉酒,仍将自己的车辆借给乙驾驶,乙酿成车祸,致人死亡。乙构成交通肇事罪。甲对自己的车辆具有监督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
(2)指挥过失。
司机送领导去机场,领导指使司机闯红灯。司机照办,不慎撞死行人。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领导有指挥过失,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监督过失、指挥过失中,司机与监督者甲、指挥者(领导)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存在观点展示。
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二者各定各的交通肇事罪。根据行为共同说,共同过失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二者是交通肇事罪的共同正犯。
[注意]领导虽然有指使行为,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教唆犯或间接正犯。这是因为,教唆犯、间接正犯都是故意犯罪,教唆犯、间接正犯自身构成的罪名应是故意犯罪。
有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危险驾驶罪(这是故意犯罪)的教唆犯,但没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教唆犯。
又如,医生将一枚毒针交给护士,向护士隐瞒实情,让其打给一个病人,护士疏于查看,打给病人致其死亡。护士构成医疗事故罪,医生构成间接正犯,但不是医疗事故罪的间接正犯,而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 指使逃逸
甲开车不慎撞死乙,重伤丙。甲欲救丙,路人丁指使甲逃逸别救人,甲逃逸,丙因未得到救助而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对丁如何处理?
首先,甲故意不救人,属于故意的不作为犯罪。根据等价性的程度,甲构成遗弃罪,不过按照“因逃逸致人死亡”处理。丁指使甲不救人,构成遗弃罪的教唆犯。 其次,指使犯罪分子逃逸,构成窝藏罪。最终,丁同时构成遗弃罪的教唆犯和窝藏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这是按照正常原理的分析。
[注意]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注意该案件事实是,司机先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之后四种指使者指使司机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指使者构成司机的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一般犯罪结束后,有人参与进来,不可能构成该犯罪的承继共犯,只可能构成三种妨害司法犯罪(窝藏罪、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罪)。 当交通肇事罪成立后、结束后,有人参与进来,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承继共犯。所以,上述司法解释不符合基本原理,只能将其视为特殊规定,不能推广适用。 注意:考试若考查司法解释的情形(四种指使者),就按该司法解释答题;若考查其他情形(其他指使者如路人),则按正常原理答题。(2006年第11题)
甲乘坐儿子乙(15周岁)的车,乙不慎撞死一人,重伤丙。甲指使乙逃逸,不要救丙。乙照办。丙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考试问,依照司法解释该如何处理?依照司法解释,乙作无罪处理,甲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考试又问,依照正常原理该如何处理?依照正常原理,在违法阶层,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且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在责任阶层,乙未满16周岁,阻却责任。 在违法阶层,就乙的“因逃逸致人死亡”而言,甲构成遗弃罪的教唆犯,甲同时构成窝藏罪;在责任阶层,甲符合条件。最终,对甲的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二、危险驾驶罪
第133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一)道路
本罪的道路不限于公路。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 作为判断标准。 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不认定为“道路”。(2015年第13题)
(二)醉酒驾车
- 第一种情形:80毫克的醉驾+严重情节,有罪。
醉驾是比酒驾更严重的程度,要求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
常考的严重情节有:(1) 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2) 毒驾;(3) 从事客运且载有乘客的;(4)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5) 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其他严重情节有:(1)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3) 无证驾驶;(4) 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5) 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6) 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7) 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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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形:80毫克-150毫克的醉驾,无严重情节,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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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情形:150毫克及以上的醉驾,无严重情节,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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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情形:80毫克的醉驾+较轻情节,无罪。较轻情节有:
(1)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2)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3)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提示]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
甲的母亲心脏病突发,甲知道自己喝了酒,但由于情况紧急,便驾车送母亲去医院。甲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紧急避险。(2022年试题)
(三)主观要件
本罪是故意犯罪。
第一,主观上,只要求认识到自己处在酒精麻痹的状态,并不需要精确认识到自己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或150mg/100ml。
第二,主观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意图。
刘某晚上跟朋友聚会喝醉酒。聚会结束,刘某坐在车里,打电话让老婆来接自己,打算让老婆开车送自己回家。 在等老婆的时候,刘某坐在车里觉得太冷,便将发动机打开取暖。刘某没有驾驶汽车的意图,不构成危险驾驶罪。(2022年试题)
(四)共犯问题
甲喝醉酒,女友仍要求甲开车送自己回家。甲构成危险驾驶罪,女友是教唆犯。
甲明知乙即将开车,暗中在其饮料中掺入酒精,乙没有意识到自己醉酒。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间接正犯,乙无罪。这也表明,醉酒驾驶不是真正身份犯。
赵某和林某一起吃饭,林某喝了酒,赵某未喝酒。赵某开车送林某回家,途中林某执意要开车,于是赵某便停车,双方交换位置,林某醉酒驾车。赵某构成林某的危险驾驶罪的帮助犯。(2022年试题)
[总结] 危险驾驶行为的罪数关系:
罪数关系 | 行为类型 | 范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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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危险流 | 一个行为 | 甲醉驾行驶了10公里,在第11公里因醉驾而过失撞死行人。第一阶段,甲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第二阶段,甲又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是同一个危险流(醉驾制造的危险流),重罪吸收轻罪,最终只定交通肇事罪 |
两个危险流 | 两个行为 | 甲醉驾行驶了10公里,在第11公里,不是因为醉驾,而是因为新的违章行为(如闯红灯)过失撞死行人。第一阶段,甲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第二阶段,甲又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是两个不同的危险流(醉驾制造的危险流和红灯制造的危险流),应数罪并罚 |
一个行为 |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甲醉酒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甲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两个行为 |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甲醉驾行驶了5公里,被警察发现,为了逃跑,横冲直撞,撞死行人。甲的第一个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第二个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 |
并罚 |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先构成交通肇事罪,后逃逸中横冲直撞,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罪并罚 |
吸收 |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先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后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吸收交通肇事罪 |
一个行为 | 危险驾驶罪与运输类犯罪(运输假币罪,运输毒品罪) | 甲醉酒驾车运输毒品,一个驾驶运输行为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和运输毒品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运输毒品罪 |
三、妨害安全驾驶罪
第133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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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条件: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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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主体与行为方式:(1)乘客打司机、抢方向盘。(2)司机打乘客。(2022年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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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罪数关系:
(1)本罪是轻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较小。如果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达到与放火罪、爆炸罪相当的程度,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例1甲抢夺方向盘,持续时间较长,导致公交车在大街上左摇右晃,行驶距离较长,严重危害道路公共安全。甲同时构成本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例2甲抢夺方向盘,想与全车人同归于尽,导致车掉进河里,死亡三人。甲构成本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2024年试题)
(2)本罪可以与劫持汽车罪想象竞合。
例1甲抢夺方向盘,劫持公交车,驶向自己的目的地。甲构成本罪、劫持汽车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劫持汽车罪。
(3)本罪可以与交通肇事罪想象竞合。
例甲抢夺方向盘,短时间内导致公交车失控,轧死一名行人。甲构成本罪和交通肇事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交通肇事罪。
[总结] 驾驶中的罪名区分:
主观心理 | 罪名 | 范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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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 | 危险达到放火罪、爆炸罪的相当程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甲在高速公路上故意逆向高速行驶。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故意犯罪 | 危险未达到放火罪、爆炸罪的相当程度: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 | 例1,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例2,乘客短时间内抢夺公交车的方向盘,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
过失犯罪 | 具体罪名:交通肇事罪 兜底罪名(补充罪名):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甲驾车闯红灯,不慎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 |